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细则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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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材料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检查试验鉴定资料、验收签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等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原始资料,应严肃、准确、及时的签发、审查、汇总归档,完工时移交业主。
1.4质量检查用的检测仪器(具)应定期校核,工地使用的量衡器,量具也应定期鉴定、校准。
二、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和依据
2.1已批复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设计变更和施工图纸。
2.2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
2.3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和合同中指定的国家和行业(或部颁)的现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验收规范、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等。
2.4本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
三、施工准备工作检查
3.1在每个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承包商均应填报《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单》,并详细填报施工组织计划,机具设备与技术工人数量、材料及施工机具设备到场情况及各项施工需用的建筑材料试验报告等,报送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单位工程开工申请书》后的七天内,会同有关人员或部门检查核实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情况,经检查满足合同要求和具备施工条件时,签发《单位工程开工令》后即可开工,如审核不合格,承包商要对监理工程师指出的问题限期解决,待施工准备好后,再次填报《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单》供审核。
3.2开工条件的审查,除了合同规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开工工作外,承包商在工程开工前应事先向监理工程师呈报其实施工程承包合同的现场组织机构表及主要岗位的人员名单和他们的主要资历,还应做好以下审查工作。
3.2.1试验设备的检查:
除业主统一指定的试验单外(必须是国家发证符合资质要求的试验单位),承包商必须具备现场检查、试验所需的仪器和设备,试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必须满足质量测试需要,试验人员、施工、质检、安全等主要岗位人员必须胸前挂牌并持证上岗。
3.2.2施工机具、设备的检查:
检查承包商设备进场情况,机械设备类型、型号、数量能否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如不能满足需要,承包商应立即调换补充。
3.2.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检查:
检查用于永久工程的原材料的规格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水泥、掺和剂、钢材等一定要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材质试验说明书等,对每批材料都要经过检查签定或试验,鉴定试验除在工地上进行外,还可委托业主指定的有资格的试验站(室)进行。
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应检查是否有出厂合格证,对运输过程和存放过程发生的变形、锈蚀、受朝、损坏等问题,是否已妥善处理。
3.2.4检查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施工的项目(砼浇筑等),其材料和施工设备,机具配置数量是否能保证计划时段内连续施工的需要。
3.2.5检查附属工程,大型临时设施,防自然灾害措施,保养、保护措施,劳力组织和技术水平等能否保证施工质量的要求。
3.2.6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技术措施设计,以及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3.2.7检查下列各项是否已向施工人员交底:
有关的设计、施工说明、施工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施工细则及操作规程,施工技术措施等。
四、施工过程及隐蔽工程检查
4.1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控制必须坚持“三检制”,即每一道工序完成后,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班组应进行初检,做好初检记录,报请承包商的质检(组)或专职质检人员复检,复检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送工程师终检。
4.2《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内容是质量评定的基础资料和依据,填报要严肃、认真、准确、真实,要符合规定的质量评定标准,提高每次检查合格率,对初(复)检资料严重不全或失实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评为合格。
4.3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终检应由监理部组织工程师、设计代表和业主有关人员共同检查。
未经检查或检查验收不合格,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得覆盖或使之无法查看,每项工序经检验合格由工程师签发合格证后,才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任何一道工序未经终验不合格,未签发合格证的项目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施工员加强施工作业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可能时抽样试验,并做好检查记录。
4.5监理工程师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施工人员提出,并督促其纠正,如果有严重问题继续施工可能造成重大或特大质量事故,工程师可立即命令现场施工负责人暂时停工,并向总监或承包商主要行政或技术负责人报告,确定解决办法,暂停时间若超过24小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停工令,待问题处理好接到复工令后可继续施工。
4.6每一个单位工程和重要的分部(单元)工程完成后应由监理部会同承包商的质检科(组)进行检查验收,并评定(或暂评)质量等级,对质量有缺陷或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工程暂不评定质量等级,待承包商进行修补处理后,重新检查,评定质量等级。
4.7承包商在安排作业计划时,应预留出足够的检查时间,监理人员在接到《工程质量报验单》后的48小时内应对所检查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应尽量缩短时间。
4.8对完成的工程,应对它的维护、保养进行检查,如砼的养护,对埋件外露部分的保护等。
五、验收签证检查
5.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完成后,并具备交工条件,承包商应填写《单位(单元)工程报验单》,工程师再组织设计代表,业主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承包商应及时处理解决。
5.2验收签证检查,承包商应提供以下资料备查:
5.2.1设计和竣工图纸;
5.2.2设计变更说明和施工要求;
5.2.3施工原始记录,原材料试验资料,半成品及预埋件鉴定资料和出厂合格证;
5.2.4施工质量检查、试验、测量观测等记录;
5.2.5地质部门提供的地质结论及地质描述图;
5.2.6设备鉴定书及安装、试运行记录;
5.2.7特殊问题处理说明和有关技术会议纪要;
5.2.8其它与验收签证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5.3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5.3.1各类建筑物土石方开挖(回填)断面,各部位高程,衬砌断面,建筑物的位置、基础、结构尺寸等是否与设计相符;
5.3.2各项施工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5.3.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重大缺陷处理后是否满足了质量和设计要求;
检查中,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部位,应进行必要的抽样试验,以便对工程质量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意见。
5.4单位工程的分部、单元、分项工程验收签证资料一式四份,一份存施工单位,一份附工程结算报价单,其余二份暂存监理部,供质量评定、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备查。
5.5单位工程的分部、单元、分项工程验收签证应前后衔接,不重复进行,对已鉴证部分,除有特殊情况要求抽样校验外,一般不再复检。
六、质量事故检查
6.1根据事故对工程的耐久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程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三类。
6.2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质量事故,不分事故大小,施工承包商应立即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经施工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部。
6.3监理工程师发现质量事故或收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后,首先应向施工单位下达《工程施工暂停令》,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有质量事故的工程项目继续施工,同时,与质量事故有关的工程部位也不能继续施工,以免造成更大的影响。
6.4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应由承包商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汇总批准后实施,重大或特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监理部可会同设计、业主施工承包商共同研究确定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实施,事故处理方案应报业主备查。
6.5质量事故处理后,应根据处理措施的质量要求和标准重新进行质量检查、评定,在质量等级栏内加盖处理章。
七、施工质量检验评定项目划分
7.1项目划分依据
为了加强涉水涉地资金整合项目的质量管理,统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使之达到规范、科学、合理、系统的目的,依据《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试行)(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作为质量管理及资料划分的实施依据。
7.2质检项目划分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该项目检查验收按四级划分,即: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
工程质量检验按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1)单位工程:
整个项目区为一个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
将每个标段划分为一个分部工程。
(3)单元工程:
每个标段的机井、桥涵、田间道路、农渠,各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八、开工条件的控制
8.1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并审批开工申请。
8.2合同项目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监理部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
2、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3、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部提交开工申请。
监理部检查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
4、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部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8.3分部工程开工。
监理部应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包人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检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8.4单元工程开工。
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得批准后自行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部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
九、工程质量控制
9.1监理部已建立和健全了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9.2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9.3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方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9.4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
9.5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
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9.6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2)对于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参加交货验收。
(3)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
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