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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提起上诉的条件
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但是,并非对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够提起上诉;
同时,即使对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上诉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
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
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合格的上诉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原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
概括地说,有权
第二审程序
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体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承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根据《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请求是针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请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异议,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请求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异议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不存在共同利害关系,他们各自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其中一人的上诉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拘束力。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以提起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以被提起上诉的人为被上诉人。
未提起上诉或未被提起的普通共同诉讼人,均不能追加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由于代表人诉讼的特殊性,代表人诉讼案件的上诉,应根据下述情况予以解决。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其中一人或者部分成员上诉,经未提起上诉的代表人或其他成员认可的,应视为代表人诉讼的全体成员行使上诉权,将全体代表人诉讼的成员列为上诉人。
如果未经没有提起上诉的代表人和部分成员认可,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将未提起上诉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未提起的成员,按原审的诉讼地位予以确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全体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成员发生效力。
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部分代表人或者部分已登记的成员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将未提起上诉的代表人及部分成员,按原审诉讼地位确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对已登记的全体代表人及其被代表的成员发生效力,判决对尚未登记的其他成员,在法律上也有预决效力。
第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上诉期间简称上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
上诉期间从第一审法院的裁判送达次日起算。
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
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因共同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
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在他的上诉期间内,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只有在共同诉讼中最后一人的上诉期届满后,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应当提交上诉状。
上诉状不但表明与对方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上有争执,而且表明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有异议,不仅要求上级人民法院确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求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通过变更裁判,以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诉状应写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
(2)原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的提起:
上诉的提起是指上诉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上诉的提起,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这样便于当事人提出上诉,又便于原审法院进行审查和掌握情况。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状的,第二审法院应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以便被上诉人行使答辩权,并做好在第二审法院进行诉讼的准备。
上诉的受理:
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对上诉主体的资格及上诉状进行审查,接受审理的诉讼行为。
原审法院对上诉的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被上诉人,并注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案卷材料和诉讼证据,一并报送上诉审法院。
上诉的撤回:
法律规定,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
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并应负担诉讼费用。
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法院依法做出裁定。
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法院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
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第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第二审法院的职能。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可见,在我国,第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是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换言之,我国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属于对案件的续审,即第二审审理中所要解决的是一审已经审理但仍存在争议的问题。
第二审法院审理的内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从职能上界定,我国第二审法院进行的审理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但审理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围绕着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的,即只审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如果上诉人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的全部,则二审法院就应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如果上诉人只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的一部分,则二审法院只围绕上诉请求的部分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可。
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既上诉人提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也包括上诉人未提出的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其他事实和法律问题。
第二审程序-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这是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办案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体现。
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3】
一审
诉讼时效
普通2年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民诉93条)
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92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诉99条)
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商标法58条)
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条)
立案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申请先于执行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
公告送达
国内。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84条)
涉外。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六个月。
(民诉245条)
答辩期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13条)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46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民诉38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举证期限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