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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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2016〕41号)和《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2017〕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以“五张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流程清单、负面清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互联网+政务服务”为重点抓手,扎实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创建国家中心城市、实现基本现代化营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效率最高、环境最好的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

依法规范。

依法明确政务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等,加速推进权力运行全过程、政务服务全流程公开,切实提高依法公开工作水平。

务实高效。

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重点领域,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提供优质政务服务,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创新引领。

坚持把创新突破作为引领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手段,强化顶层设计,整合政务资源,运用“大数据”“云平台”“移动互联网”,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保障有力。

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专门机构,选优配强工作队伍,完善考核、激励和问责机制,构建认识统一、领导重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强化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完善各级政务公开组织体系,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积极稳妥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

2019-2020年,全面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要求,公开理念深入人心,公开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充分理解、信任和支持,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更加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

二、全面推进决策公开

(四)扩大公众参与。

围绕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惠民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细化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前要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政府网站、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日,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公布。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及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充分利用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加强政府热线、广播电视问政、领导信箱、政府开放日等平台建设,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新模式。

[责任单位:

各街道(园、局)、区直相关部门]

(五)组织专家论证。

作出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前承办单位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并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采纳合理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或专题论证报告。

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公布。

[责任单位:

各街道(园、局)、区直相关部门]

(六)开展风险评估。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社会舆情、廉洁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后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责任单位:

各街道(园、局)、区直相关部门]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并在区人民政府审议该项决策的会议召开前15日,将决策草案、初审意见、法律依据及说明等材料提交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事项,不得提交审议或作出决策。

[牵头单位:

区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

各街道(园、局)、区直相关部门]

(八)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或公民代表列席会议并提出意见。

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机关要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

各街道(园、局)、区直相关部门]

三、全面推进执行公开

(九)行政权力运行公开。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完善“五张清单”,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内容。

各部门要做好督查和审计,及时公开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情况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

区编委办、区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

各街道(园、局)、区直相关部门]

(十)重大工程项目信息公开。

重点围绕环保、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农林水、土地整治、能源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进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审批情况、项目建设进展等信息公开。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责任单位:

各街道(园、局)、区直相关部门]

(十一)土地、房屋征收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

依法及时公开集体土地征地批文、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三公告一登记”、“三榜公示”等征地政策和征地信息;依法及时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标准和分户补偿情况等信息。

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工作。

全面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房源情况、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

[牵头单位:

区国土分局、区住保局、区棚改办、区征收办、区征地办;责任单位:

各街道(园、局)、区直相关部门]

(十二)村(居)务公开。

进一步健全村(居)务公开制度,完善村(居)务公开指导目录,规范村(居)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重点公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惠农政策资金、救助补助、财务收支、廉政建设、便民服务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

[牵头单位:

区民政局;责任单位:

各局街道]

四、全面推进管理公开

(十三)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公开。

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推动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和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

加大对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的曝光力度。

[牵头单位:

区安全监管局;责任单位:

各街道(园、局)、区直相关部门]

(十四)环境保护监管信息公开。

定期公开空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排放、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参评企业评价结果等各类环境信息。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

全面公开排污权出让、成交和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等信息,主动公开群众举报投诉的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大力推进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

[牵头单位:

区环保局;责任单位:

各街道(园、局)、区直相关部门]

(十五)市场监管信息公开。

重点推进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旅游市场、交通运输、物价、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执法监管信息公开,公开执法监管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

加大对群众广泛关注的市场监管热点问题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责任单位:

各街道(园、局)、区直相关部门]

(十六)国有企业监管信息公开。

推进区属监管企业和全区国资系统监管企业资产营运总体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业绩考核结果等公开;重点公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

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

区财政局;责任单位:

区直相关部门]

(十七)扶贫领域信息公开。

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政策、扶贫对象、扶贫动态、扶贫绩效、贫困退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咨询投诉等信息公开力度。

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

[牵头单位:

区农林水局、区民政局;责任单位:

各街道(园、局)、区直相关部门]

(十八)社会主体信用信息公开。

建立社会主体信用记录制度,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

开通社会主体信用信息互联网查询服务。

[牵头单位:

区发改局、区工商分局;责任单位:

各街道(园、局)、区直相关部门]

(十九)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

推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透明运行,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

依法及时公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招标公告、中标结果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

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

[牵头单位:

区财政局;责任单位:

各街道(园、局)、区直相关部门]

五、全面推进服务公开

(二十)政务服务事项公开。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

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实现办理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建立服务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编制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名称、办事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咨询电话等。

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等要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严格实行“办事服务一次性告知”。

[牵头单位:

区编委办、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政府办公室(区电子政务办);责任单位:

各街道(园、局)、区直相关部门]

(二十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分行业、分领域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加大教育、医疗卫生、水电气热、环保、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力度。

及时更新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南,公开服务网点、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材料清单和投诉渠道等信息。

[牵头单位:

区编委办、区政府办公室(区电子政务办);责任单位:

各街道(园、局)、区直相关部门]

(二十二)社会组织和中介服务公开。

加大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公开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查处等信息。

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推动服务、收费等事项公开。

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信息公开,公开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资格、服务范围、收费依据及标准等信息。

[牵头单位:

区民政局、区工商分局;责任单位:

各街道(园、局)、区直相关部门]

(二十三)教育招考服务公开。

实施教育招考阳光工程,认真做好中小学招生招考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小学学区划分、小升初提前批招生、初中升高中对口直升生、指标生、特生、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教育收费等方面的信息。

[牵头单位:

区教育局;责任单位:

各街道(园、局)、区直相关部门]

(二十四)医疗卫生服务公开。

编制医药卫生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项目公开目录,对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公立医院改革、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公共卫生等内容进行重点公开。

建立健全各类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推动实行医疗费用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价格和说明,以及基本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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