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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章程

 

西南科技大学章程

 

四川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号

(西南科技大学)

 

西南科技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经过并报我厅核准的《西南科技大学章程》,经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12月16日教育厅厅长办公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四川省教育厅

12月31日

 

 

西南科技大学章程

序言

西南科技大学于由西南工学院和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

西南工学院始建于1939年创办的四川江津窑业技术学校,1978年迁至原清华大学绵阳分校校址并更名为四川建筑材料工业学院,1993年更名为西南工学院。

1998年前学校隶属于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始建于1939年创办的四川省立高级农业职业学校,1952年更名为四川省遂宁农业技术学校,1978年更名为绵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1995年更名为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以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为己任,艰苦创业,励精图治。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和探索中,学校形成了“共建与区域产学研合作办学”的鲜明特色,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为国家特别是西部地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影响。

学校秉持“厚德、博学、笃行、创新”校训,弘扬“艰苦奋斗、拼搏创新”大学精神,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科学理性、开放包容、彰显卓越”办学理念和“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建校、和谐兴校”办学思路,致力于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是西南科技大学,简称“西南科大”,英文名为Southwest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缩写为“SWUST”。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龙大道中段59号。

学校在绵阳城区还设有西山校区、城南校区,在广元剑阁县建有武连基地。

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能够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责,服务国家和人民,推动社会进步。

第五条 学校坚持培养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基础宽厚,专业扎实,视野宽广,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人才,以本科教育为主,努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和继续教育。

第六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机关分别共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依据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

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南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办学行为,创新教育思想、理论和实践,以实现发展目标。

学校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和机制,对自主办学行为实施监督。

有关事项按规定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保持合理的学科结构、专业规模,保持学科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建立多样化选才体系,招收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制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自主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培养环节,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经国家授权,在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社会需要和学术前沿,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学校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积极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广泛开展与国外高校多样化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学校的国际化程度,融入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坚持人才强校战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它资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政策,确定学费等收取标准、方式及用途,自行处理科技成果等学校财产和无形资产,并建立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与资产监管体系。

第三章学生和教职工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教师、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本校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本校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学校建立师生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申请并公正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与实践,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业;

(二)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尊师敬友,爱国爱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与学术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等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按岗位职责分级分类管理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自主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示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它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

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发展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用、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四章管理和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

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国共产党西南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经过。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经过。

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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