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法硕刑法笔记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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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
法律条文;
事实:
案件情况。
司法机关定罪的过程就是把规范和事实相耦合的过程。
(2)本质是抽象和具体的矛盾
(3)现实存在非法律因素干扰的现象
(4)讨论:
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关系(媒体与司法)
适当的做法是让媒体把案件引入司法的程序,而司法程序内的情况不应受媒体的干扰。
(5)规范的理解——法律解释
二、行为与行为人(背后是西方两派刑法理论之争)
哲学基础
犯罪本质
刑罚目的
刑罚本质
刑罚尺度
客观主义
意志自由论
犯罪实在说
①伦理公正;
②一般震慑
痛苦
犯罪行为危害的大学,罪行均衡
主观主义
无意志自由(决定论)
犯罪征表说(表面人身危险性)
矫治、改造
教育(中性的)
刑罚个别论
目前观点
相对的意志自由
犯罪双重意义(对行为、对行为人)
3个(伦理公正、一般预防、教育改造犯罪人)
通过痛苦达到教育目的
罪责刑相适应
三、行为和结果(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
(一)违法本质的学说外国:
实质违法,我国:
社会危害
1、规范违反说(行为无价值)
实质违法体现了犯罪行为与社会法制的冲突,对于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不论。
——判断:
犯罪是对社会秩序的违反
2、法益侵害说(结果无价值)
犯罪本质在于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侵害。
从结果无价值的角度看,刑法应该关注的内容是:
与行为自身斩断联系后,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
(二)规范价值与法益价值的区别
1、一般情况下,二者是统一的,但在个别情况下存在区别:
①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得出的结果不一样;
②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推论的过程是不一样的。
(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刑罚轻重为例)
又如在“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中,从行为无价值的角度看是不违法具体规定,从结果无价值的角度看是保护大利,损害小利。
2、从裁判的角度要注意:
规范限制法官的权力蕴含了对人权的保护;
不侵犯法益的就不是犯罪行为。
3、是裁判时运用两种思维的注意下面几点:
(1)倾向于行为规范还是裁判规范;
(2)判断一个行为危害时,是否需要考虑主观方面——行为无价值是事前(事中)判断,要考虑主观方面;
(3)任何犯罪都是二者的统一,不能单纯看;
(4)当二者冲突时,考虑未遂犯的情况。
四、罪行法定
(一)概念
(二)根据
1、早期根据:
①政治基础(三权分立);
②遏制犯罪的社会需求(心理强制说,体现了功利主义哲学)
2、现在根据:
(1)早期根据无法适用的原因在于,他要求:
①人人懂法,②人人都是理性的人
(2)根据的内容:
①民主主义的需求;
②保障人权的思想
3、作用体现:
(1)对于没有实行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刑法不能将此行为作为犯罪看待;
(2)对于犯罪的人而言,法院只能在他所处的事的范围内实施处罚。
(三)法律价值
1、社会保护:
通过刑法的执行,打击各类侵害法益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防止法益受到犯罪侵害。
2、人权保护:
通过刑法的实施,约束国家刑罚权的运用,防止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刑罚权滥用的侵害
(四)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
2、排斥重法溯及力
3、法律适用类推(分为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
内容
目的
过分强调的弊端
形式解释
犯罪构成(罪状)
侧重危害罪刑法定,限制自由裁量权,保护人权
束缚司法机关的手脚,不利于打击犯罪
实质解释
侧重危害性
扩大裁量权,处罚犯罪,社会保护
弱化罪刑法定
4、禁止不定期刑
专题二:
犯罪客观方面
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复习及外国模式的介绍
(一)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略,注意排序)
(二)三种犯罪构成模式
1、苏联模式(我国使用)
2、德日模式(大陆法系)
(1)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该当性)
构成要求分为以下几类:
①行为、②结果、③主体、④对象、⑤其他要件。
(2)违法性(实质性判断)
是通过排除违法阻却事由的方式判断
(3)有责性(主观上是否具有自由意志)
有责性的内容包括:
①责任能力②故意或过失③实施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
逻辑的顺序如下:
形式判断→→实质判断(个案判断)→→主观判断
【形式→内容】【客观→主观】
3、英美模式
(1)控方要证明的内容(排除合理怀疑)
①客观要件:
包括行为、结果、伴随情节
②主观要求:
包括故意、轻率、疏忽
(2)辩方要提出的内容
①正当化事由
②可宽恕事由
二、行为
1、在刑法学领域,行为的概念有两个理解:
①行为=犯罪;
②行为是犯罪的要素
2、行为含义:
是受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的身体的动作或静止。
(注意:
有意不等于故意,也不等于罪过)
3、表现形态:
作为、不作为、持有
(二)不作为
1、作为不作为的比较
作为
不作为
判断方法
直接判断,是事实问题
结合规范判断,结合伦理、法律规范
因果关系
创造原因
不阻止原因
2、不作为概念的几点判断
(1)不作为不一定是静止
(2)关于能履行的理解,要在个案中综合判断。
(3)不履行与部分履行问题:
履行的程度要看法律要求人履行何种义务——合理的程度
3、不作为犯的分类:
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
不作为的成分
以不作为为目的
以不作为为方式
处罚
有独立的罪名,所承担的义务是法定义务
按照作为犯处罚
4、不纯正不作为中的相关问题
(1)作为义务
①大陆法系的作为义务:
(共5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自愿承担的义务、威胁共同体的义务
②我国的作为义务:
(共4中)法定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职务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也应包括准婚姻家庭义务和自愿义务)。
③作为义务的分类:
可以分为法益保护义务和危险源监督义务。
(2)司法认定问题
①先行行为使法益处于危险中
②判断不作为的违法价值同作为犯是否等价:
③具体条件如下:
a.作为义务中必须包含防止结果发生的内容;
b.不作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显示而紧迫的危险;
c.死亡结果不能是不作为者故意造成的。
(三)见危不救问题
1、在现行刑法框架下,能否处罚?
不能。
因为只能作为不纯正不作为处罚,如果见危不救,造成死亡结果就承担故意杀人之罪,过重。
2、有否必要立新的罪名?
美国的主张有以下几点:
(1)“见危不救”会干预公民的自由,公共资源是有限的,刑法只能处罚恶人,不能逼迫救人;
(2)道德义务说不清,如果规定会使刑法不明确,同罪刑法定的要求相冲突;
(3)“见危不救”扩大的普通公民受刑的可能性,这样是得不偿失的。
(4)“见危不救”会过分干预他人的自救。
(5)“见危不救”案件中,会有很多围观者,处罚什么人是说不清的。
我国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从如何处理的角度,无法确定是否有能力救人。
(2)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有人围观比无人敢围观要好。
(四)持有
1、含义:
是对特定物品的占有、支配、控制的状态。
所谓特定物品包括:
毒品、枪支弹药、国家秘密以及巨额财产。
作为(action)持有(possession)不作为(omission)
积极的中性的消极的
2、持有的属性(持有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以持有毒品为例,从作为的角度的解释是:
毒品的来源不是制造就是贩卖,这个行为是作为的;
从不作为的角度是:
法律规定不得持有,而持有的毒品就有上交的义务,不上交的就是不作为。
主流观点认为:
是作为,因为持有付出了一定的身体努力(如检查是否被偷等)。
但同时持有是客观的状态,这种作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作为。
3、持有的构成要件:
分为如下两类:
(1)持有危险或违禁物品
(2)非法持有可疑物品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不用说明来源。
4、持有犯罪的立法根据
严重的社会危害是将持有行为犯罪化的根据。
具体而言有两点考虑:
①行为本身具有一定危害性②这种行为两头有更严重的犯罪,又查不明,只能退而求其次,处罚这个行为。
持有的设立具有打击犯罪的政策性的考虑。
5、持有在司法运用中的注意点:
(1)追诉时效问题:
如果受贿行为本身超过诉讼时效,但受贿的钱没有花掉,一直持有,那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身是没有时效的,开始时间为司法机关了解来源的时候
(2)自首问题:
很难成立
(3)共犯问题:
看实际的所有者
(五)对合行为
1、处罚的模式:
①以相同的罪名处罚双方:
如重婚、聚众斗殴;
②以不同的罪名处罚双方:
如行贿、受贿,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儿童;
③只处罚一方,不处罚另一方:
如贩卖淫秽物品。
2、在只处罚一方时,另一方可否以共犯处罚:
要具体看解释,从形式解释的角度是可以的,从实质解释的角度是不可以的。
目前假文凭的罪中是可以形成共犯的(有司法解释)。
3、使对合双方结合的中间行为的处罚问题
有的单独的罪名,如介绍贿赂罪;
也有不处罚对合行为,只处罚中间行为的犯罪,如介绍卖淫罪。
三、因果关系问题
(一)中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概念: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2、特征:
客观性、顺序性、条件性、复杂性、想对象。
因果关系分为:
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二)大陆法系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日本)
司法对因果关系的条件说(若没有A,就没有B,则认为两者是因果关系),为防止原因范围过大,提出中断说(介入异常原因,有责的行为,尤其是故意行为使得因果关系中断)
理论上判断原因:
相当因果关系说
①主观说:
根据犯罪人所认识到的事实为判断依据;
②客观说:
法官按照审理过程中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③折中说:
以案件发生时一般人能认识到的事实,加犯罪人能认识到的事实为依据进行判断。
(三)英美法系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①事实因果关系(采取条件说):
刑法关系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人为规定的,法官根据事实和打击犯罪的需要从中选择惩罚。
②法律因果关系:
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不是运用固定的标准得出科学结论,而是法律工作者根据事实、经验、社会标准、公共政策、价值观、各种利益的协调平衡进行判断得出结论。
巧合:
根据行为人对介入关系的发生是否能够预见来判断。
反映:
反映行为的发生一定是被告人的行为引起的,判断的标准是这个反映是否合理。
种类:
替代型因果关系、积累型因果关系、并从型因果关系。
过失犯罪中的因果关系的判断:
①无效义务:
因无效义务导致结果的发生,理论上无因果关系。
②危险升高理论:
由于犯罪人的行为导致发生事件的危险升高,则应认为有因果关系。
专题三:
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包括三部分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实施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
罪过(故意和过失)
一、过失
(一)过失的含义
西方刑法学认为:
过失的本质是违背注意义务。
1、注意义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