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巩固练习题及答案4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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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巩固练习题及答案4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根据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

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据此可知,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而股东会对于免除甲四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

  2.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有用新型专利出资。

  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全部权,但须交公司治理和使用

  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

  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到达四万元

  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答案】C

  【考点】股东出资方式

  【解析】选项A错误。

《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据此可知,甲以面包车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选项B错误。

《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此题中,注册资本是八万,8万×

30%=2.4万。

因此,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2.4万。

  选项C正确。

只要货币出资额不低于2.4万,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即符合法律规定,即非货币财产出资额可到达5.6万,因此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以到达4万。

  选项D错误。

《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此题中,注册资本的20%是1.6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3万,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3万。

  要想作对此题,需要记住《公司法》规定的几个百分比数据,学习时要准时总结。

  3.张某为避开合作冲突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

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

  A.“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

  B.“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

  C.“如选择开办独资企业,则必需自己进展经营治理”

  D.“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解析】选项A、D正确。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冲突,可以选择其一开办,也可以同时设立上述两种企业。

  选项B正确。

《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选项C错误。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治理企业事务,也可以托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力量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治理。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商定不按出资比例安排利润

  B.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

  C.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D.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藏基金、职工嘉奖及福利基金、企业进展基金,净利润依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展安排。

据此可知,合营各方只能按出资比例安排利润。

  选项B表述正确。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打算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选项C表述正确。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治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据此可知,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选项D表述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5.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

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恳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峻丢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担当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根本当事人

  【答案】B

  【考点】票据行为

《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据此可知,乙在遭到丙拒绝付款时,可以行使追索权,恳求出票人、保证人等担当票据责任,而不是只能要求丁担当保证责任。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具有无因性,即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缘由则在所不问。

即使缘由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因此,此题中丙银行不能以出票人甲公司严峻丢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该拒绝付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丁担当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可以直接要求丁担当责任。

《票据法》第46条第

(一)项规定,保证人必需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说明“保证”的字样。

此题中,丁的行为不是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不属于票据保证,根本就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非根本)当事人,丁只担当民法上的保证责任。

  6.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

关于对此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以下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掌握人

  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登载媒体

  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考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

  【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患病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担当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可知,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包括:

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次,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第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

因此,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登载媒体并不包括在内。

  7.依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以下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A.与投保人关系亲密的邻居

  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

  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

  【考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解析】《保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8.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后,治理人开头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对此,以下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展的债权申报

  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展的债权申报

  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连续履行承揽合同进展的债权申报

  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展惩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展的债权申报

  【考点】破产债权

  【解析】选项A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治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选项B、D错误。

《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规定可以就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和罚款申报债权,因此不行能得到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治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恳求权申报债权。

据此可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恳求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但选项C中“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连续履行承揽合同进展的债权申报”意味着合同并没有解除,因此不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

  9.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信任有限合伙人为一般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担当与一般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事实合伙

  B.表见一般合伙

  C.特别一般合伙

  D.隐名合伙

  【考点】表见一般合伙

  【解析】表见一般合伙指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人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担当责任。

但是,假如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足以使得第三人合理信任其为一般合伙人时,则有限合伙人得担当一般合伙人的责任。

  10.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安排,如合伙协议未作商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安排

  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安排

  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商定的出资比例安排

  D.应当按合伙人的奉献打算如何安排

  【考点】合伙企业的利润安排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安排、亏损分担,根据合伙协议的商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打算;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安排、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安排、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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