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经济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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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经济学Word格式.docx

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是十四岁,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以较低年龄为准。

所以,童工(childlabour)的定义是:

任何属于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的人所从事的劳动,除非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条。

而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则属于青少年工人。

我们国家的法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是16岁,所以,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在我们国家,“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但是,“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不过,ILO关于童工的定义受到了很多经济学家和国际机构的质疑,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一些儿童从事的活动虽然具有经济性质,但却不直接获得经济收入,这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普遍,比如在农村从事家庭农业生产,或者承担家务(比如,做饭、清洁、照顾老人、小孩等活动)等等。

此外,在计算上也很难分清究竟一个儿童将多大比重的时间用于有偿劳动,多大比重的时间用于无偿劳动。

因此,ILO的估计有可能低估了实际的人数。

于是,Udry(2003),KathleenBeegle、Rajeev Dehejia和Roberta(2003)以及UNICEF等都对这一定义加以补充,这就出现了一个更加宽泛的定义:

从事经济活动的儿童(Childrenatwork ineconomic activity ),它所涵盖的范围比童工所涵盖的范围更大。

表1,10-14岁儿童的劳动参与率

                           单位 %

196

9

10

世界

24.81

22.30

19.91

14.65

13.02

11.32

8.44

非洲

35.88

33.05

30.97

27.87

26.23

24.92

22.52

拉美

16.53

14.60

12.64

11.23

9.77

8.21

5.47

亚洲

32.26

28.35

23.42

15.19

12.77

10.18

5.60

欧洲

3.52

1.62

0.42

0.10

0.06

0.04

0.02

埃塞俄比亚

50.75

48.51

46.32

43.47

42.30

41.10

38.79

巴西

22.19

20.33

19.02

17.78

16.09

14.39

10.94

中国

43.17

39.03

30.48

15.24

11.55

7.86

0.00

印度

30.07

25.46

21.44

16.68

14.37

12.07

7.46

意大利

10.91

4.12

1.55

0.43

0.38

0.33

0.27

资料来源:

ILO(1996a),“EconomicallyActivePopulations:

Estimates and Projections,1950-2010”

在本文(也是很多经济学家的分析)中,我们不加区分地将小于17岁从事经济活动的全职(full-time)或兼职(part-time)的儿童都叫做童工,做这样的简化并不会改变分析的结果,但能使对问题的描述更加简单。

尽管全球反对童工劳动的运动已取得了显著成果,童工的数量从1995年的2.5亿下降到2000年的大约2.1亿,但童工问题仍然十分严重(ILO,2002)。

尤其是最具危害性、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问题比我们想象的要严重得多,因为在5至17岁这个年龄段中,全世界每6个儿童中就有1个是童工。

他们从事着与其幼小年龄不相符的、损害其身心健康的工作。

全世界童工中约有3/4,即约1.8亿儿童,从事着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也就是对儿童最具危害性的劳动。

这一数字相当于全世界每8个儿童中就有1个在从事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

约有1.1亿年龄在15岁以下的童工从事最恶劣形式的劳动。

应该立即把他们从这种劳动中解救出来。

其中840万儿童陷入极其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

如奴役、被拐卖、债务奴役、卖淫、色情业以及其它类似的活动。

表2,从事经济活动的儿童、童工、从事危险工作的儿童 (按年龄段、性别计算),2000年

单位:

10万人

年龄段

EAC

童工

童工占EAC的比重

CHW

CHW占EAC的比重

CHW占童工的比重

5—14

 男孩

女孩

15—17

 女孩

总和

男孩

2108

1090

1018

1409

751

658

3517

1841

1676

1863

978

885

592

344

248

2455

1322

1133

88.4

89.7

86.9

42.0

45.8

37.7

69.8

71.8

67.6

1113

613

500

592

248

1705

957

748

52.8

56.2

49.1

42.0

45.8

37.7

48.5

52.0

44.6

59.7

62.7

56.5

100

100

100

69.5

72.4

66.0

注:

EAC:

从事经济活动的儿童

CHW:

从事恶劣工作的儿童

ILO,2002,“EveryChild Counts:

NewGlobalEstimates onChild Labour”。

 童工的构成和分布是这样的,从性别上看,童工中男性和女性各占一半,其中男孩稍多。

在从事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儿童中,男孩约占55%。

从地域上看,14岁及14岁以下的童工中的绝大部分(1.27亿人)生活在亚太地区。

不过从童工占儿童比率这个相对数上看,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区的童工比例最高。

约有1/3的14岁及14岁以下的儿童(约4800万人)从事劳动。

发达国家有250万童工,其中2%为14岁及14岁以下从事劳动的儿童。

另外250万童工生活在经济转轨国家,如前苏联国家,约4%的儿童从事劳动。

童工绝大部分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因而缺少法律保护。

大多数童工在农场和种植园工作;

其中,70%在农业、商业狩猎、渔业和林业部门工作,8%在制造业工作,8%在批发和零售业、餐馆和旅馆业工作,7%在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业,如在家政服务行业工作,4%在运输、仓储和通讯业工作,2%在建筑业工作,1%在采矿和采石业工作。

 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没有哪个国家是无童工劳动的国家,所以本质上讲,童工不是一个有没有的问题,而是一个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我国是一系列国际反童工协议的签约国,并且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该规定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理论

把家庭看作是与企业和个人一样的单独的决策单位,用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来对其进行系统的经济学分析的时间并不久远(Becker,1964),在一个家庭中,父母有天生利他主义的倾向,所以子女和父母是间的利益是一致的,利他主义的父母其个人效用函数中包含其他成员的效用,并且是正相关的。

当代对童工问题的经典分析始于Basu和Van(BasuandVan,1998),之所以这么说,并不在于他们为童工的存在找到了贫穷之外的其他原因,也不在于他们忽略了教育的外部性,而在于他们在两个相关假设基础上得出了多重均衡的结果,并且指出,单纯的法律禁止对绝大多数家庭而言并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这具有深远政策含义,为后来经济学家对童工市场进行分析建立了基础。

所以,我们将首先介绍这个模型。

1,BV模型及其改进

Basu和Van在对大量事实进行观察的基础上,为童工市场的分析提出了两条基本的假设:

(1)只有在从非童工资源中获得的收入非常低的情况下,一个家庭才会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劳动市场上去,也就是说,孩子不工作(non-work,包括空闲和上学)是一种奢侈品(LuxuryAxiom),并且,(2)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成年劳动力和童工是可以相互替代的(Substitution Axiom)。

家庭有一个成年人和一个儿童构成,其收入主要来自于成年人(父母)和儿童(未成年子女)的劳动所得,儿童要么完全空闲(leisure)要么完全工作,存在一个维持生存水平的最低消费,一旦成人在劳动力市场上获得的收入高于家庭中每个人所必需的最低消费水平之和,父母就不会让孩子参加劳动,反之,则为生活所迫将儿童送到劳动力场上赚取收入。

在工资与各自劳动的边际生产力相等的条件下,劳动力市场存在着两个均衡:

没有童工的G(good)均衡和存在童工的B(bad)均衡,当一个国家处于B均衡的时候,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干预可以使经济走向G均衡,而且这个均衡是稳定的。

这就使干预有较好的效果。

接着他们又将模型一般化,允许家庭存在多个子女,而且子女可以将时间在工作和空闲之间任意分割(在空闲和工作上的时间的变化是连续的),分析的结果是,仍然会存在G、B两种均衡,但是家庭内子女的数目将会影响均衡和政策干预的结果,如果经济处于B均衡之中,子女数目的增加会使成年人和童工的工资全都下降,如果经济处于G均衡,子女数目的增加可能会将经济推向B均衡,这个结论与对一些发展中国的观察是一致的,不仅是经济增长方面,童工问题也存在着“人口陷阱”。

根据BV模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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