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质押监管协议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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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物质。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物质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物质的责任。
第二条质物
2.1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
2.2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
证明文件。
2.4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文件和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2.5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2.6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乙双方根据存货质押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2-1),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
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接受乙方交付货物,质物转移占有完成;
否则丙方不得接受。
2.7转移占有完成后,丙方应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
质物以《质物清单》列明的为准,如《存货质押合同》或《质物清单》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移交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
若三方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查核乙方交付货物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
2.8在监管期间,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库存货物都应符合《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列明的要求,库存最低价值等于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9丙方出具《质物清单》的同时,应向甲方发送质物的货位标示图。
第三条监管期间
3.1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3.2丙方根据本协议2.6条的规定接受乙方根据办协议的提交的货物时,转移占有完成,监管期间开始。
3.3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释放货物时监管期间相应终止。
3.4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后,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第四条质物监管
4.1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4.2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4.3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4.4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4.5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6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4.7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保管质物,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货物堆放;
质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
4.8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
4.9监管期间,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和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对应的货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合同第2.8条的规定。
4.10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
_zhangye@_______________)
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11丙方应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签;
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即使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标识,有关质押仍然生效。
第五条提取货物
5.1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单》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
5.2以上各款中质物的最低价值适用本合同第2.8条的约定。
5.3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预留签章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印签样式参见附件2-2-5。
非甲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和印签,质物不的出仓、出库。
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4甲方在签发《提货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该《提货通知书》甲方如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甲方指定发送该文件的传真机号码为:
_010-64988805______,
丙方在收到《提货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相关印章、签字、传真机号码,然后经办人员签字回传甲方指定的传真机,并应与甲方进行电话核实,甲方人员应在收到签字传真后再签字回传丙方指定传真机,乙方方可办理放货。
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的,甲方应该在传真机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与丙方。
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货通知书》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的库存作出账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押物的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
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
其余由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第六条质物价格
6.1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
6.2因甲方调整价格对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对乙方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质权行使
7.1甲方行使质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
7.2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7.3丙方协助甲方方式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8.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2丙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8.3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九条留置权
9.1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质物的留置权。
第十条保险
10.1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由甲方保管。
10.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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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11.1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1.2丙方对应履行监管职责而需安装的监管设备享有所有权。
第十二条通信和联络
12.1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收方(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12.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3.1.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13.1.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13.1.3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13.1.4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3.1.5如存放质物仓库为乙方所有或乙方租赁使用,则因仓库安全等保管条件原因、质物自身原因、及其他非丙方故意行为引起的质物毁损、失少、损耗的。
本款所称的仓库安全系指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害和人为恶意行为的能力与措施。
13.1.6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5.1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_
(1)__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乙方(盖公章)
丙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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