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设计规范》标准全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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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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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制定说明
随着我国港口集装箱码头的发展,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及作业量不断增大,安全环保等方面要求逐渐提高,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的设计、建设、施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全面、深入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作业需要、安全环保要求等,总结近年来港口工程建设、运营实践经验,借鉴有关标准规范,并广泛征求港口工程设计单位、港口企业及地方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经反复修改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平面布置、堆场面层、消防、环保设施、其他配套设施、应急器材和个体防护用品等内容。
本规范第4.2.7、4.3.2、4.3.4、6.3.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主编单位为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和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远东码头经营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编写组人员分工如下:
1总则:
张武军谢天生
2术语:
张武军周宝庆
3基本规定:
赵铁卫徐连胜
4平面布置:
赵铁卫李竣谢天生卓冰张晓磊徐连胜周宝庆林峰胡玉昌
5堆场面层:
陈祎潘忆军
6消防:
林峰徐连胜胡玉昌谢天生卓冰
7环保设施:
张晓磊段晓瑞占小跳
8其他配套设施:
林峰胡玉昌田晓洁陈晓峰任小波
9应急器材和个体防护用品:
张晓磊周宝庆
附录A:
附录B:
林峰张武军
附录C:
目次
1总则
1.0.1为统一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设计的安全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沿海和内河港口新建、改建、扩建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的安全设计。
1.0.3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设计的安全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危险货物Dangerousgoods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
2.0.2易燃易爆危险货物Flammableandexplosivedangerousgoods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中第1类爆炸品、第2.1项易燃气体和第2.3项中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第3类包装类别Ⅰ和Ⅱ的易燃液体、第4.1项包装类别Ⅰ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第4.2项易自燃物质、第4.3项中包装类别Ⅰ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项中包装类别Ⅰ的氧化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等。
2.0.3危险货物集装箱Dangerousgoodscontainer
装有在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单》(GB12268)中所列的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包括危险货物残留物和危害性未被清除,仍标有危险货物标志、标记的集装箱。
2.0.4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Dangerousgoodscontainerterminalyard
集装箱码头堆场范围内露天堆存危险货物集装箱的专用场所。
2.0.5计算药量Explosivequantity
能形成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最大药量,折算成梯恩梯炸药(TNT)当量的值。
2.0.6防火间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0.7外部安全防护距离Externalsafetydistance
为了预防和减缓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潜在事故(火灾、爆炸和中毒等)对集装箱码头外防护目标的影响,在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与防护目标之间设置的距离或风险控制线。
2.0.8防护目标Protectedobject
受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事故影响,集装箱码头外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设施或场所。
3基本规定
3.0.1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的建设应符合港口规划。
3.0.2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总体布置应贯彻安全环保、资源节约、便于生产组织的原则。
3.0.3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的装卸工艺应根据堆场规模、自然条件,以生产安全、高效,技术成熟先进、适用为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安全作业规程》(GB/T36029)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等的有关规定。
3.0.4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消防和环保等设施。
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的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保安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设施保安设备设施配置及技术要求》(JT/T844)等的有关规定。
3.0.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关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技术要求。
4平面布置
4.1堆场规模
4.1.1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的规模包括堆场箱容量、地面箱位数、堆场面积等主要内容。
4.1.2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河港工程设计规范》(JTJ212)等进行港口集装箱吞吐量预测及危险货物集装箱数量占比、货种、平均堆存期等的预测,同时根据发展需求、周边堆存需求确定箱容量。
4.1.3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地面箱位数和堆场面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安全作业规程》(GB/T36029)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堆存安全要求,结合堆场箱容量,进行计算确定。
4.2堆场位置选择
4.2.1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堆场规模、依托条件,以利于堆存安全、作业组织和危险货物集疏运等要求。
4.2.2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消防要求。
4.2.3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宜布置在港口或城市边缘区域,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和重要公共建筑,并位于当地年最大风频率的下风侧或最小风频率的上风侧。
4.2.4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的场址应具备良好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流沙及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地区,以及可能发生严重不均匀沉降的地区。
4.2.5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与公路、军事设施、机场或核电站等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4.2.6堆存第1类爆炸品的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宜采用事故后果计算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事故后果法计算时应采用最严重事故情景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具体计算可参考附录B。
4.2.7堆存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的爆炸物的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除符合4.2.6要求外,与防护目标的距离应至少保持1000m。
4.2.8堆存第2.1项易燃气体、第2.3项毒性气体的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宜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定量风险评价计算时应采用可能储存的危险货物最大量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具体计算可参考附录B。
4.2.9同时堆存第1类爆炸品和第2.1项易燃气体、第2.3项毒性气体的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与保护目标的距离应取最大值。
4.3防火间距
4.3.1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3.2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与客运场站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4.3.3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与石油库、石油化工企业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4.3.4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与港区内办公楼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4的规定。
4.3.5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与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表4.3.2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与客运场站等的防火间距(m)
序号
名称
第1.3、1.4、1.5、1.6项爆炸品(EQ为总计算药量,kg)
第2.1项易燃气体和第2.3项毒性气体(兼有易燃性的)(TV为总容量,m3)
第3类易燃液体(TV为总容量,m3)
第4.1、4.2、4.3项货物(TW为总重量,t)
第5.1、5.2项
货物(TW为总重量,t)
其他非易燃易爆危险货物
EQ≤7000
TV≤500
500<
TV≤2000
TV≤1000
1000<
TV≤5000
TW≤500
TW≤2000
-
1
客运场站等重要
公共建筑、居住区
按4.2.6、4.2.7条执行
按4.2.8条执行
50
70
2
工矿企业
30
35
40
3
石油化工泊位
100
4
铁路中心线
国家铁路线
80
工业企业铁路线
5
港外道路路边
25
20
6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220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
250
1.5倍杆高,但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30m
1.5倍杆高,但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40m
1.5倍杆高,但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30m
220KV以下架空电力线路
7
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1.5倍杆高
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8
爆破作业场地
300
注:
1.序号1~8的防火间距,对于堆场,从危险货物集装箱边缘算起;
对于其他建筑物或场地(未指明的),从建筑物或场地外缘算起。
2.不同种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时,防火间距不应少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本表中“第3类易燃液体”是指第3类包装类别Ⅰ和Ⅱ的易燃液体;
“第4.1、4.2、4.3项货物”是指第4.1项包装类别Ⅰ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第4.2项易自燃物质、第4.3项中包装类别Ⅰ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1、5.2项货物”是指第5.1项中包装类别Ⅰ的氧化性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
4.堆场堆存第1.3、1.4、1.5、1.6项爆炸品、第2.1项易燃气体和第2.3项毒性气体时,其与序号1-2的间距,应采用事故后果计算法或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表4.3.4集装箱码头危险货物堆场与港区内办公楼等的防火间距(m)
第1.3、1.4、1.5、1.6项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