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调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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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6、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到安全距离以外,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7、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分次打眼、分次装药、分次运煤的安全措施,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
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8、在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9、炮掘、炮采的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的要求。
10、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安瓦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
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1、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检查爆破地点及附近的安全情况,有隐患问题立即处理。
1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
严禁乱扔乱放。
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3、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峒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14、供应部(科)建立爆破材料的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爆破作业完毕后,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爆破工点清交回爆炸材料库。
15、特殊情况下的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
打卡考勤管理规定
1、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持本人卡按时打卡入井或升井打卡,中途上下井人必须打卡,严禁不打卡入井或升井不打卡。
2、打卡时必须一人一卡,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3、任何人不准不下井打卡(在工房或地面装卸运输等作业除外)。
4、外单位检查、参观学习人员,经登记后,每人发给一个卡号打卡,上井后打卡交回安全信息中心。
5、无卡或丢卡人员要及时向考勤室声明,考勤室记录存档,办理补卡手续后发至本人。
6、入井人员入井时间少于2.5小时不记井下工。
无卡或丢卡人员在办理补卡手续期间上下井必须在考勤室登记考勤,否则不记井下工。
7、凡发现不打卡入井、升井不打卡或代替打卡人员,本人不记井下工外,并罚款50元。
8、考勤卡一人一号,严禁多人使用一卡,发现一例,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员100元/人。
各级干部及管理人员下井规定
1、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严格按“三·
三制”(○点、四点、八点各占三分之一)要求深入现场,靠前指挥。
2、矿长、党组书记、每月不少于6个。
3、生产矿长、安全矿长、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0个。
其他矿级领导、副总每月不少于6个。
4、调度、生技、安质、机电、通风等生产业务科室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井下管理人员每月不少于12个。
其他部室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每月不少6个。
队级正职每月不少于15个、副职跟班。
5、安全、生产调度员每月不少于6个,安全巡回检查员、专职运输调度员每月不少于16个。
6、矿值班领导值班日必须下井检查。
7、各类人员下井前,需要到考勤室考勤。
干部及管理人员签到,认真检查安全隐患,查处“三违”,上井后填写安全信息卡。
否则,不予计井下工。
8、安全科负责逐日考核,月底汇总;
并负责对“三·
三制”下井情况进行通报。
9、严格执行“干部及管理人员下井三·
三制”考核,凡少下一个井罚款50元,其中四点班或零点班少下一个井加罚30元。
12、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指标时,必须出具书面说明,经单位及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安委办酌情处理。
。
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所有入井人员上下井必须在井口进行考勤,实行一人一卡制。
不下井不准考勤,严禁代替考勤,否则从严从重处罚。
2、考勤后,必须立即下井。
3、外来人员下井要先办理下井手续,填写登记表,凭表领取卡,按顺序刷卡入井。
升井刷卡后,统一将卡交回考勤室。
4、班次规定:
按入井时间界定,7:
00~15:
00为八点班;
15:
00~23:
00为四点班;
23:
00~次日7:
00为零点班。
5、人员清点由调度考勤组负责,当前井下人员随时在井口显示屏上滚动显示。
6、需临时加班,单位必须说明加班原因、预计加班时间,附加班人员名单报生产调度批准后,送调度考勤组。
7、跨班次作业,单位必须说明原因、预计跨班次,附作业人员名单,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后,送调度考勤组。
8、考勤人员必须在17:
00、次日1:
00、9:
00分别对八点班、四点班和零点班人员入井、升井进行核对,交接清楚。
发现有误,要立即与矿灯房及人员所在单位联系核实,并通知生产调度和有关矿领导,直至查清为止。
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炸药、雷管储存保管制度
1、井下火药库必须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井下火药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并符合防火、防盗、防雷、防毒、防潮、防破坏的七项规定。
2、井下火药库的库容,定员必须凭借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公安部门申请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民范》和《煤规》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备。
3、火药库必须做到:
(1) 除本库工作人员外,出入库者应检查和登记,货到验收入库,库内货物必须做到账卡物一致。
(2) 井上火药储备量严禁超过设计储备量,井下火药库储量、炸药库储量不得超过3天的使用量,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使用量。
4、火药库必须坚决执行火药、雷管三联单,调度室批准制度,不得超领超发。
5、领、退炸药、雷管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内,只能在发放单间或套间内领退。
6、变质和过期的炸药和雷管,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对报废火药、雷管返回地面时,参照《火药雷管运输装卸制度》执行。
7、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82条要求在多水平的矿井内。
在井下火药库距放炮点超过2.5km的矿井内,以及井下没有火药库的矿井内,可以设立发放火药的峒室,但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按规定申请《储存许可证》,其管理和要求按照正式火药库要求执行。
最大储量不超过一昼夜的需求量。
8、火药库工作人员,须经业务考试合格后经公安部门政审和备案发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9、严格交接班制度。
当班发出数量、结存数量,以及存在问题,要向下班交待清楚,做到日清月结,发现盈亏立即查清,并及时处理。
10、库内爆炸物品摆放要做到整齐安全、火药箱摆放高度不得超过五层,雷管箱不超过六层,箱子和墙之间须大于20cm,箱堆间距应大于1.3m。
11、严禁在雷管库内开箱、导通、编号、发放雷管,开雷管箱工具一般宜采用铜制工具,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其它工具。
12、火药库内照明必须采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照明设备,严禁使用手电筒、矿灯等照明和带入库房内。
13、井上、下火药库内要经常清洁卫生,不准堆放其它物品,严禁代保管爆炸物品。
14、火药库库区内,除火药保管人员、火药库保卫人员、火药库摆料人员等,其它人员严禁入内。
检查和参观人员,经公安部门审查和批准,并在入库时要进行登记。
检查、参观人员在进入库房前,须将身上易燃、易爆物品放在门卫室,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仓库内。
二、火药、雷管装卸运输制度
1、地面运输火药、雷管手续和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2、火药、雷管通过井筒下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但在开拓或延深主井,斜井筒时,应符合《煤规》319条的规定。
(2) 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口上下把钩工。
(3) 运送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一层不得滑动,运送炸药时,其堆放高度不得超出笼高度的三分之二,如果将装有炸药或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笼内运送火药时,车辆必须符合本条例第3条规定。
(4) 在装有火药、雷管的罐笼和吊桶中,除押运人员,其它人员一律不准同行。
(5) 绞车的升降速度,雷管为2m/s,运输炸药时4m/s,吊桶的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炸药,都不准超过1m/s。
绞车司机在起动和停止刹车时,不准使罐笼和吊桶发生震动。
(6)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禁止运送火药和雷管。
(7) 严禁将炸药、雷管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
3、大巷机车运送火药、雷管时机车司机和火药、雷管运送人员,必须坚守下列规定:
(1) 炸药和雷管要分别运送,装炸药或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必须有三个空车隔开。
(2) 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木质车箱内,车箱内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准超过矿车边缘。
(3) 火药必须有井下火药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
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其它人员严禁乘车,上述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
(4) 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m/s。
(5) 炸药、雷管不准同其它物品混运。
4、在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火药,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
运输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
严禁刮板,皮带运输机运输。
5、由井下火药库直接向工作面地点用人力运送火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应由放炮员运送。
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安全规程的人员运送。
(2) 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装在不同的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领到火药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停留,箱上必须加锁。
(3) 禁止炸药、雷管倒流上井,如报废的炸药、雷管返送上井,照本制度第2条办。
(4) 背炮人员只准走风巷,严禁走运输大巷和工作面运输顺槽巷。
(5) 严禁用皮带、煤溜、矿车等运送炸药和雷管管箱。
三、雷管导通编号制度
1、全公司各单位使用雷管一律实行三级编号,各单位在雷管上半部分别以不同英文字母进行打号,各单位以队统计确定区别标志和号码各队以班组确定雷管编号和放炮员,专职放炮队也同样执行雷管编号制度。
2、未编号的雷管严禁出库使用。
3、编号前必须对雷管进行导通,严禁未导通雷管编号和使用。
4、导通工作不准在仓库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