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中高级职称作业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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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项(即: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这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尘埃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过去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过去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此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外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3、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此基础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队劳动者权利的;
(5)用人单位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简述《劳动合同法》关于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经济补偿的情形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二)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具体标准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1、承担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有哪些?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行政处罚包括: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2、比较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比较内容
民事诉讼
仲裁
概念
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基本特征
1、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使得民事诉讼与具有民间性质的调解和仲裁有所不同。
1、自愿性
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仲裁员的选择,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公权性,决定了其在案件的受理和执行等方面具有强制性。
仲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仲裁,仲裁将不会发生。
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法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发生。
2、专业性
专家裁案,是民事悠哉的重要特点之一。
3、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3、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
4、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3、哪些情形可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