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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从事机坪保障作业的单位制定各自的机坪作业规程并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建立并落实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对各自在机坪内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确保持续适用。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坪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机场管理机构与自有机坪的驻场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其自有机坪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在机坪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范,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坪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机坪运行管理委员成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机坪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

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担任。

第九条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坪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二)制定和修改管委会章程,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三)审定机坪运行管理手册;

(四)研究分析机坪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坪运行安全状况;

(五)对机坪运行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六)协调解决机坪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七)协调解决影响机坪正常运行和效率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场机坪管理部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有:

(一)承办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会务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间有关机坪运行管理相关事务的协调;

(三)收集汇总机坪运行管理信息,编制和发放机坪运行管理手册。

(四)定期组织机坪联合检查、学习交流。

第十一条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办公室应当组织各单位保障部门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通报当月机坪运行动态、机坪违章及问题整改情况,解决各保障单位需协调的事项。

第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期落实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一节人员准入

第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驻场单位应当建立控制区内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应当建立员工的培训档案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四条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场内道路交通管理、岗位作业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机坪从事相应的保障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坪从事相关保障作业所有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

第十五条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包括外来物管理、消防安全、空防安全、跑道防侵入等)、飞机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培训内容和考核的方式由机场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员工岗位作业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内容及考核方式由所属单位自行确定。

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保障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

第十六条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从事机坪保障作业的单位每年至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并应当将培训考核情况报机场机坪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节人员检查与退出

第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行业的规章标准及本规范相关规定,对控制区活动人员实施人员违章与控制区证件挂钩管理。

违反规定者,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等级违反规定者扣除相应当分值,分值达到一定程度后接受复训、证件暂扣、证件吊销处理等,各机场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证件管理措施,机坪作业人员违章扣分管理制度和扣分细则可参照附件一《机坪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进入机坪内的人员须佩带有效的控制区通行证件,主动接受安全检查,并服从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持临时通行证的人员进入机坪内,须有控制区证件且具有引领权限的人员全程陪同,接受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其活动区域不得超出通行证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条所有在机坪工作的人员应当按规定佩带控制区域通行证件,。

并穿戴反光背心上装应具有反光标识且不可,反光标识前后单侧面积应当不少于400平方厘米且不可遮挡。

第二十一条驻场单位人员离职、变更工作区域等时须交还控制区工作证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注销、变更登记。

第四章机坪设施设备管理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十二条机坪设施设备是指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含拖把)、工作梯、尾撑、拖把拖杆、换轮工装车、集装器、行李和集装器托盘等特种设备,因工作需要使用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非特种设备。

机坪设施是指固定在机坪道面为飞机运行服务的装置?

第二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坪设施设备的管理制度,并实施持续监督管理。

机坪上的设施所属产权单位应当确保各自的设施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机坪设施设备实行准入和退出制度,进行牌照发放和登记管理,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机坪上的设施设备所属产权单位应当确保各自的设施设备处于适用状态,制定相应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

各保障单位应当将车辆、设备的保障作业规程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设施设备所属产权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和严格落实设备维保计划管理制度,定期对所辖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保存好相关记录。

尤其是对靠接飞机提供保障的设施设备应当制定相应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

增加检查频次,确保其外观整洁、完整性及安全适用性。

第二十六条旅客吞吐量达千万级以上(含)的,或有条件的机场宜采取以下技术手段提高机坪运行安全水平:

(一)对机坪区域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二)在机坪内运行的保障车辆加装行车记录仪;

(三)保障车辆加装定位系统并可集中监控。

第二节准入要求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的保障作业设施设备应当处于适用状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列入民用航空局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机场及各保障单位应当使用经民航局通告合格的机场专用设备。

禁止使用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专用设备;

(二)未列入民用航空局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在机坪内使用的(如机坪高杆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在设备的明显位置(如前部或侧部)应当有公司标识,设备漆面崭新、整洁,并粘贴反光标志;

(四)设备进入机坪应当通过几次管理机构组织的必须通过设备准入检测且具有设备合法来源凭证。

第二十八条设施设备需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机场管理机构收到设备进场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在获得准入许可的设施设备上须按规定在指定位置安装牌照。

并制定设备档案。

第二十九条国家明令淘汰或已报废或达不到准入标准的机场专用设备禁止在机场内使用并移除。

第三节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各保障作业单位应当设专人对所停(摆)放在机坪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巡视、管理。

第三十一条凡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设备、车辆应当放置或停泊于指定的设备停放区域内,按统一朝向整齐摆放、停泊,并有效固定。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挪用、占用、遮挡机坪基础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停(摆)放在机坪内的设施设备、车辆,不得阻碍机坪内消防影响其他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遮挡消防地井和其他栓井禁止侵入消防设施设备摆放区域,不得侵入、占用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及应当急疏散通道。

第三十四条集装箱/托盘只能在等待航班、装卸货物行李时占用机位保障作业等待区,且在机位保障作业等待区等待时必须确保刹车装置已经启动。

第三十五条提供保障作业的车辆不得影响相邻机位及飞机机位滑行通道的使用。

第三十六条车辆、货物、设备不得停放在机位安全线重叠、交叉区域内。

第三十七条维保单位负责制定登机桥维保工作计划,经机场管理机构确认后,按计划对登机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第三十八条当登机桥运行中发生故障时,登机桥操作员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并采取相应措施。

登机桥须停用维修时,应当事先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维修现场应当设专人看守,并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相应当关闭标志标识。

第三十九条当登机桥出现以下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运行单位、相关厂商进行问题分析并制定措施消除影响。

(一)当发现登机桥存在安全隐患或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故障时;

(二)已造成运行事故、事故征候时。

第四十条若设备牌照损坏或遗失,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应当及时通报机场管理机构,并书面说明原因,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各保障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报废设备的牌照交还机场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所有具有液压作业装置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均应当使液压作业装置处于回收状态。

第四十三条机坪保障车辆如遇以下情况应当主动避让:

(一)实施应急救援的车辆;

(二)处在滑行、推出或牵引状态时的飞机。

第四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航班引导作业规程,引导车需要明确的信号指示。

第四十五条引导车需在外观喷涂“FOLLOWME”字样车辆标示,引导车应当为黄色,顶部应当安装D型低光强障碍灯。

第四十六条因施工维保等原因需要开启井盖时,相关单位应当事先报机场管理机构批准,在井旁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型标志物。

第四十七条因机坪设施设备的维护等导致机位临时处于不适用状态时,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防止飞机、车辆误入该区域。

第四十八条机坪设施设备维护区域与飞机活动区应当有明确而清晰的分隔,如设立施工临时围栏或其他醒目隔离设施。

围栏上应当设警示标志,夜晚应当予以照明。

第四十九条在机坪设施设备维护期间定期实施检查,保持各种临时标志、标志物清晰有效,临时灯光工作正常,并符合飞行区技术标准。

第五十条机坪设施设备维护工作结束时,维护单位应当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双方应当共同巡视检查维护现场,确保维护现场按要求处理完毕,并确保机坪运行安全后方可撤离。

第四节检查与退出

第五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每年应当组织开展一次设施设备年度审验,不符合规定的设备应当及时清退出机坪,退出程序由机场管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机坪内的设备应当悬挂审核发放的设备牌照,未悬挂牌照的设备将被暂扣或被清理出飞行区。

第五十三条各驻场单位应当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一旦故障或损坏应当及时修理,未及时修理的应当清理出机坪。

第五十四条机坪巡查人员发现故障或损坏的设备后,应当立即通知设备产权单位。

产权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在最短规定时间内予以清理。

凡逾期未清理的设备,机坪管理机构有权将其拖离机坪并取消该设备的准入资格。

第五章机坪检查

第五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机坪管理部门建立机坪运行检查制度,对机坪运行实施动态检查。

航空运输企业、驻场各保障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和计划,对其员工和合约商的作业情况进行动态检查。

第五十六条机坪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机坪监管职责,对机坪违章及不安全事件进行处置。

第五十七条机坪管理部门每月统计汇总各驻场单位车辆、设备、人员违章信息、不安全事件信息等,通过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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