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零税率的项目考题分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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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0)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考点7】免征增值税的项目(P199)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8.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债券利息收入。
1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0.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1.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2.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4.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5.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6.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29.随军家属就业。
3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31.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3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3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
35.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36.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考点8】其他税收优惠政策(P192)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3.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4.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5.在北上广深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6.在北上广深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考点9】征收管理(P206)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解释】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相关链接】
(1)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事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选择差额计算方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可以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单元消费税法律制度
【考点1】消费税税目(P211)
1.烟
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均属于该税目的征税范围。
2.酒
(1)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果木酒、药酒、葡萄酒等)。
(2)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调味料酒不征消费税。
【解释】目前对“酒精”不征消费税。
3.化妆品
(1)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2)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解释】普通护肤护发品不征消费税。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类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7个子税目。
【解释】目前对“车用含铅汽油”不征消费税。
7.摩托车
(1)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消费税。
(2)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汽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8.小汽车
(1)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收消费税。
(2)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者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3)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
9.高尔夫球及球具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10.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1.游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涂料
15.电池
(1)对无汞原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等免征消费税。
(2)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考点2】消费税的纳税环节(P209)
1.生产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4.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
【解释】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其他贵重首饰(如珠宝首饰),仍在生产环节(或者进口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5.批发环节
(1)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办法计征。
(2)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3)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4)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考点3】消费税的税率(P215)
1.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
(1)多数税目适用比例税率;
(2)成品油税目和啤酒、黄酒适用定额税率;
(3)卷烟和白酒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即复合税率。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考点4】消费税的计算(P217)
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如果销售额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必须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价外费用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