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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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按照《2014年度土地利用全覆盖遥感监测工作方案》要求,部组织采集2014年度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分县(市、区)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提取2014年度遥感监测图斑,并追踪核实以往年度工作中相关图斑情况,制作分县(市、区)的2014年度遥感监测成果。

(二)下发用地管理信息。

在遥感监测成果上,空间套合叠加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增减挂钩备案系统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备案系统中近年来验收项目区范围界线,分发各地辅助开展年度新增耕地调查。

同时,部将随同遥感监测成果一并套合下发综合监管平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勘测定界范围界线,增减挂项目建新区范围界线,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建新区范围界线和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的场地平整区范围界线等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

各地根据本地区土地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时补充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各类报备信息补充备案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31日。

(三)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基本农田上图。

各地以201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以日常变更为基础,利用年度遥感监测成果,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调查2014年度内每一块变化土地的地类、范围、权属和面积等实际情况,并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对实地发生建设的,按照实地情况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按临时用地上图。

对实地发生推填土,未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按临时用地上图的,地方应提供现场未建设的实地照片。

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实地已依法拆除的监测图斑,应维持原地类。

按照2014年卫片执法检查处理结果如实变更。

对2014年度遥感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地块,除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并在部监管平台备案外,不得纳入本年度变更。

除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将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也不得随意改变耕地地类。

确有上述地类调整的,在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上报时,应同时上报经部相关司局审查通过的相关材料。

未经部审查通过的,一律不得纳入本年度变更。

经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新增耕地,方可变更。

各地依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或依法占用、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

(四)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省级全面检查。

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省(区、市)调查成果核查和质量把关。

根据土地变更调查的要求和特点,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照遥感影像,对各县(市、区)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内业核查、外业检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全面审查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对于遥感监测图斑,经县级国土资源执法部门核实认定为违法用地的,按建设用地上报,并由地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耕保、利用部门审查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结果,以及执法机构审查通过的违法用地相关信息,随已检查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以省(区、市)为单位一并汇总上报。

(五)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成果内业抽样检查。

部以遥感监测图斑和省级上报的土地变更图斑为总体,以省(区、市)为单位,对各省(区、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内业抽样检查,对抽样检查结果进行质量评价。

对评价不合格的省份,以省(区、市)为单位进行全面修改,部将再次开展内业抽样检查,检查评价再次不合格的省份,部将依据最新遥感影像,开展逐图斑的全面比对工作。

比对发现的问题,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逐图斑修改到位。

(六)开展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等外业抽样检查。

在内业抽样检查时,部以省(区、市)为单位,同步组织对地方上报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等开展外业实地抽样检查,检查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等图斑的正确性。

对内业、外业抽样均合格的省份,由地方对外业检查发现的错误图斑修改到位后,直接进行数据库更新入库。

对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外业抽样检查不合格的省份,与内业抽样检查结果一并反馈,以省(区、市)为单位进行全面修改,部再次组织内外业同步抽查。

(七)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与现状数据汇总。

部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将通过检查的各地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更新入库,最终形成2014年度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要求,汇总本年度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形成年度各级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汇总结果。

(八)开展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和数据统计分析。

部统一组织,依托部综合监管平台,将用地管理信息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结果空间叠加,自动分类标注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增耕地用地管理信息,计算标注信息各分类面积。

同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部下发的用地管理信息界线,自行叠加套合,形成各自需要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汇总结果和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结果,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要求,汇总形成年度各级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

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实际情况,开展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九)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评价。

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建设用地、耕地和林地等地类变化情况,采用抽样的方法,以省(区、市)为单位,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图斑,核实样本图斑的地类、范围和面积,并结合地方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客观评价各省(区、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情况,并在全国通报评价结果。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遥感监测。

1.卫星遥感数据采集和加工。

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开展覆盖全国的卫星遥感数据采集工作,以二次调查底图、高程数据等控制资料为基础,以县(市、区)为单位,制作2014年度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DOM),实现遥感监测“一张图”全面更新。

2.遥感监测信息提取。

将2014年度遥感正射影像与2013年度遥感正射影像叠加对比,并参考2013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等基础资料,按照统一的图斑提取原则和要求,分类提取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对新增水库水面、新增高尔夫球场、新增光伏产业用地和新增围填海用地单独分类标注)。

3.追踪监测以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国土资源管理相关图斑变化情况。

(1)监测往年临时用地变化情况。

依据最新遥感影像,检查往年临时用地图斑的变化情况,对影像表现为未拆除恢复的图斑,分类提取2014年度遥感监测图斑。

(2)监测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卫片执法检查拆除图斑变化情况。

依据2014年度遥感影像,检查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执法检查拆除图斑是否已拆除。

对影像表现为明显建设特征、未拆除恢复的,分类提取2014年度遥感监测图斑。

将遥感监测成果及时分发各地辅助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遥感监测成果包括:

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遥感监测图斑、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见附录2)和围填海图斑信息记录表(见附录3)。

(二)用地管理信息下发。

在遥感监测成果上,空间套合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2011~2014年度验收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界线、历年来增减挂钩备案系统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备案系统中新增耕地验收项目区范围界线,分发各地辅助开展年度新增耕地调查。

同时,部将随同遥感监测成果一并套合下发综合监管平台农转用勘测定界范围界线,增减挂项目建新区范围界线,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建新区范围界线和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的场地平整区范围界线等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

各地根据本地区土地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

各类报备信息补充备案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31日,限期内未完成报备的,将不作为本年度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信息。

(三)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

1.准备工作。

(1)总体控制。

以经国家确认的2013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为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

以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经国家备案同意的2014年度界线调整形成的各级控制界线、控制面积和各地类面积,作为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控制基础及2015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单元,不得随意更改。

2014年度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发生调整的,12月15日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将调整后的控制界线、控制面积、涉及界线调整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报部备案。

(2)制定方案。

各地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的土地变更调查方案。

(3)资料及设备准备。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土地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准备调查工作所需的有关仪器设备。

资料主要包括:

2013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2014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审批或报备、临时用地审批、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土地违法查处、农业结构调整、灾毁耕地、生态退耕等方面的资料。

仪器设备主要包括:

GPS接收机、全站仪、钢(皮)尺、计算机及软件系统,以及交通工具等。

(4)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

各县(市、区)参照本地区2014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审批或报备、临时用地审批、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基本农田划定与调整、土地违法查处等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现状变化的材料,在遥感监测成果和2013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等成果的基础上,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

2.调查内容与方法。

以201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以日常变更调查为基础,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有关技术要求,对2014年度内实际变化的每一块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在外业底图上标绘图斑的位置、范围、地类等信息,如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见附录4)。

(1)开展遥感监测图斑核实及建设用地变更调查。

利用外业底图,对照实地现状,对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及属性信息进行逐一核实、调整和补充调查,调绘实地建设范围和地类,确认遥感监测图斑变化情况,如实填写《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设施农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5)、《临时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6)、《违法用地图斑认定及审核记录表》(见附录7)和《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8)。

①对实地已发生动工建设的,应结合实际建设情况,按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分别变更,或按临时用地上图。

其中,对实地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变更;

对实地为设施农用地的,按设施农用地变更;

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调查该地块的范围和面积,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和更新数据包;

对于遥感监测图斑2014年12月31日前,实地已拆除的,应维持原地类。

②对于监测图斑为推填土类型,未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未按临时用地上图的,地方应提供现场未建设的实地照片。

对实地已建设的,应按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变更或按临时用地上图。

③对新增道路图斑,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581号)要求进行变更。

④对遥感影像未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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