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的制度缺陷解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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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的制度缺陷解析Word格式.docx

制度弊端;

解决方法

Abstract

Personalincometaxisoneoftheworldwidepopulartaxcategoriesoftaxes,itismainlyusedfortheadjustmentoftheincomedistribution,narrowingthegapbetweenrichandpoor.

Incomefromwagesandsalariesshallbeexemptedfromtheforeheadoftheinstitutionalchangeisatopicofconcern,itisveryimportantforthechange,needtotherelatedtaxsystemreform,cooperatetogethertoplayaroleatthesametime,byasingleclasstaxsystemtothecomprehensivetaxchange,byindividualhouseholdsasthemaintaxoftheunitisthetrendofTheTimes.Thisarticleselectstheincomefromwagesandsalariesexemptionamountofresearch,fromtheperspectiveoftaxfairness,analyzesthecurrentworkingoftheamountofincomeexemptedfromindividualincometaxsystemhasdefects,andtoseekareasonablesolution;

Scienceandadjustthedistributionofincome,promotetheharmoniousdevelopmentofsociety,makepeoplecansharetheeconomicstabilityandsequenceofthesocialenvironmentinthedevelopmentoftheresults.

 

Keywords:

personalincometax;

incomefromwagesandsalaries,theexemptionsystemdefects;

solution

目录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的定义及主要原则……………………1

(一)个人所得税中关于工薪所得免征额的定义…………………………………………1

(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的主要原则……………………………………………2

二、我国工薪所得免征额的演变及减免规定……………………………………3

(一)我国工薪所得免征额的演变…………………………………………………………3

(二)关于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的规定…………………………………………4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存在的问题………………………………5

(一)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5

(二)个人纳税申报存在弊端………………………………………………………………6

1、没有实行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6

2、没有对各家庭收入的不同进行差异分析……………………………………………6

(三)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存在问题………………………………………………………7

(四)免征额固定不变存在弊端……………………………………………………………8

四、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9

(一)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提高…………………………………………………9

1、将大额医疗费用支出纳入税前扣除…………………………………………………9

2、将子女的教育支出纳入税前扣除……………………………………………………9

3、将赡养老人的支出纳入税前扣除…………………………………………………10

4、将住房利息支出纳入税前扣除……………………………………………………10

(二)逐步实行家庭扣除制度………………………………………………………………10

(三)不同经济区域采取区别税收政策……………………………………………………11

(四)将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11

五.总结…………………………………………………………………………12

参考文献…………………………………………………………………………13

谢辞………………………………………………………………………………14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的定义及主要原则

(一)个人所得税中关于工薪所得免征额的定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是指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完全所得和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免征额其实是指税收法律中划定的予以豁免征收的那部分,它是基于一系列的标准从所有征税金额中提前扣除的部分,而不是纳税后扣除或者按照税率全额征收。

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收入,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章,在对个人的工资报酬所得计税的过程中,依照税法扣除相当的数额,这个数额便是工资、薪金免税收入。

免征额扣除标准评价在国际标准框架下各不相同,但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是在收入获取的同时无形间付出的成本费用;

二是为了维持家庭及个人生活而承担的整体生活费,即生存费用的扣除;

三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价值进行的活动导致的费用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的主要原则

税收公平公正原则由英国﹒威廉配第首先提出,被公认为是现代税收的第一原则。

税收公正指的是每个纳税人的合法地位必须是平等的,务必在纳税人税收负担间同等分配。

即平等的税负应该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收正好是他们在纳税过程中应该缴纳的数额。

一般来说,有两个部分的公平正义原则,即横向和纵向公正原则。

横向公平指公平的水平承载能力,是指同样的负担,纳税人承担相同的税。

纵向公正是指依据不同的负担能力,承担的税负不同。

不管何种公平原则,其核心问题是如何衡量税收负担。

西方学者基于此,得出两个要点,即利益原则和能力原则。

个人依据自己从国家提供的公共基础产品和服务中所获福利的多少,断定应纳税数目、承担的税负大小即为利益原则。

但是由于从公共物品中受益多少难以具体计算,加上“搭便车”行为的不可避免,所以在实际中有很大局限性。

根据纳税人能力的大小和应纳税额的多少这一原理,形成了“目的论”和“主观说”两种观点。

“主观说”以纳税人因纳税而体会到的付出程度做为判定其纳税能力的标尺。

“目的论”则主张以纳税人的财富水平作为衡量标准,而财富通常又经常用收入、支出、财产作为标准。

两种尺度各有利弊,我国目前是根据“目的论”观点,主要依赖于收入水平作为标准衡量。

二、我国工薪所得免征额的演变及减免规定

(一)我国工薪所得免征额的演变

1950年1月30日在国务院颁发的《全国税收实施细则》中,就对个人所得征收工资报酬所得税做出了明文规定,但是苦于当时没有推行此规定的条件,所以一直没有进行实施:

其一,当时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1950年我国正处于百废待兴的时期,由于八年的抗日战争、三年的内战以及抗美援朝等艰苦的战争给国家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将一个落后贫穷、底子薄弱的状况遗留给了1949年建立的新中国,当时国家经济落后,大部分工薪阶层人员收入不容乐观,有的收入仅能够维持一般基本生活开支,有的收入却连温饱都难以维持。

当时政府出台政策对职工实行多子女补助补贴,帮助部分因子女多而生活困难的职工度过瓶颈期。

即所谓的“多子女补贴费”。

在这样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

其二,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大力倡导缩小三大差距:

即城市和农村地区差距、工人和农民之间的差距、劳动者和精神创造者之间的差距。

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实行平均主义原则。

在这种体制和指导原则下,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采取分配制,吃粮依靠粮票,穿衣依靠布票,吃糖依靠糖票……可以说只要是生活必需品,均是在计划内供应、分配。

工人、农民以及干部职工的收入都很单一化,工薪阶层依照级别发放工资,贫富差距不大,这样就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必要了。

上述原因诠释了中国为何在1980年之前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

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促进了国家间的贸易往来,外籍人员来华工作的数量增加,为了维护独立的税收主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举行决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这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在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薪所得免征额达到800元/月。

然而这是一个参考同时期在中国的外籍人员的收入水平确定的,当时国内居民收入水平较低,月平均工资只达到60元左右,因此在以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公民能够达到这种收入水平的人不多,因而纳税人很少。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穷人和富人之间差距加大,人民内部矛盾凸显。

为了缩小贫富悬殊、实现社会公正和共同繁荣、积极稳妥应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国务院颁布了有关个人所得调节税的暂行条例,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持有中国国籍、户籍证明,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项目有:

工资、报酬收入、承包承租收入、劳务分包收入等8项内容,依照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实施征收。

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税务征管法提出,只要是个人收入,无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个人都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缴纳税款。

可以看出,在1994年800元每月的基本扣除开始正式实施。

通过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召开,对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集体投票同意。

在这项修正案中,工资收入的免税额增加到每月1600元。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再次修订个人所得税,修改决定个税工资所得豁免额由1600元/月增加到2000元/月。

此后,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税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将扣除费用再次提高,扣除成本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累进税率。

(二)关于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的规定

个税法规定,外籍来华人员若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司工作的,并且在工作过程当中获得工资、报酬收入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外国专家,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雇佣工作并取得工资、报酬收入的外国个人,本国公民被雇佣于境外就业或者在境外取得工资、报酬的,可以依照4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也有少许与工资、报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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