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小微企业互助联保贷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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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微企业互助联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互助联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互助联保贷”模式化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互助联保贷”业务,系指以市场商会、行业协会等为依托,以会员共同出资设立互助保证金,为商会、协会推荐的会员企业提供质押担保的业务。

银行根据互助保证金余额配比授信规模向目标客户提供信贷支持,保证金质押以外的敞口部分,由成员组成原则上不低于5户的联保小组提供联合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私营企业、小微私营企业主或实际控制人。

第二章 互助保证金

第二章 互助保证金

第四条互助保证金的构成互助保证金由风险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风险保证金由互助联保成员按照授信金额一定比例缴存,用于在风险事项发生时代偿其所在联保小组和全部互助成员贷款本息的资金。

存续期内,风险保证金未经本行同意不得进行支用、划转或其它任何处分,仅在互助联保体解散等特定情形下可转让或退还。

风险保证金清算后,按照各自余额清退。

风险准备金是由借款人在贷款支用前,根据实际贷款占用额和占用时间,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形成的信贷效益池。

可用于本行授信的风险补偿,并在互助联保体解散时,根据约定退返给每位成员。

风险准备金在贷款支用前按用信期限一次性收取,原则上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含)的,按贷款金额的0.5%缴纳;贷款期限超过6个月、1年(含)以内的,按贷款金额的1%缴纳。

互助保证金存续期内,准备金不予返还,但可参与保证金清算。

第五条互助保证金的成立互助保证金发起人(下简称发起人)系指发起设立互助保证金的法人机构,包括各类协会、商会、产业集群管理方或专业市场管理方等。

发起人与本行经办机构共同召集意向小微企业设立互助保证金。

资金来源主要为保证金成员根据贷款额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

互助保证金成员为符合准入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保证金成员之间不得为关系人。

上述关系人系指:

(一)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二)实际控制关系、股份合作关系、同为第三方控制关系;

(三)其他导致还款来源相同或经营风险无法分散的关联关系。

发起人与全体拟入会成员协商确定后,拟入会成员方能向本行发起互助保证金项下贷款申请。

互助联保体成立条件:

(一)初始成员低于20户(含)时,单户授信须提供强担保;

(二)初始成员20户至60户(含)时,原则上缴纳不低于20%的比例风险保证金;

(三)初始成员60户至100户(含)时,原则上缴纳不低于15%的比例风险保证金;

(四)初始成员100户以上时,原则上缴纳不低于10%的比例风险保证金;

(五)初始募集的互助保证金不得低于500万元。

 

互助保证金成立时间以保证金初始成员资金全部缴纳完毕时间为准。

经本行审批同意的借款人即可逐次加入,逐次贷款。

第六条 互助保证金的管理

小微企业互助保证金可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委托本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作为互助保证金管理人(下简称管理人),对互助保证金进行管理,并对互助保证金成员单位在本行的贷款提供担保,管理人以管理的互助保证金及其孳息为限承担担保责任。

管理人可以是发起人。

互助保证金管理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互助保证金成员的资格审查及推荐,互助保证金管理运作中的风险决策,对保证金成员负责。

管委会委员至少5人,设主任1名,主任由发起人代表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互助保证金管理机构应本着“小额批量,风险分散”的原则,确定贷款担保限额。

互助保证金管理人应在本行分别开立风险保证金账户、风险准备金账户。

相关账户应以保证金专用账户形式开立,并通过《最高额质押合同》的形式加以约定。

互助保证金的利息收入列入风险准备金管理。

本行与管委会应分别设立互助保证金管理台账,登记各互助保证金成员的资金明细,每季度末对账一次。

互助保证金仅限用于偿还保证金成员在本行的逾期债务。

未经本行许可,任何个人及团体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互助保证金代偿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本行可启动互助保证金代偿程序:

(一)互助保证金成员拖欠本行贷款利息超过90天;

(二)互助保证金成员拖欠本行贷款本金超过30天;

(三)出现其他本行认为需要启动互助保证金代偿程序的事件。

代偿范围包括互助保证金成员在本行贷款本金、利息、复息等债务。

代偿扣划顺序:

(一)先行扣划该违约成员所在联保组的风险保证金,扣完为止;

(二)剩余须代偿部分从全部互助成员所缴存的风险准备金中扣划;

(三)上述不足部分,从全部互助成员所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中扣划。

代偿过程中的资金扣划不需征得互助保证金成员或账户开立人同意,但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管委会,由管委会通知全体成员。

互助保证金代偿后,管理人应更新台账中成员单位的互助保证金余额信息,做好登记。

互助保证金由于发生代偿,导致会员保证金余额小于会员初始缴纳金额时,续授信根据其续贷时的保证金余额,按照规定的比例重新核定贷款金额。

第八条 债务追偿

互助保证金发生代偿后,根据担保设置情况,由本行或保证金管理人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违约成员联保组协助追偿,保证金其他成员应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追偿顺序为:

(一)违约成员;

(二)违约事项发生三个月内未全额追偿,则追偿违约成员联保组其他成员;

(三)违约事项发生四个月内未全额追偿,则收回违约成员组风险保证金差额部分的授信。

执行追偿回收的款项,首先用于扣收追索债务产生的各项费用,其次用于偿还其他联保组风险保证金,再次用于偿还违约联保组成员的风险保证金。

如仍有结余,则补足风险准备金,多余部分退还给借款人。

第九条 互助保证金转让和退出

为保持互助保证金的稳定性,互助保证金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保证金成员清退认缴的保证金。

但对于参与互助保证金期限已满2年的成员,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允许成员转让:

(一)成员信用良好,经营规模快速成长,本行授信金额不能满足其需要,经友好协商仍执意离开的,该成员所在联保组所有成员结清本行债务后,允许将其持有的保证金余额转让给新成员。

(二)当成员在存续期内出现可能危害本行贷款安全的情况,不满足本行授信条件且不能改善的,该成员所在联保组所有成员结清本行互助保证金项下债务后,允许将其持有的保证金余额转让给新成员。

成员转让金额可参照出让方保证金余额,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协商确定,转让手续由管委会按照互助保证金章程规定办理。

保证金受让方按照新会员入会要求,参与贷前调查和入会公示。

受让方向本行申请发放贷款时,须出具相关转让协议,缴纳互助保证金,本行根据实际缴款数额的比例倍数发放贷款。

互助保证金的风险准备金部分达到一定规模(不低于贷款总额的2%)条件下,对于本行主动退出的风险客户,经管委会与本行审议通过,互助保证金项下联保小组所有成员结清在互助保证金项下债务后,可允许提前清退风险保证金,以减少客户纠纷。

退出程序:

(一)互助保证金项下联保小组所有成员结清在互助保证金项下债务后,向本行提出互助保证金退出申请;

(二)本行经办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及互助保证金退出审核证明;

(三)互助保证金成员持贷款结清证明及互助保证金退出审核证明,向管委会提出互助保证金退出申请,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出具互助保证金退出通知书;

(四)互助保证金成员持贷款结清证明、互助保证金退出审核证明、互助保证金退出通知书,到经办机构办理保证金退出资金结算,结算资金由互助保证金账户划入管理人结算账户,由管理人自行退还借款人资金。

第十条 互助保证金清算

全体互助保证金成员在本行互助保证金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后,经成员大会审议,至少三分之二成员表决同意后,可对互助保证金进行清算。

待清算资金为风险保证金账户及风险准备金账户的资金余额。

风险保证金账户资金按照会员的保证金余额进行清算。

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作为收益池按照成员大会约定执行。

出现以下情形,须办理互助保证金提前清算程序:

(一)互助保证金成员总数不足初始设定人数的75%;

(二)风险保证金总额低于应缴保证金总额的50%;

(三)其他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控、互助保证金管理人破产解散等原因,导致提前清算的情形。

提前清算启动程序:

(一)当互助保证金达到上述提前清算条件时,本行需与管委会共同发起互助保证金提前清算;

(二)召开互助保证金成员大会,通知互助保证金全体成员到本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三)全体互助保证金成员在本行互助保证金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后,正式启动互助保证金清算工作。

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纠纷,由本行、管委会与互助保证金成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诉讼或民事仲裁等解决。

第三章 业务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申请授信的目标客户应符合保证金管理机构与本行共同认可的准入条件,基本条件参照《XX银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互助保证金管理人基本条件

(一)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如工商联、贸促会、工经联、商会、行业协会、市场(产业集群)管理方等;

(二)保证金管理人有规范的管理模式和高效尽职的管理团队,有严谨审慎的风险管理流程,能有效与本行授信政策对接;

(三)在当地具有一定社会号召力和影响力,能与互助保证金成员、政府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对成员单位具备一定控制能力,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不与成员企业恶意串通骗取银行贷款,不以收费为主要目的,能积极履行担保责任,促进成员企业的发展壮大。

第四章 授信要素

第十三条 授信额度

互助联保贷款额度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单户贷款限制。

单户授信金额最高500万元,且不超过风险保证金账户余额的30%。

(二)单个联保体贷款总量限制。

单个联保体授信总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所有模式化授信总金额的25%。

第十四条 担保方式

(一)本行贷款由互助保证金管理人提供质押担保;

(二)互助保证金成员间形成原则上不低于5户的联保小组,进行联合保证担保;

(三)其他。

第十五条 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模式化管理

互助联保贷款实行模式化管理,必须先通过模式化审批,后做单笔担保贷款。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互助联保贷模式的调查及审批

本行经办机构根据合作模式、目标客户状况、风险控制手段,以及综合收益情况等参照附件模板,撰写模式化营销方案。

审批流程按照《XX银行模式化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互助保证金设立

模式化方案审批通过且互助保证金初始成员人数及拟募集资金达到规定后,可申请设立互助保证金,委托互助保证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在本行开立互助保证金管理账户。

本行与互助保证金管理人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互助保证金监管条款,协议签订完备后,方可叙做该互助保证金项下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成员申请

申请人应向互助保证金管理人提交《加入互助保证金申请书》,互助保证金管理人依照互助保证金章程的成员资格和程序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

审定申请人资格,确认符合章程要求后,对拟申请入会成员名单进行不记名投票。

对有异议(反对票超过1/3)的成员,由互助保证金管理委员会合议后裁定,经管委会合议同意的,方可向本行申请授信。

第二十条 单个联保组贷款申请及受理

拟申请入会成员通过申请流程后,互助保证金管理人出具《客户推荐及担保确认函》,正式成为互助保证金成员。

入会成员间组合成联保组向本行提交贷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 贷款调查及审批

授信经办机构正式受理贷款申请,收集贷款申请资料,开展贷前调查,参照附件调查模板撰写贷前调查报告。

分行有权审批人按照互助联保贷模式方案批复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批。

第二十二条 认缴互助保证金

贷款经授信审查审批通过后,借款人根据批准的贷款额度缴纳风险保证金、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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