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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各区都要尽快开放市场租房补贴审核窗口,已开放窗口的,要加快发放进程。

与此同时,也会鼓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提高补贴标准。

  此外,为解决一些跨区租房市民需回户籍所在地办社保、上学、进行医保报销等问题,今年北京市还将加强属地管理,推进居民在社保、劳动就业、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属地化。

  鼓励国企用自有土地建自住房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透露,北京市在今年年初发布的年度保障房供应计划显示,公租房和自住房合计将最低提供6000套。

在此基础上,本市自住房今年供地、实际供应的数量有望增加。

  供地方面,今年将继续要求在商品房中配建自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自住房,今后每年也要确保供应规模维持在一定水平。

在实际供应方面,除了新增的几千套自住房以外,将督促已办完手续、开工的部分项目,尽快启动自住房申请、进入摇号和选房环节。

  为规范交易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在各区试点的基础上,北京今年将研究出台自住房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优先次序、定价机制,以及房源分配和后期管理等政策。

  另外,据市住建委介绍,通过近几年来的年度复查,北京已累计查处53起违规使用保障房的行为,对核查发现又获得其他住房的2442户保障房家庭予以严肃处理,已停发204户的租金补贴,限制668户经适房上市,并清退了37套住房。

  一、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北京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

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购标准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6万元及以下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529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5万元及以下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00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8万元及以下

  三、办理部门: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的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北京限价房申请流程

  1、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的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一式三份。

  2、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的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3、受理申请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的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

  4、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

  5、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的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纳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册。

  五、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暂住证明

  5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6《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

  7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8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1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受托银行经办网点为缴存人打印并加盖“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住房公积金对帐簿”

  11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2申请人与本市工作单位签订的含申请时点的劳动(聘用)合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公务员录用证明

  13本市工作单位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就业单位资料复印件

  14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15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6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

  17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明

  18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明

  19申请廉租补贴资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低收入证明,无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的,由低收入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收入证明。

  20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X〕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

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

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的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要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市县人民的政府逐年回购。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要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的政府确定。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机制。

  各地要及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建设廉租住房,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二)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

  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房价较高的城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三)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

  国有林区、垦区和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企业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

  棚户区改造要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

  抓紧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逐步扩大中央补助地区范围,加大地方政府补助力度。

  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资金和质量监管。

  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用地供应。

  市县人民的政府应当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

  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

  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增加政府投入。

  中央继续加大资金补助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

  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加大省级政府统筹力度,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

  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

  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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