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书式样概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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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案件来源
案件编号
立案立项日期
年月日
办结日期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本卷共册
本册为第册共页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副卷
本册为第册共页
按照卷管理
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案卷(封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5—2008)设置。
2.适用范围:
税务稽查事项办结后,稽查局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税务稽查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时使用。
3.装订成册的立案查处类税务稽查案卷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应当分为正卷、副卷。
正卷使用有正卷标识的封面,副卷使用有副卷标识的封面。
4.不分正卷、副卷的税务稽查案卷但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在案卷封面上标明“按照副卷管理”;
无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在案卷封面上标明“按照正卷管理”。
5.“类”填写案卷类别:
立案查处类,承办异地协助类,重案督办类,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6.“×
号”为案卷编号,按照年度、案卷类别分别顺序编写,每一年度每一类案卷从第1号开始编写。
“×
年度”填写案卷装订成册时的年度。
7.“案件名称”由税务稽查对象名称和案由构成,可写成“×
公司偷税案”、“×
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公司不缴(少缴)税款案”等;
没有查获具体税收违法行为的,可写成“×
公司税案”等。
8.“案件编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国税发〔1999〕54号)规定编写。
9.“办结日期”栏填写结案或者异地协助事项、督办事项等办结日期。
10.“立卷日期”栏填写案卷装订成册日期。
稽查局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税务稽查事项办结之日起60日整理、装订、归档。
11.“保管期限”从案卷装订成册次年1月1日起计算。
(1)立案查处类中重大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案件的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2)立案查处类中一般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案件的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3)其他立案查处类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4)承办异地协助类案卷保管期限参照前三项确定;
(5)重案督办类案卷保管期限根据所督办的案件确定;
(6)其他类别案卷保管期限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确定,或者根据所办事项具体情况适当确定。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12.“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依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5—2008)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13.本封面为竖式,规格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制作。
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目录
序号
文号
责任者
文件材料名称
日期
页号
页数
备注
1.《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目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十六条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5—2008)设置。
3.“序号”栏填写案卷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4.“文号”栏填写文件材料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
文件材料没有发文字号的,不填写。
5.“责任者”栏填写对文件材料内容进行创作或者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即文件材料的署名人。
部门、单位责任者可以填写统一规范的通用简称,不得填写“本科室”、“本处室”、“本局”等。
个人责任者一般只填写姓名,必要时在姓名后填写对文件材料负有责任的职务、职称或者其他身份,并用“()”表示。
联合行文的责任者,应当填写列于首位的责任者,整理装订单位本身是责任者的必须填写,两个责任者之间的间隔用“;
”分隔,被省略的责任者用“[等]”表示。
稽查局自身形成的文件材料,“责任者”栏填写形成该文件材料的具体稽查局相关部门名称。
非稽查局自身形成的文件材料,区分提供对象分别填写:
提供文件材料的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者”栏填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提供文件材料的为个人的,“责任者”栏填写个人的姓名。
6.“文件材料名称”栏填写文件材料的标题,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能说明文件材料内容的,应当另拟标题,外加“[]”号。
7.“日期”栏填写文件材料的形成时间,编写时间可以省略“年”、“月”、“日”字。
时间以8位数字表示,其中前4位表示年,中间2位表示月,后2位表示日。
月、日不足两位的,前面补“0”。
8.“页号”栏填写每份文件材料首页所对应的页号;
最后一份文件材料,填写该份文件材料的起止页号。
卷内文件材料页号应当从1开始编写。
9.“页数”栏填写每份文件材料页数。
10.“备注”栏留待卷内文件材料变化时作说明使用。
11.装订成册的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1)立案查处类案卷正卷中的结论性文书及其送达回证排列在最前面,其他文书材料及副卷文书材料按照工作流程顺序排列;
(2)承办异地协助类、重案督办类等案卷文件材料按照工作流程顺序排列;
(3)证据材料按照所反映的问题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证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附列其后;
(4)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其取得或者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文件材料的排列规则:
正文在前,附件在后;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税收执法文书在前,送达回证在后;
重要文件材料在前,其他文件材料在后;
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基础性文件材料在后;
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12.本目录为A4竖式,置于案卷首页。
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
本卷情况说明
立卷人(签名):
检查人(签名):
立卷时间:
1.《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十六条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5—2008)设置。
记载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变化情况时使用。
3.“本卷情况说明”项填写卷内文件材料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由相关案卷保管人员填写并签名、注明时间。
4.“立卷人”项由责任立卷者签名。
“检查人”项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立卷时间”项填写完成立卷的日期。
5.本表为A4竖式,置于装订成册的案卷的最后一页,即在卷内文件材料之后,证物袋、封底之前。
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
税务稽查对象名称:
共页第页
交接签收情况
备注
1
本次交接文件材料为文件材料交接清单所列第项至第项,共份页(件)。
移出方:
年月日
接收方:
2
本次交接文件材料为文件材料交接清单所列第项至第项,共份页(件)。
3
4
5
6
1.《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五条、第十一条设置。
办理临时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手续时使用。
3.本签收单应当与附件《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配套使用。
4.办理临时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手续时,移出方与接收方应当共同对《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所列文件材料进行逐项清点、核对,并在本签收单相应栏目签名、注明日期。
5.每次临时案卷文件材料的交接,均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本签收单新增一条签收记录。
6.“序号”栏应当连续填写,不得断号、跳号。
7.“交接签收情况”栏下“第项至第项”,使用汉字大写填写交接的文件材料在《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中所对应的序号。
8.“交接签收情况”栏下“共份页(件)”使用汉字大写填写交接的文件材料的数量,格式如:
“共叁份贰拾肆页(件)”、“共壹份壹页(件)”。
9.“共页第页”使用汉字大写填写页数及页码。
10.本签收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随临时案卷文件材料流转,每次交接时移出方均应留存复制件。
案卷装订成册时,本签收单原件装入案卷;
分立正卷、副卷的,装入副卷。
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共页第页
页(件)数
存放处
1.《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五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