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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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加强部门联动,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长治机制,促进行业监管能力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二、工作内容
(一)严格审核危货运输企业经营资格
各市(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危货运输企业经营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重点审核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车辆、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停车场地等条件。
1.核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制度落实的各项规范措施,是否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2.核查企业所属车辆规模是否满足许可条件要求,车辆准入手续是否完备,车辆年检、《道路运输证》年审是否合格,车辆技术等级、承运人责任险是否按要求投保、车辆使用年限是否符合营运要求。
3.核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员数量是否满足许可条件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数量是否与车辆规模相适应,从业资格证及类别是否符合要求。
4.核查企业投入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停车场地是否真实用于日常运营,购买、租赁合同等是否真实有效。
是否存在办公地点和专用停车场地面积与经营规模不适应、一地多用或临时用于准入条件审查等弄虚作假等行为。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对在整改期内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原许可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或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为确保本次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整治期间,全省暂停新增危货运输企业许可,暂停办理企业法人或业户名称变更、扩大经营范围、新增车辆等业务。
已取得许可的危货运输企业所属车辆达到报废年限退出道路运输市场后,可以申请更新车辆,更新车辆数量应与退出数量一致。
整治文件印发前取得许可,但未购置车辆的危货运输企业,可按照承诺购置的车辆数量和型号办理相关车辆准入手续。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二)强化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危货运输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1.落实隐患排查和治理主体责任。
危货运输企业要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隐患排查和治理的闭环管理。
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开展生产全过程、各环节、各岗位的风险辨识,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安全生产风险,制定防控要点,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鼓励危货运输企业对本企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危货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车辆行驶路线情况的风险管控,同时,切实提高驾驶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应急管理部门配合)
2.落实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
危货运输企业要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维护与检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要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确保档案内容准确、详实。
罐式车辆的罐体应具有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和定期罐体年检合格报告。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3.落实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
危货运输企业要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要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有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违法违规频次高、安全意识薄弱、列入超限超载“黑名单”的,以及在道路运输行业存在失信纪录的从业人员,要调离驾驶员岗位或予以辞退。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原发证机构应吊销其危货运输从业资格证,3年内不予重新核发。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配合)
4.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危货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要求,切实提高危货运输车辆上线率,提升监控数据质量,保障联网联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
一是要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按照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对发现超速、疲劳驾驶的车辆及时进行提醒,并对相关车辆驾驶员进行处罚及安全教育,切实履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5.落实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主体责任。
按照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3〕786号)要求,危货运输企业应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分类标准进行投保。
其中运输第1—8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元,运输第9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
各地要认真按照上述要求对企业投保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新准入或已进入我省危货运输市场的车辆,凡投保额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坚决不予颁发《道路运输证》或不予通过年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5.落实企业应急处置主体责任。
危货运输企业要进一步完善道路货物运输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大应急管理投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一是要完善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强化应急演练,加强随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特别是要加强驾驶员、押运员安全应急知识培训,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是要强化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突发事故,做到及时高效妥善处置。
三是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严禁迟报、谎报、漏报、瞒报。
(三)规范危货运输经营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危货运输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营运行为。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
1.清理车辆挂靠经营。
危货运输企业车辆管理上要做到“三统一”,即:
一是统一产权关系,企业所有车辆由企业统一出资购置、统一落户、《机动车登记证书》由企业统一保管,以企业名义统一办理《道路运输证》;
二是企业所有车辆统一技术管理、统一动态监控;
三是统一投保车辆承运人责任险。
各市(州)要对本辖区危货运输企业车辆挂靠经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确属挂靠经营的,由原许可机构撤销其车辆《道路运输证》。
不符合规定的车辆退出后,企业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可以新增相应车辆满足许可条件。
2.加强企业异地经营排查。
各市(州)要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对本辖区危货运输企业异地经营情况开展排查,危货运输企业异地经营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应要求其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纳入日常监管。
3.规范危险货物装载行为。
各市(州)要按照职责全面开展危货运输车辆的运输介质检查工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全面审查危货运输罐式车辆的介质许可,依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罐检报告》重新核定车辆介质许可,凡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原许可机构应撤销其经营许可。
公安部门在开展道路执法检查时,如发现罐式车辆实装介质与许可介质不一致的,应移交本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所属企业依法依规处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4.加强危货运输车辆罐体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技术能力和条件审查,确保检验标准和资质认定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并督促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检验工作。
要依法查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质量违法行为和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或伪造合格证书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加强车辆停放安全监管。
各地要结合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再排查再会诊再整治再落责专项行动要求,组织对本辖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安全开展排查整治,一是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停放,严禁运输途中随意停车和在场内倒灌等违规行为。
二是停放的车辆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挡消防栓,且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三是严格落实在工厂场区内等待装卸的车辆必须做到人车分离,驾驶员和押运员要远离工厂危险源,不得长时间在车内等待装卸。
6.加强重点时段监管。
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划定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
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警卫、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部门可以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交通部门负责公路限行标志的设置工作,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城市道路限行标志的设置工作。
(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配合)
(4)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各地、各部门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执法检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车辆年度审验等职责过程中,要归集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分别记入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与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严重破坏道路运输经营秩序等行为的失信主体实施行政性约束和联合惩戒。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三、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5月30日前)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应急、市场监管部门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扩大整治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9年6月1-2020年12月31日)
通过对企业资质条件复核,对已进入我省危货运输市场的企业资质条件达标情况重新进行核查,凡达不到原许可条件的坚决撤销其经营许可。
同时,严查企业车辆挂靠经营,违法违规运输等行为,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车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形成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常态化机制。
(三)全面提升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针对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彻底打击,完善相关机制,堵塞漏洞,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安全运营能力和行业治理能力显著提高。
(四)长效长治阶段(2021年5月31日前)
基本建立长效长治机制,各市(州)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