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股份合同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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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在酒吧有盈利的情况下享有15%的管理股,乙方的实际利益分配权:
股份×
85%
2、在酒吧实际上有盈利的情况下进行盈利分成。
本协议所指盈利即指酒吧的净利润,即税后利润。
四、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投资项目店名:
2、投资项目地址:
3、核算方式:
投资项目独立核算
4、投资项目总投入额暂定为:
人民币万元(大写:
万元)
五、股东权利保障
1、甲方如出现经营问题,不能继续支持营业,终止营业后,依法按照出资比例分得剩余财产,甲方不会按照乙方的出资数额在甲方终止时的实际折价来返还乙方出资本金。
2、从正式营业起一年内,所有股东愿意承担人民币100万元以内的经营亏损,并及时出资。
六、盈利的发放时间
甲方向乙方发放盈利的时间为以月核算及发放。
七、股份的转让
1、如乙方希望通过转让或议价出卖的方式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时,由市值评估,最高转股金额不得超过原始股本金额的80%。
首先发起人有优先权收购转让股份,发起人书面同意放弃收购优先权,才有权利对外转股,股东会2/3人同意方可转股。
同时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2、如乙方向甲方提出股份转让书面申请后30天内甲方必须作出答复。
八、关于对外债务以及责任的承担
若甲方对外产生了债务或者责任的,乙方只依照其出资本金的限额来承担相应的债务和责任。
对此,甲、乙双方均表示认可。
九、乙方自愿表示并确认:
乙方因获得甲方发放的盈利而应当申报纳税的(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行申报、缴纳。
乙方由于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纳税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的应当缴纳的税务以及乙方是否缴纳税务同甲方无任何关系,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若甲方为此而承担了相应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十、股东权利义务1、股东权利义务2、其他权利义务:
(1)本协议期间,乙方有权享有相应的权利,例如部分商品的签单权以及享有消费折扣优惠,但同时乙方应当履行《股东权利义务书》当中的相关义务和责任,若违反,甲方即有权立即停止发放本协议所约定的公司盈利给乙方。
(2)乙方应当保证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应当为甲方(或者甲方指定公司、单位、个体)的经营场所保守自己所知晓的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财务信息、税务信息、经营信息及客户名单等。
十一、违约责任
1、在经营期间,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乙方不得擅自转让股份,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2、在经营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其他经双方认可确认的与酒馆相关的文件(包括且不限于:
甲方公司股东会决议、往来函件等)的,均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及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二、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十三、其他
1、本协议经过甲方盖章(含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捺印)、乙方签字(含捺印)后即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
(以下无正文)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捺印):
联系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乙方(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年月日
篇二:
酒吧项目合伙经营协议书
酒吧项目合伙经营协议书
股东: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股东:
经各股东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酒吧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优势、人脉优势、管理优势和酒吧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特色酒吧,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酒吧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酒吧,范围包括酒水、饮料、点心、水果、简餐、棋牌等。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不限,自20XX年8月8日起,至酒吧转让、转向时止。
第五条出资额、期限
1.前期共投资金70万元。
各股东的出资、收益相关情况约定如下: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XX年8月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人**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
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工资、奖金、红利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全职参与酒吧经营管理的股东发放工资,发放标准按所从事岗位和职务另行制定;
兼职或非全职股东不发放工资,视具体情况可报销费用。
2、奖金分配:
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每季度向部分股东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任务完成情况和个人贡献度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红利分配:
每月1日分配上月红利,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折旧损耗、需缴纳的税费等费用,结余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扣除下月周转资金后以合伙人的分红比例为依据,进行分配。
4、债务承担:
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原则上不再增加股东人数,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不享有入伙前的企业利润。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2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
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第三人按新入伙对待。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相关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总负责人(持牌人),任期一年,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3.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具体规章;
5.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6.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7.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8.支付合伙债务;
9.组织召开股东会议、执行纪律;
10.本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陈逢源、张俊文分别为财务会计和出纳,任期一年。
财务制度、审批制度和财务人员管理权限为另行制定。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各合伙人按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累计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分红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对核对财务帐目的权利;
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2.积极为合伙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3.执行股东会议的决议、遵守合伙企业的章程、接受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安排;
4.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5.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有此行为,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按当时的经营状况清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等报酬费用;
2.合伙所欠税款;
3.合伙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四款债务分配的办法办理。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