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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条件

  证券发行是伴随生产社会化和企业股份化而产生的,同时也是信用制度高度发展的结果证券发行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18世纪下半叶开始的英国工业革命,大机器生产逐步取代了工场手工业,独资和合伙企业越来越暴露出严重的弊端

  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才使得证券发行行为的产生成为可能。

发行特点

  1、证券发行以筹集资金为目的。

  2、证券发行必须符合法律所设定的条件和程序。

  3、证券发行在实质上表现为一种证券的销售行为。

  4、证券发行既是向社会投资者筹集资金的形式,更是实现社会资本优化配置的方式。

证券发行5、证券发行实质上是投资者出让资金使用权而获取以收益权为核心的相关权力过程。

发行目的

  1、筹集资金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3、改善资本结构

  4、提升企业价值,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5、实现资本资源的优化配置

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也称信息公开制度证券发行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三公原则不仅指导证券发行,而且贯穿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始终,三者密切联系,相互配合,构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公开原则是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信息公开,才能保证参与者的公平地参与竞争,实现公正的结果

管理制度

  大体可分为两种基本的发行管理制度,即证券发行登记制和证券发行核准制

  1、证券发行登记制,又称注册制,注册登记制

  2、证券发行核准制

登记制与核准制的区别

  登记制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发行人的发行行为进行约束。

核准制下由于政府主管机关在“实质条件”的审查过程中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发行申请,从而可以在信息公开的条件下,把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低质量关行人拒之于证券市场之外,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券发行从核准制向登记制过渡,是证券市场发展日益成熟的标志。

  中国基本上采用的是核准制,依次经过了试点阶段、额度制、通道制度和保荐人制度并存、保荐制度等不同阶段

1.证券公募发行,

  面向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发行

2.证券私募发行

  ,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的具体方式有很多,中国依次经历了认购证、与储蓄存款挂钩、全额预缴款、上网定价、上网竞价、上网发行与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等发行方式。

发行方式随着中国证券发行管理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在不断变化

  如资本主义国家,新证券的发行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由筹款公司自行上市发行

  主要是投资银行给予协助,由投资银行充当发行公司与固体投资者之间的媒价,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这种发行方式当然可以节省费用,但筹集时间往往较长。

证券发行

另一种是委托一家或几家投资银行承购保销

  由投资银行收取手续费。

  投资银行有的是独立机构,又要是经纪行的一部分,其主要任务是:

向筹集者建议发行证券的种类,比如,是发行债券,还是发行股票,或发行何种股票;

帮助筹资者选择和确定最佳发行时间,即选择股票价格上升的时期,因为在这个时期内投资者容易接受新股票;

帮助筹资者选择和确定股票的出集团价格,使其既利于筹资者,又吸引投资者,双方都有利可乘。

确定合理价格,不仅可以扩大股票的需求,而且也可减少投资银行的风险,使投资分行能够在必要的发行时间内全部卖出持有的发行股票。

同时,投资银行本身也认购股票,并将这些股票以高些的价格卖给投资者,从中获得一定的利润。

这种认购还可以通过几个投资银行所形成的投资银行集团联合进行,使集团中每个成员都购买一定比例的股票,然后各自分别向公众出售,赚取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差额。

委托投资银行发行股票的做法,可以使筹集者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资金。

包销方式

  整个市场状况及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如处在经济和市场的萧条时期,承销难度较大;

反之,在经济处于增长时期,承销则要容易得多公司是否具备发行上市的条件发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及与发行公司相类似的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表现情况等,这是确定承销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代销方式

  股票发行失败的风险完全由发行公司自行承担包销和代销这两种不同的证券承销方式,对发行公司和投资银行两者的风险是不一致的。

包销方式下发行失败的风险由投资银行承担,因此,包销的承销费用要高于代销方式。

  证券发行分类的方法很多,经常采用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几种

1、据发行对象分类:

  公募和私募

2、据发行方式分类:

  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为《证券法》2005年修订时首次确立。

3、据所发行证券的种类分类:

  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和基金单位发行

管理办法介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证券发行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

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

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

配股"

),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十三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

增发"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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