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授课提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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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授课提纲,冯维君,第一节概论,一、特种设备定义(八种):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结构型式
(1)锅炉立式锅炉卧式锅炉,
(2)压力容器(3)压力管道,(4)电梯(5)起重机械,(6)客运索道(7)大型游乐设施,二、为什么要实行安全监察?
1、特点:
一是温度;二是压力;三是介质。
对于机电类特种设备还有一个运动的特点。
2、事故的教训:
1955年4月,天津国棉一厂锅炉爆炸,造成8人死亡,69人受伤,全厂停产280小时,引起国务院重视。
1955年劳动部成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
1979年,全国发生三起特大恶性事故,恢复锅炉安全监察局。
3、国际惯例。
4、安全监察史1982年2月国务院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2003年3月31日国务院颁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修改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如何实行安全监察?
1、市场准入制度2、法定检验制度3、安全监察制度四、市场准入制度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项目:
设计许可;制造许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使用登记;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考核;作业人员考核。
在节能方面,采取设计文件鉴定,制造、安装和使用的能效要求。
第二节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采用设计文件鉴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采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制度;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
1、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条例第12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鉴定标记: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中心鉴定报告书编号:
单位负责人:
日期:
注:
长70宽45,字体由上往下依次为小3、小4、小4、小4号,2、设计许可制度
(1)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1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2)必备条件(3)类别与级别压力容器:
四个类别、10个级别A1-4、C1-3、D1-2、SAD类,压力管道:
三大类、16个级别GA、GB、GC、GD分别为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4)受理与发证:
压力容器:
A级、C级和SAD级由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D级由省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压力管道:
GA类、GC1、GD1级由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GB类、GC2、GC3、GD2级由省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5)设计单位条件条例第11条: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设计人员条件:
设计人员、审批人员、效核人员(7)处罚:
条例第72条。
第三节制造单位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内容:
资格许可、型式试验、出厂资料、质量管理及产品质量与监督一、制造许可制度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4条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75条许可申请程序: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和相关规定。
具体条件及审查要求: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工作程序;
(2)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3)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审查重点:
、制造单位的技术力量、生产场地、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是否满足产品制造的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是否已经建立并运转正常;、产品质量是否得到控制和保证。
级别划分:
、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按额定蒸汽压力高低(A、B、C、D)、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按压力容器压力、介质、功能(A、B、C、D)、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级别划分按元件品种、规格分为A级、B级和AX级。
、电梯制造许可级别划分按类型、等级、型式及参数等(9类、3个等级、32种形式),、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级别划分按类型、等级、型式及参数等(16类、3个等级、101种形式)、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级别划分按类型、等级、型式及参数等(15类、3个等级、101种形式)、客运索道制造许可级别划分按类型、等级、型式及参数等(6类、11种形式)值得注意的是: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分制造单位许可和产品型式试验两种,且实行了国内外不相一致的管理模式。
受理与发证机关:
、许可证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证,其中,一部分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许可程序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二、质量检验与监督安全全监察部门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严格工作纪律,强化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
督促生产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生产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建立安全管理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监察,经省局授权后按条例和监检规则的规定对制造单位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对结果、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监检规则:
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目前,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不是全部监检。
三、特种设备产品出厂质量主要安全技术指标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的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需进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主要项目与指标:
原材料(锅炉JB/T3375-2002)必须有原始质保书或合法的原始质保书复印件外观抽查和必要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的分析钢印的种植、移植,原材料的领用、发放等锅炉上必须采用镇静钢,压力容器一般采用镇静钢焊接必须按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焊接工艺评定人员经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定考试,项目一致。
无损检测和焊后热处理。
产品试件按规定制作试件、试管。
无损检测以RT为主,基本要求如下:
射线照相质量要求不低于AB级焊缝质量级别分为-级。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锅炉受压元件对接焊缝为级,压力容器除三类压力容器和重要的一、二类压力容器外,其对接焊缝合格级别为级。
水压试验薄膜应力校核,具体要求见相应的规程、标准及规范出厂资料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5条项目具体要求见相应的规程,锅炉的热效率和环境保护依据:
JB/T10094-2002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依据以我国规程、标准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第四节安装单位的监督管理,一、安装许可制度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条;、发证机关: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机关:
除客运索道、部分压力管道和机电类特种设备中属国家受理制造许可者外,均为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程序:
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级别划分:
锅炉按照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则;压力容器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压力管道按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实施细则、机电类特种设备按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办理。
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二、施工告知制度:
告知后即可施工。
三、监督检验制度
(一)锅炉安装的监督检验1、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2、安全技术要求: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50273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L/T5047电力建设施工及检验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等有关规定进行。
3、监督检验形式:
常规监督检验:
适用整(组)装锅炉,包括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全过程监督检验:
适用散装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
(二)压力管道的监督检验依据: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规则、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据: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电梯安装必须由制造单位或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许可单位进行,由电梯制造单位对质量和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五节改造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条;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75、77、78、79条;程序:
书面告知市(地)级安全监察部门,施工过程须经监督检验并合格,方可投用。
一、维修活动类别划分分类:
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206号文印发的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下列维修活动属于重大修理:
、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的;、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的。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与国家原有的下列规定不相一致。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改接,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及主要受压元件的、类焊缝的补焊、电梯轿箱、导轨、维修、门锁装量、驱动主机、安全钳、限速器和缓冲装置的更换,二、改造活动类别划分分类:
重大改造和一般改造。
下列改造活动为重大改造:
1、锅炉改变锅炉结构、受热面、运行参数、燃烧方式和蒸汽锅炉改热水锅炉等。
2、压力容器改变要受压元件结构及充装介质、用途等。
3、电梯改变主参数、轿厢质量、行程、门锁装置类型、驱动主机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三、维修改造级别机电类特种设备按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分级,其他特种设备的分级有待国家明确。
四、维修改造监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告知市级或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且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检验检测机构对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压力管道除外)。
安全监察机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等规定对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一、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二、使用单位责任1、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2、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第六节使用管理,3、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养4、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5、应当消除事故隐患6、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三、定期检验检验机构按照相应的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一、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人员资格考核对象:
、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条例第三十八条);如:
锅炉司炉人员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电梯操作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游乐设施及客运索道操作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等。
第七节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资格考核及监督管理,、检验检测人员(含无损检测人员):
按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
考核办法:
目前,除锅炉司炉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外,其余人员各省均有相应规定。
发证机关:
证书由国家统一格式,考核发证由国家、省、市、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办理。
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人员资格考核1、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带压堵漏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游乐设施安装人员由国家组织考核;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按考规办理,由市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发证;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人员按13号令规定,由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
4、此外,压力容器(含气瓶、氧舱)、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由国家组织考核。
5、许可的项目、程序及监督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6、值得注意的是,槽车驾驶员、押运员不再是我们的考核发证范围。
7、还有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核准和气瓶充装许可均有严格的规定。
第八节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面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