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值耗材采购制度和流程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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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一次。
开展产品增补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依照本规范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集中采购:
(一)因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集中采购机构
第八条
用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九条
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制订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研究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条
集中采购管理小组主要职责是制订计划和规则、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一)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根据医疗需求情况,制订年度集中采购计划、采购产品类别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协调集中采购工作;
(三)组建并管理集中采购专家库;
(四)指导、管理并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集中采购工作;
(五)审核集中采购工作报送的集中采购文件及集中采购结果等;
(六)组织对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
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八)承办集中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负责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工作制度、工作守则和工作流程。
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制订采购实施细则,编制集中采购文件,审核通过后公布;
(二)受理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产品资质证明文件等,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组织实施产品填报、网上报价和产品遴选等工作;
(四)集中采购管审定并公告集中采购结果;
(五)督促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集中采购结果范围内签订购销合同,并协助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监督合同的执行;
(六)负责集中采购工作的技术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和设备的维护,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七)为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八)定期统计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网上采购、配送、回款等情况,做好监控;
(九)
组织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十)
协助调查和处理相关申投诉和举报;
(十一)负责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资料归档和保存;
(十二)承办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对参与集中采购工作的部门、机构、人员以及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开展相关高值医用耗材临床治疗的有关资质,主要职责包括:
(一)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集中采购工作平台采购集中采购入围目录内的高值医用耗材;
(二)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求,提供采购信息;
(三)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被授权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高值医用耗材的购入价、销售价、生产厂商和经销商等信息进行公示;
(六)配合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七)加强内部管理,对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购买集中采购入围品种外的高值医用耗材,有特殊需要的,须经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不参加集中采购活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
(二)
提供虚假的采购信息和历史资料;
(三)未按照要求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医用耗材购销合同;
(四)不按照购销合同采购高值医用耗材,擅自采购入围品种外高值医用耗材,不按时结算货款或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五)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履约情况报表;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实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直接投标。
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以视同生产企业。
第十七条
参加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集中采购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委托书、产品和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近2-3年出厂(口岸)价、保证供应承诺函及被授权的经营企业名单等资料,在集中采购平台上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入围高值医用耗材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医用耗材经营企业配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研究探索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配送成本。
负责配送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在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销售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订单确认、备货、配送。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并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产品及时供货,不得提供入围品种外的高值医用耗材。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向医疗机构提供入围品种,承担配送任务,配送费用包含在集中采购价格之内。
第十九条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七)具有及时供货、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
(三)相互串通报价、妨碍公平竞争;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五)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义务;
(六)擅自提供入围品种外高值医用耗材替代入围品种;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
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具备兼容性、竞争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高值医用耗材,可以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和确定集中采购方式。
积极探索推进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购销模式。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六章
集中采购工作平台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工作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采购、监管平台。
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硬件设置要依托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平台,软件平台的开发和管理要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数据齐全、监管严密、专人负责、严格权限。
第二十四条
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公示集中采购各个环节、各类信息;
(二)提供与集中采购相关的信息查询和服务;
(三)准确汇总动态采购数据和统计分析数据;
(四)数据备份及网上动态监管;
(五)安全维护,有条件的可以引入数字认证机制;
(六)具有兼容性,具备同时开展其他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功能。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必须设立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中标价格、生产企业、供应商、注册证号、出厂(口岸)价等字段。
集中采购结果电子版上报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交流平台。
第七章
集中采购实施程序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要建立科学的评价办法,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应用范围等因素,对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
积极研究探索将经济学评价指标纳入综合评价体系。
第二十七条
集中采购工作主要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制订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和集中采购文件等,并公开征求意见;
(二)发布集中采购公告和集中采购文件;
(三)接受企业咨询,接收企业提交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四)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协同相关部门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五)公示审核结果,接受企业咨询和申诉,并及时回复;
(六)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抽取各专业评审参与评审工作;
(七)组织开展高值医用耗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合理划分产品类别,确定入围企业及其产品;
(八)公示入围品种,受理企业申诉并及时处理;
(九)入围品种报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核;
公布入围品种,并报监督机构备案;
(十一)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被授权的经营企业按照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购销合同并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
集中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集中采购产品分类目录、评价办法、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配送方法和要求、网上采购办法、采购工作监督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公告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介发布。
公告应当载明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地址、采购范围以及获取集中采购文件的办法等。
第八章
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集中采购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负责专家在集中采购工作中的使用。
根据产品的专业应用特点设不同组别,由临床、设备采购和管理专家组成,须经所在单位推荐审核后进入专家库。
专家库人员数量储备应当达到使用专家的5倍以上。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集中采购工作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临床专家须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职称,熟悉本专业知识,能胜任集中采购评审工作;
(三)设备采购和管理专家原则上十年(含)以上工作经历,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集中采购评审工作;
(四)管理专家可邀请医保、财政、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代表参加;
(五)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向;
(六)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集中采购工作,原则上年龄在65岁(含)以下;
(七)无违纪违规等不良纪录,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集中采购专家库维护管理与专家抽取使用相互分离,评审专家应当以随机方式抽取确定。
评审专家的抽取过程如下:
(一)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专业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二)专家人数应当为单数,每次不应当少于7人;
(三)评审专家的抽取及通知工作在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完成;
(四)评审专家名单一经确定必须严格保密,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当场备案;
(五)实行专家回避与监督评价制度,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