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华职业教育社调研课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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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项目经费用于资助下述课题的调研:
1.省委、省政府和其他有关省级领导同志直接提出的课题;
2.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重点中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3.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基础性、战略性的课题。
第四条省中华职业教育社成立湖北省中华职业教育社调研课题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社务委员会主任为组长,社务委员会副主任为副组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为小组成员,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除完成项目管理的其他工作任务外,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负责项目的选题征集和指南发布、组织项目评审与立项、项目管理与监督、成果及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
立项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所承担的项目管理,并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的实施。
为便于协调,省中华职业教育社派人全程参与课题研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的调研机构和职能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职业教育界和实业界及社会咨询机构,均可申报项目。
鼓励党政机关、理论界、职业教育界和实业界联合申报。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初在一定范围内征集项目选题,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题征集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选题征集情况,结合省级决策需要,发布课题指南。
部分项目面向全国进行公开招标。
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项目申报和标书,迟于规定截止日期的申报及标书,不予受理。
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项目研究。
2.在申报项目的相关领域中已积累一定的研究成果。
3.必须是项目研究的真正执行者和组织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
4.过去承担的项目已结项。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按要求认真填写《湖北省中华职业教育社调研课题项目申请书》。
如有多人参加项目研究,必须注明项目负责人(也称第一申请人,对完成项目任务负直接责任,对项目经费有最终支配权)。
申请书应由项目负责人签名报出,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或未经所在单位同意而以个人名义申报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项目的研究工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承担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经费的责任。
第十条每个单位、每个申请人每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在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
1.资格审查。
按本办法第七—十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
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专家根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评审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提出建议立项名单。
3.复评审批。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议立项名单提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后,确定年度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
项目评审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严明纪律,并采取保密措施,确保评审工作不受干扰。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
评审专家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申报项目者,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批准立项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项目负责人发出《湖北省中华职业教育社调研课题项目立项通知书》,并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中期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立项项目的研究进度、项目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检查主要包括:
1.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请书预定计划进行;
2.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规定负责和参加研究工作;
3.研究成果是否坚持正确导向;
4.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要求;
5.有无其他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自批准之日起,立项项目原则上应于6个月内完成全部工作。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间完成的,应于限期前15天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
项目实施中因各种原因对研究计划或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项目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专门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的执行。
第十五条在立项项目实施期间,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撤消该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2.延期一年以上的;
3.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的;
4.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的;
5.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结项,仍未能通过的;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
第十六条撤项的项目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该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本项目,其所在单位负有督促不力的责任,下一年度不得申请项目,项目负责人与其所在单位一并记入项目信用管理不良记录名单。
第三章结题与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含财务部门)审查合格并签字盖章,连同6套最终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的说明及决算表等,一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的验收方式分为结题验收和评审验收。
结题验收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研究项目是否完成申请书约定的研究任务,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的验收形式。
评审验收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研究项目的决策参考价值,理论或实践的创新性,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价的验收形式。
评审验收可采取会议或通信两种形式。
第十九条验收合格的项目,发给《湖北省中华职业教育社调研课题项目结项证书》。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在一定时间内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对两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和逾期不申请验收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撤项,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研究形成的报告、论文、数据库等成果,省中华职业教育社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权无偿使用。
项目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完成后,应在封面等醒目位置标注“湖北省中华职业教育社调研课题项目”字样或在文中说明系本项目资助成果;
可在通过本级或上级内部刊物报送相关领导参阅的同时,报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省委、省政府决策有重大参考价值且时效性较强的研究成果,也可通过省中华职业教育社《专送参阅件》等平台及时向有关领导或决策部门报送。
获得副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将给予奖励。
领导批示的复印件要及时报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复印件留办公室存档,作为申报奖励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凡在结项验收前需对外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项目研究成果,必须报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违者一经发现,停止拨付预留经费,该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本项目。
第二十二条省中华职业教育社、项目承担人及所在单位应共同加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除涉及保密的成果外,应充分利用报纸、刊物、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多种形式促进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运用。
第五章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申报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经费分两次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账户,立项后即拨付资金总额的60%,余下40%为预留经费。
预留经费在项目结项验收后拨付,未通过结项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应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与完成该项目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各项开支必须严格执行财政、审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管并负责监督。
在财务制度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的使用。
第六章信息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项目信息登记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内容、完成情况、成果管理等进行登记管理,并开展项目承担人和承担单位的信用评估。
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立项项目的项目资料和研究成果资料的归档工作。
项目资料包括:
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复印件)、项目推迟验收、撤项终止等的申请和批复等。
研究成果资料包括:
结项审批表、评审验收证书复印件、研究报告(电子文本)、获奖情况及背景材料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湖北省中华职业教育社调研课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