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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聘用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3)负责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协助督查室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组织医院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办理全院聘用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辞退等人事手续。

(八)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九)根据医院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十)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七条部门主管的权限:

提出部门人员需求计划,对所属员工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建议本部门员工待遇方案。

第三章人员需求

第8条在每年度结束前,人事科将下一年度的《人才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根据下一年度的人才需求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人才需求计划表》,上报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人事科根据各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医院的年度计划、医院部门设置规划,确定医院下一年度人员的规划,制定人力资源计划。

第十条本院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调研及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人事科统一纳入招聘计划,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后,组织招聘甄选事宜。

第四章人员选聘

第十一条各部门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经院领导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二)从医院其他部门吸收适合该岗位需要的人员。

(三)到人事科领取《人员增补申请表》填写,依次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各部门编制满后如需要增加人员,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经主管职能部门审批后,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上述人员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人事科制定人员招聘计划及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依招聘计划及招聘方案招聘所需人员。

第十四条求职人员的应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通过内部公布、人才市场、相关媒体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凡符合聘用人员基本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本人二代身份证、学历、学位、执业证和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科报名,并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

应聘学科带头人的应同时说明学科发展方向、前景及工作开展规划。

(二)考核。

人事科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档案审查,本院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

由人事科会同聘用科室组织院领导考核,采用笔试、技能考核和面试三种,根据实际需要任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三种并用。

学科带头人由医院组织专家组进行面试,主要考察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学科发展前景。

(三)体检。

由医务科统一组织拟聘人员在本院进行体检。

(四)录取。

应聘人员考核、体检合格、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人事科负责统一发放《聘用人员录取通知》。

 

 第十五条人员准入条件:

人员准入条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年龄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职称在45岁以下;

中级职称在40岁以下;

初级职称:

医师、医技人员在35岁以下,护理人员30岁以下。

2、工勤人员:

男40岁、女35岁以下;

3、卫生保洁人员:

45岁以下;

(二)学历要求:

临床、医技人员大专或以上学历,护理、会计人员中专或以上学历,工勤人员高中或以上学历(除卫生保洁人员外)。

(三)执业资格要求:

除本科生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证,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四)基本形象要求: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身高:

男1.60米、女1.55米以上。

第十六条体检合格后,人事科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人事科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人员报到

第十七条所有招聘录用的新员工正式上班当日先向人事科报到。

(一)报到当日,人事科应向新员工介绍医院的情况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与其签订《试用协议》,一式三份,一份交由人事科存档一分交工会保存,一份试用员工自留。

(二)办理报到手续领取下列资料:

1、员工手册、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

2、聘用人员档案(填写并上交)。

第十八条办理相关手续

(一)应聘员工可将档案转入本医院,由医院人事科统一管理;

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经人事科主管领导同意后,暂缓办理,并同时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

下岗人员出示《下岗证》。

(二)应聘员工二代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原件交由人事科审核,复印件由人事科存档,否则视为拒聘。

(三)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签订《就业意向书》,在毕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新员工办理完报到手续后,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内容按照本制度第九章执行。

待岗前培训结束后安排到相关科室工作。

第二十条人事科根据试用协议中的工作岗位级别填写《。

各类人员工资审批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人事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试用:

  l、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

  4、贪污、拖欠、挪用公款,有记录在案。

  5、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

  7、曾被本院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

  8、体格检查不合格。

  9、其它经本院认定不适合的情形。

第六章试用

第二十二条新聘用人员一般有六个月的试用期。

(一)新员工试用期间按医院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不能请假,特殊情况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

试用期上班不足一个月的员工要求辞职,医院不付给工资。

(二)新员工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可随时解聘。

(三)新员工在试用期间只发给本人生活费,标准按医院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计发。

(四)新进人员签订试用期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者,应赔付相应岗位的转正工资三倍违约金给院方。

第二十三条试用期的考核

(1)新员工在试用期满后,人事科将《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员工,新员工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二)用人科室及主管部门,在新员工试用期满之前10天内,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出勤情况,公平公正地考核,并写出考核评语及考勤情况。

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

并将该《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报请主管职能部门、分管院长审批。

(三)人事科根据考核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第二十四条提前结束试用期

(1)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员工,试用试用科室或主管职能部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将提前转正申请报请人事科、人事科试用期提前转正的程序考核后上院务会研究决定。

(2)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员工,试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可以提前向人事科提交《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经部门主管院长或人事科主管领导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员工。

延长试用期的,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如再次考核无明显进步的,一律按试用不合格处理。

第七章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员工经考核合格和审查批准后,自聘用期开始,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书面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内容:

根据国家和本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七条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条件:

根据国家和本省、市、县区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

(一)员工应于合同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到人事科领取《。

聘用人员续签合同考核表》,员工根据自聘用以来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工作总结”和考核内容中的“基本信息部分”。

(二)用人科室及主管部门,在员工合同期满之前10天内,根据员工在任职期间的表现、出勤情况,公平公正地考核,并写出考核评语及考勤情况。

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同意续签、待岗或解聘的决定。

并将《。

聘用人员续签合同考核表》报请主管职能部门、分管院长审批。

(三)人事科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办理相关手续

1、考核结果为同意续签的,由人事科通知其本人办理续签《劳动合同书》;

2、签署结果为待岗和解聘的,由人事科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待岗时间一般为一个月,一个月待岗期满后,考核合格者,由人事科办理相关待岗转正手续。

若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待岗时间的,需人事科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但待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内。

 第三十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向人事科递交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一寸4张、二寸2张含电子版;

  5、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三十一条试用人员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个人信息均应真实有效,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负。

  第三十二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三十三条新进员工在试用期满前10天进行试用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予以正式聘用。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结束试用期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l、伪造学历或其它各种证书;

  2、伪造简历或工作经历;

  3、隐瞒病史或受伤经历;

  4、隐瞒和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5、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

  6、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累计平均每月病假天数达到或超过1周;

累计平均每月事假天数达到或超过2天);

  7、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或拒绝完成领导交办的指令性任务;

  8、凡有收受病人红包,接受各种“回扣”或促销费、私自收费、搭车开药经查实;

  9、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处罚;

  10、理论考试或操作考核不合格;

  11、因个人原因引起病人投诉或医疗纠纷经查实确有过错;

  12、累积投诉超过2次;

  13、旷工达到或超过1天;

  14、参加三基考试不合格;

15、试用期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6、贪污、拖欠、挪用公款,违反财金管理制度;

17、有任何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为;

18、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侵权责任法》任一条款。

  第三十五条员工聘用分派工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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