风电项目安全标准化文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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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加重处分:
(一)对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不落实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或故意拖延不报伤亡事故的,已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伤亡的。
(三)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了重特大安全事故,未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同类事故在一年内重复发生两次以上的。
(六)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阻扰、干涉对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四条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调查组由安环部牵头,会同工程部、办公室等部门组成。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在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努力提高全员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意识,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和培训应贯穿施工生产的全过程,覆盖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确保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重点是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一条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一)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专业技能;
(二)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施工现场的安全规章、文明施工制度;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操作规程制度;
(五)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实施特定的安全技术规定;
(六)安全保证计划中针对性安全措施要求;
(七)特定环境中针对性安全措施要求;
(八)对潜在的事故隐患或发生紧急情况时,如何采取防范及自我解救措施;
(九)教育培训应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不同分别进行,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资格考核和专业培训。
实施班组职工的进场安全教育及平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十)其它临时性安全文件、制度,事故案例等。
第二条培训计划
每年年底制定下年度的安全培训需求计划,将需要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和时间安排做初步的估计。
计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修改。
培训方式可采用送出去、请专家到处授课及内部培训等。
第三条考核
所有进场人员,经过进场三级教育和培训后,必须参加“进场人员考试”,考试由各班组组织,试题由质安部参照国家的有关文件、标准进行编写,阅卷统一进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不合格者,必须进行再次培训;
再次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为了确保所有施工人员能够准确的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要求,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安全生产技术交底规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安全技术交底实行逐级交底制度:
开工前,项目总工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
两个以上班组或工种配合施工时,班组长、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
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第二条交底责任及主要内容:
(一)特大型项目、特殊工程由处总工组织对项目部进行交底。
(二)中、小型项目由项目部总工组织对施工技术员、班组进行交底。
主要内容:
1、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规和其它要求;
2、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本工程概况、地质、周边环境情况及甲方提供的有关可能危及安全的资料内容;
4、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重大环境因素和危险源,以及针对其采取的措施;
5、其它需要交底的内容。
(三)班组方进场后,由项目部经理、总工及安全管理人员对班组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规和其他要求;
3、本工程概况、地质及周边环境情况及甲方提供的有关可能危及安全的资料内容;
4、施工中可能产生的危险源,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
5、对涉及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审批规定;
6、其他需要交底的内容。
(四)项目部的各专业技术人员应会同班组技术负责人,在进行班组进场教育时,对作业班组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1、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2、本工程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事故案例等。
(五)分部分项作业开始前,由工长会同安全员,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
1、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3、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原则:
(1)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人员;
(2)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将作业人员应该知道的,全部交待清楚;
(3)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危险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4)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工长、班组长交底;
4、安全技术交底的手续
所有安全技术交底除口头交底外,还必须有书面交底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名手续,交底双方各保存一套书面交底记录。
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批及专家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项目的所有施工活动。
第三条在施工前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对象主要是指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2、梁工程施工;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分部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分部总工程师认可,由项目部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报中交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针对上述(部分)作业内容,在项目部、项目部或业主的安排或要求下,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第六条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班组、现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对于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方案,编制人员应根据专家提出的问题,重新进行验算、复核,重新报请专家进行审批、签认。
危险源辩识、评价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危险源辨识的要求:
危险源辨识的范围须包括:
——常规活动,如:
正常的生产活动,开机、停机,例行检修等;
——非常规的活动,如:
临时抢修;
——紧急状态,如:
火灾、爆炸、气象灾害等;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的活动,包括:
(一)内部人员;
(二)访问者,实习生,外审员,政府主管部门、执法机构人员,外部参观人员,监测机构人员等;
(三)合同方人员。
——所有施工现场内的设施,如:
建筑物,机械,装置,设备,物资,车辆等,不论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或是由建设单位,承包方所提供的;
——职业病危险因素的识别,应包括:
(一)粉尘类危害因素;
(二)物理性危害因素,如高温、低温、局部振动等;
(三)化学性危害因素;
(四)可能导致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五)可能导致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第二条辨识的顺序:
施工地址→施工平面图→建筑物和交通设施→施工工艺→施工设备、装置→危险的作业部位(高空、粉尘、毒物、噪音、振动、高低温等)→各项制度(女工劳动保护、体力劳动强度等)→生活设施和应急→外出工作人员和外来工作人员。
为确保危险源辨识的充分性,辨识出的危险源须覆盖:
——以往发生过的事故原因;
——基于长期实践总结归纳出的行业有关规定;
——现有管理办法及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安全检查表中的项目。
第三条危险源辨识步骤:
(一)划分作业与活动并收集相关信息;
(二)识别危险源;
(三)评价各种危险源;
(四)确定重大风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危险源辨识须收集的相关信息:
——项目部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施工工艺流程;
——施工生产过程拟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物料;
——安全装置、防护设施、设备、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配置;
——人员的能力,已接受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发生过的与该施工活动相关的事故经历;
——作业指导书及管理办法。
第五条危险源辨识方法:
(一)询问与交流;
(二)现场观察;
(三)查询有关记录;
(四)获取外部信息;
(五)安全检查表法。
(六)风险评价方法:
第六条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应判定为重大风险因素: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相关方有合理抱怨和要求;
——曾发生过事故的;
——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且无适当控制措施的。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广大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施工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现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适用于项目所有在建施工过程和人员。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均有权利、有义务报告在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过程以及其它与施工有关联的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可以向作业班组长报告,亦可以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