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住建发67号 附件.docx
《淮住建发67号 附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淮住建发67号 附件.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淮住建发67号附件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淮住建发〔2011〕67号
关于淮安市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清河、清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规[2011]5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各类补助费、装潢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生活配套设施拆装费、装潢补偿、附属物补偿和花草、苗木、树木补偿):
清河区、清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为8万元。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具体条件按淮政规[2011]5号文第二十条执行。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
每户补助35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下列规定执行:
(1)标准:
10元/平方米•月(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360元的按360元补助。
(2)选择货币补偿的: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
(3)选择产权调换的:
①过渡时间计算:
自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过渡时间出现零星天数时,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②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一般不超过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小高层、中高层建筑(7-18层)的一般不超过30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19层及以上)的一般不超过36个月。
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③其它规定: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放弃安置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
按下列标准执行:
淮安市市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房屋用途
计量单位
补助标准
(元)
备注
商业营业用房
平方米
10
餐饮业按铺面营业面积的70%计算搬迁补助费。
生产用房
平方米
20
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的,补贴标准上浮20%。
办公用房
平方米
6
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迁。
仓储用房
平方米
12
搬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量不足100%的,搬迁补助费总额按与实际物资堆储容量同比例计算。
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元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住宅房屋奖励标准: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奖励,标准为100元/平方米,不足5000元补足5000元;奖金期一般为10~30天,具体天数在征收公告中予以明确。
四、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营业用房,应以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指房屋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下同)为基数,根据实际营业状况给予不超过3%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以非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基数,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生活配套设施拆装费补助标准:
本通知所述被征收房屋生活配套设施是指为满足居住或使用的需要而与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设或安装的各种设施,主要包括水表、电表、管道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空调等。
具体拆装费补助标准见附表一。
六、装潢补偿标准:
本通知所述装潢是指被征收房屋外表的“修饰”,是被征收房屋不可分割的部分。
主要包括天花板类、室内墙面类、地面类等。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七、附属物补偿标准:
本通知所述附属物是指被征收房屋的附属建筑和构筑物,主要包含围墙、室外地坪等。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八、花草、苗木、树木的补偿标准:
见附表四。
九、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发布拆迁通告实施拆迁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表一
被征收房屋生活配套设施拆装费补助标准
序
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
(元)
备注
1
窗式、壁挂式空调
台
80
2
立柜式空调
台
120
3
热水器
台
80
4
太阳能热水器
台
50
5
换气扇
台
10
6
管道燃气
户
2200
征收时有户头,征收后原有管道煤气拆除。
7
有线电视移装
户
50
需过渡的,按两次发放。
8
电话移机
户
208
9
宽带网
端口
按有关规定办理
10
吊扇
台
10
11
脱排油烟机
台
30
12
水表
户
280
13
电表
单相电(民用)
户头
270
征收时在供电部门有户头(无户头的不予补偿)。
如遇供电收费政策调整则同步调整。
三相电(民用)
户头
900
其他三相电
户头
按征收时供电部门有关政策执行,按户头进行补偿。
说明:
被征收房屋生活配套设施是指为满足居住或使用的需要而与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设或安装的各种设施,主要包括水表、电表、管道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空调等。
附表二
装潢补偿标准
项目
序号
名称类别等级
计量
单位
计量
单价
(元)
备注
天
花
板
类
1
线条类
石膏
m
3
含装饰型块
木线条
m
3
含油漆
3
塑料板类
PVC吊顶
㎡
20
含扣板、灯光板、骨架等。
石膏板类
吊顶
㎡
20
5
灯类
吊灯
盏
10
拆装费
吸顶灯
盏
5
筒灯、射灯
盏
2
8
胶合板
㎡
10
9
玻璃板类
普通
㎡
20
含扣板、灯、骨架、油漆等。
雕花
㎡
50
11
扣板类
扣板吊顶
㎡
15
室
内
墙
面
12
喷涂漆类
涂料
㎡
2
油漆
㎡
4
喷塑
㎡
4
水泥漆
㎡
4
16
墙纸墙布类
墙纸、墙布
㎡
6
墙面软包
㎡
8
含底层处理,中间有充填物,外有装饰面料,工艺精细。
18
胶合板类
混水(含清水柳胺板)
㎡
15
含楞木、压条、踢脚板线条、油漆;高度限高1米,对高度超过1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清水
㎡
30
20
宝丽板
㎡
5
21
瓷砖类
㎡
10
含水泥等
门
窗
22
门
纱门
㎡
15
木质、铝合金框、塑纱、
铁质纱。
防盗门
简易
㎡
80
中档
㎡
120
品牌高档
㎡
200
地弹门
100系列全玻(铜包饰)
㎡
200
平开门
100系列全玻
㎡
150
卷帘门
㎡
60
门
窗
29
窗
纱窗
㎡
15
木质、铝合金框、塑纱、
铁质纱。
30
防盗网类
铝合金
㎡
15
钢质
㎡
20
含油漆
扶手栏杆
32
不锈钢扶手、栏杆
m
60
其他
33
塑料地板
㎡
15
34
水磨石地面
㎡
25
铜嵌条每平方米增加10元
107、油漆地面、塑料压花地砖等
㎡
5
36
地砖类
马赛克
㎡
10
含水泥、砂等;碎片拼成的按正常标准的1/3补偿。
同质砖
㎡
20
釉面砖
㎡
20
39
石材类
大理石
㎡
30
花岗岩
㎡
40
41
木地板类
低档
㎡
50
拼木、杂木、杉木、水曲柳、柞木等,含楞木、油漆等。
中档
㎡
80
桦木、榉木等,含楞木、油漆等。
高档
㎡
100
山毛榉、进口木材、竹地板等,含楞木、油漆等。
简易拼木地板
㎡
20
底层地面未作充分处理,无地笼等;或材质较差;或二次使用;或工艺不规范。
复合地板
㎡
25
胶合地板
㎡
6
指用三合板、柳胺板、宝丽板等各类胶合板材铺设的地板。
47
面池
只
60
釉面白瓷
48
浴缸
只
150
49
座便器
只
100
50
壁橱
㎡
45
51
吊柜
㎡
35
说明:
1、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表内已描述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
2、补偿后所有附属物归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拆走或破坏(补助拆装费的项目除外);
3、对群众集资铺设的道路、自来水和下水道等已纳入征收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征收时不再另行补偿;
4、违章建筑的装修、装潢不予补偿;
5、本表未列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6、如被征收人对本通知规定的个别装潢项目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结合装潢材料的品种、档次、价格、折旧等情况评估确定。
装潢的年折旧率为10%,折旧率低于30%的按30%计算。
附表三
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类别等级
计量
单位
计量
单价
(元)
备注
1
围墙
12砖墙
㎡
20
整砖墙、连墙基。
18砖墙或空斗墙
㎡
30
24砖墙
㎡
40
乱砖墙或干码墙
㎡
10
5
室外水泥地坪
㎡
15
含垫层
6
室外砖地坪
㎡
10
7
水磨石地面
㎡
25
铜嵌条每平方米增加10元
8
石驳
㎡
40
9
琉璃瓦
㎡
30
只限门头及屋面
10
阁楼
㎡
80
正规木楞、阁板、栏杆、楼梯、檐口高度1.5m以上
50
砼楞、铁楞、水泥阁、较差阁板、檐口高度1.5m以下
12
禽舍
㎡
10
13
水井
口
200
14
粪坑
座
60
砼或砖砌,直径3米以上。
15
猪舍
㎡
30
建筑占地面积
16
粪缸
只
30
17
花池
㎡
20
指位于院内,正规砌筑并粉刷或贴面砖。
18
鱼池
m3
25
指位于院内或室内,正规砌筑并粉刷或贴面砖。
19
假层
㎡
80
指檐口高度1.1米以上的部分,1.1以下的部分减半补偿。
20
雨棚
㎡
15
21
灯箱
一般
㎡
100
22
高档
㎡
150
23
喷绘广告牌单面
㎡
60
24
喷绘广告牌双面
㎡
80
25
霓虹灯广告牌
㎡
150
以霓虹灯灯组面积计算
26
柴灶
单眼
座
80
含瓷砖贴面
双眼
座
140
三眼
座
200
砼灶台
座
70
说明:
附属物是指被征收房屋的附属建筑和构筑物,主要包含围墙、室外地坪等。
附表四
花草、苗木、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树木胸围(厘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