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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有104个国家为其创始成员国。

WTO不像GATT只是一个临时生效的政府间的多边贸易协议,它是一个完整的、永久性的正式国际经济组织,包含的内容更广,解决争端的机制更有效,更具有权威性,它要求负责监管的成员国都应遵守执行所有原关贸总协定的协议。

2、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各成员的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

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谈判一般在产品主要供应者与主要进口者之间进行,其他国家也可参加。

双边的减让谈判结果,其他成员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不经谈判而适用。

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

各成员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

针对“国营贸易企业”原则世贸组织对国营贸易企业的主要要求是,在进行有关进出口的购买或销售时,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作为标准,并为其他成员企业提供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具体表现为“一般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

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为:

如果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某种优惠的待遇,它就应该“立即、无条件地”将同样的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成员,以保证没有任何成员受到“歧视性”待遇。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在货物贸易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仅允许进行“关税”保护,而禁止其他非关税壁垒,尤其是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要方式的“数量限制”。

但也有一些重要的例外,如发展中国家的“幼稚工业”也被允许加以保护。

3、“入世”后,中国可以享受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一、应享受的权利

(一)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

“一成员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待遇、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二)享有“普惠制”待遇及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目前世界上有二十七个给惠国,中国已从二十一个国家中获得了普惠制待遇,“入世”将使中国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享受到这些优惠。

(三)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在双边贸易中,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国内的、单边主义的法律条款对中国实行歧视待遇,一旦中国“入世”,就可以通过世贸组织特设的贸易争端解决机

构和程序,比较公平地解决贸易争端,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

(四)获得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参政议政”的权利在“入世”后,中国可以参与各个议题的谈判和贸易规则的制定,充分表达中国的要求和关切,有利于维护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

二、应尽的义务

(一)削减关税目前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进口税约在百分之三点八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约在百分之十一左右。

而中国目前平均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所以,中国“入世”的首要义务就是要逐步将中国关税加权平均水平降到WTO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并将最高关税一般地约束在百分之十五以下。

(二)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中国本来是实行贸易管制的国家,当然除关税外,也存在种种非关税措施,这些非关税措施和关税一起被纳入市场准入的谈判,在市场准入的谈判中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将按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等给予一切成员方。

(三)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附件九关于第十六条的规定:

“退还与所缴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内地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

”目前,中国出口商品退税中,尚存未退足退净的问题,为加强中国商品的出口竞争力,应利用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上述条款,充分退足退净一切税款。

(四)开放服务业市场对中国来说,应逐步地、有选择地、有范围地开放一些服务业,引进竞争机制,提高中国服务业的质量,并带动服务业的出口。

(五)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中国“入世”对知识产权扩大保护范围以后(如扩大到对化工产品、药品、食品、计算机软件等),将使中国有关企业必须通过支付专利许可证费用来合法地购买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政府也将严惩任何有损国家和企业名誉的侵权行为,如假冒外国名牌商标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处理。

(六)放宽和完善外资政策中国引进外资法规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方面,一方面在税收等重要项目上给予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在若干国内收费上实行双重作价,在行业进入上未能实行“国民待遇”。

今后这方面将做重大政策调整,允许外商投资的范围还要进一步扩大,“硬件”和“软件”环境也将进一步改进。

(七)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中国以往除公开颁布一些重要法律、条例外,一般习惯于制定若干内部决定,因此被认为是缺乏透明度的国家。

中国已分步公布或废除了以往众多的内部决定,以适应要求。

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一推动改革开放进程。

以入世为标志,我国的经济将融入世界经济整体发展潮流之中,我们的改革开放将按照世界经济发展的步伐和节奏来进行,这必然极大地推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的加快,进入全方位、全层次开放的新时期。

使我们真正融入到“地球村”中去,成为整个世界经济的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

入世之后我们的市场经济将与世界市场经济联成一个整体,也就是说我们将全面参与世界范围内资源配置的过程。

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将得到迅速发展和壮大,而不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将逐渐被淘汰,我国的产业结构将与世界产业结构接轨。

三会给我国经济带来一定冲击。

入世对我国经济,特别是部分行业带很大的冲击,如果我们不能认真应对,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必将给这些行业造成极大损失。

但这些冲击并不是像人们想像的那样可怕,只要应对得当,我们是完全可以渡过危机,求得更大发展的。

四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入世后,我们将面临更加有利的市场准入条件,出口将有所增加;

另一方面,随着非关税壁垒手段的取消和关税水平的降低,进口商品也

会大量涌入。

入世后我国的贸易顺差可能会有所缩小,甚至有可能会出现贸易逆差。

五强化竞争,增强企业活力。

入世后我们将撒去对国内企业的保护伞,对外国企业实行国民待遇,这样我国的企业就要和外国企业不仅在国际市场,而且在国内市场上展开真正的竞争,中国企业将失去后院。

这就需要我国企业必须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企业活力,否则将很难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六加快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增长。

加入WTO后,我们将根据世贸组织有关投资自由化的规定,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如国民待遇等,可以预计,在中国这个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市场的吸引下,入世之后将出现又一轮的外资进入高潮,必将拉动中国经济新一轮的增长。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涉外税收的影响由前所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的经济必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对经济形势的影响及WTO本身的规则都将对我国的税收特别是涉外税收产生重大影响。

尤其是加入WTO后,国有经济在短期内将面临严峻考验,以及外资的大量涌入,都必将加大涉外税收的负担。

同时跨国公司在华业务的发展将带来国与国之间税收分配的问题,中国需要应对转让定价等隐蔽的偷逃税问题,以及日益增多的税收国际争议。

这都要求我们加速建立和完善新的涉外税收征管体系,以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变化。

1、政策的修改、完善,使之适应WTO的规则,并发挥税收政策在宏观经济中的调控、导向作用,引导投资,促进公平竞争一、应按WTO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的要求,做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清理、修改和新的法律的立法工作。

应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作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WTO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要求的税收政策进行修改。

对于明显不符合WTO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要求的税收政策进行主动修改;

对WTO规则不反对或未规范的领域,或虽为规则禁止但给予过渡期的税收政策,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或应成员国的要求被动修改;

灵活运用WTO规则,为提高本国产业的竞争能力,根据产业政策,制定或调整税收政策,如保护幼稚产业的税收政策,鼓励国内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产业获得更快发展的税收政策。

主要对三个方面的税收政策进行修改:

一是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税收政策,如某些进口产品的增值税,税率高于国内生产的同样产品,如某些农产品。

二是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税收政策,如边贸进口税收政策中按国别区分给予优惠,三是不符合反倾销和补贴原则的税收政策。

被WTO规则所禁止的补贴主要是指:

专门与出口有关的直接税或社会福利费的豁免、退税或缓征;

直接与出口或出口实绩有关的,超过国内消费产品的直接税减让折扣;

对出口产品,超过国内消费品的间接税的豁免或退税;

超过对进口投入已征税费的退还或撤回。

具体政策比如:

国产设备投资的40%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100%退税;

钢材“以产顶进”;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

同时,制定新的立法弥补政策真空如金融、保险和证券领域的政策规定以及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二、发挥税收政策在宏观经济中的调控、导向作用,引导投资,促进公平竞争首先是对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优惠手段单一,政策效果模糊,外商并不是税收优惠的真正受益者,并容易引发税收行为失范。

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表面上看优惠幅度很大,实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由此产生的问题是:

一是外商并不是税收优惠的真正受益者。

西方国家大多实行税收抵免而非税收饶让,对来自这些国家投资者的减免优惠,就转化为投资来源国税收的增加,纳税人并未真正受益。

我国反而因这些税收优惠而大大降低我国税收优惠的效益与质量。

二是政策有漏洞,易引发税收行为失范。

我国在税收优惠的操作上基本采用降低税率、定期减免、再投资退税等直接优惠措施。

这种形式的特点是政策的透明度高,征、纳双方易于操作。

这种方式是针对企业利润进行的,主要适应于盈利企业,

而对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获利小、见效慢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的投资鼓励作用不大。

另外,优惠期从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企业通过人为推迟获利年度、利用不断的变换地点重新开业“接力优惠期”、实行假合资、假新办等手段,很容易进行偷逃避税,不利于规范管理。

(2)产业导向过于简单化,目标不清晰,对外商投资引导作用不强。

税收优惠政策都应当目标明确,能正确引导资金流向,具体到扶持何种产业和行业等等,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发挥税收政策在宏观经济中的导向作用。

在开放之初,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目标是吸引外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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