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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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docx

*******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集团重整计划(草案)

******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会议资料

******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〇*年**月***日

第20页共20页

******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特别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重整计划(草案),由各类别表决组分组表决。

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2、本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及人民法院裁定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3、本重整计划(草案),如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

第一部分前言

公司名称: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人民币24,000万元

**集团因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被债权人AA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月**日以(2008)杭商破字第**号、(2008)杭商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并决定对**集团进行重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与债务人,在根据**集团债权登记、**集团资产的清理与评估、财务的审核基础上,征求了多方意见,现提出本**集团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第二部分重整计划概要

本重整计划草案概要,目的系使债权人快速了解重整计划内容,有关内容

详细阅读正文,本重整计划概要如下:

1、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及对**集团资产的核实与评估,**集团在清算条件下的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普通债权审核金额的16.02%。

在重整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普通债权审核金额的22.51%。

2、出售**集团的部分资产,以变现所得支付破产费用,偿付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建筑工程债权、劳动债权等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3、普通债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选择债转股或减债偿还。

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将其对**集团拥有的债权置换为新**的股权,并为选择减债偿还的债权人提供按份的一般保证担保。

选择减债偿还的债权人,其减债后的债权额=普通债权审核金额×22.51%。

**集团的全体债权人,在本次重整计划完成后,**集团或新**不再就未满足清偿部分的债权承担偿还责任,但不影响债权人根据原有协议向其他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4、**集团的原出资人因**集团净资产为负,其在**集团的股东权益为零。

**

集团的原出资人向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无偿转让股权。

5、债转股后的新**由其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管理经营公司。

第三部分释义

除非本文义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

《企业破产法》

经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公司法》

经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同法》

经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集团、债务人

本次重整计划完成前的******集团有限公司

新**

在本次重整计划完成后,由新股东变更完成后的

******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

对**集团享有债权请求权的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对**集团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普通债权人

对**集团无财产担保,也无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劳动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列入破产财产第一顺位清偿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形成的债权

建筑工程债权

经审核符合《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可在债务人所拥有的建筑物变现收入中优先偿付的建筑工程债权

债权审核金额

经债权人申报及管理人审核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的债权人拥有的债权金额

**科技

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于2008年4月17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收资本1800万元),其中,立元集团有限公司控股70%,**集团持股10%(实际未出资)

债转股

普通债权人以其享有对**集团的债权,与**集团原出资人的股权进行转换。

**集团的原出资人将其股权无偿转给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

不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

在债转股选择期限内,在普通债权人中未能转让债权的债权人、未能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尚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数额的债权人、虽选择债转股但未订立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的债权人。

**集团的原出资人

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前,**集团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七规定的“一般保证”

重整申请受理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并裁定**集团进入重整的日期,即2008年5月20日。

第四部分正文

一、**集团的经营方案

(一)**集团的主营业务

1、**集团于2000年3月27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持有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持上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集团的经营范围为:

计算机开发、生产和销售,图像传输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网络设备、计算机硬件及外部设备、无线电摇控遥测设备的生产、销售、技术咨询及成果转让,安防工程、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安防器材、电器机械、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纺织品及原料、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百货、灯具、汽车、化工产品及原料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截止重整申请受理日,**集团的主营业务为:

监控系统、电力变电所无人值守视频监控系统、公安用动态治安监控系统。

2、 **集团曾拥有国内外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1项,“计算机信息系统

集成资质”、“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资质”等多项证书,是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软件产业最大规模前100家企业、中国专利十佳企业等。

3、2008年世界安防产业继续高速增长势头,随着和谐社会、平安中国建设等,使得中国安防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旺盛需求,市场规模大概在1000亿元以上,并以每年30%--40%的速度增长,**集团的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看好。

(二)**集团转往**科技的资产

1、 2008年4月22日,**集团与**科技订立协议,**集团以网络视讯事业部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标的投入**科技,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科技

承接**集团的网络视讯事业部的人员、技术、品牌、业务;**集团的“**”、“全球眼”商标权以每年10万元的费用许可给**科技使用;**科技无偿使用**集团网络视讯业务部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仪器及其他测试设备。

2008年5月8日,**集团与**科技订立补充协议,按2008年4月22日订立协议的规定,将**集团的球机事业部、电力事业部并入**科技。

2、基于**集团重整保留主业的考虑,**集团将与**科技解除**集团对**科技的出资协议,收回**科技使用的**集团所自的技术、无形资产、有形资产。

该等财产所有权属于**集团。

有关人员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二、**集团的债权状况与分类

(一)对**集团享有的债权

1、根据**集团提供的《债权清册》,截至2008年5月20日,**集团的债权人共计311家,合计债权金额*********元。

2、截至目前债权申报登记,**集团已有231家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申报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元。

其中:

(1)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人有200家,申报债权金额*********元,审核债权金额*********元;

(2)在债权申报期后,申报的债权人有31家,中报债权金额*********元,审核债权金额*********元。

(二)具体债权状况与分类

截止目前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核,在债权申报期内,**集团债权状况及分类

如下:

序号

债权类别

审核债权数额(元)

1、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

建筑工程债权

3、

劳动债权

4、

普通债权

(具体债权数额及债权分类明细,见《**集团债权表》。

三、**集团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一)债权清偿比例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第二节的规定,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计算公式为:

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可用于清偿的资产变卖所得-破产费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建筑工程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总额×100%

2、由于**集团本次系进行重整,如果重整成功,则**集团将持续经营;如果重整失败,则**集团进入破产清算。

因此,根据上述公式,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及重整成功条件下,**集团有二种不同的清偿比例。

(二)**集团的资产状况(人民币:

万元)

科目

账面值

审计值

评估调整值

清算条件下的价值

流动资产:

其中:

存货

应收预付款项

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及其他资产

合计

(三)破产费用、中介费用及其他费用该部分费用包括:

l、 管理人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报酬预计为***万元,(具体见《管理人报酬报告》)

2、聘请的其他中介费用:

主要系管理人聘请的资产评估费用,共计**万元。

3、管理人工作的其他合理必要费用:

主要系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催收应收款项及其他应收款的邮寄发函费用、管理人聘用的其他管理人员的费用等,共计***万元。

(上述费用以人民法院最终确定为准)

(四)在破产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根据前述**集团的债权与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程序,计算出普通债权人在清算条件下的清偿比例为

16.02%。

(五)在重整成功、持续经营条件下,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根据前述**集团的债权与资产状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程序,计算出普通债权人在重整成功、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清偿比例为22.51%。

(六)两种不同清偿比例的适用

如果本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及人民法院裁定生效,则根据**集团重整的实际情况,普通债权人须按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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