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机构编制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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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机构编制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2014年9月11日

实施日期:

性、先进性,又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既要综合考虑管理模式、技术工艺水平、地域分布等因素,又要与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

(二)坚持职责清晰、精干高效的原则。

机构设置和编制确定要在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下,最大限度优化组织结构和队伍结构,逐步形成机构精干、职责明确、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有利于降低公司管理成本,不断提高公司整体效益。

(三)坚持统一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

根据公司行政两级管理的体制要求,由公司人事处和所属单位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机构编制管理。

(四)坚持规范程序、严格审批的原则。

要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依据管理权限规范程序、严格审批。

机构设立、撤并和编制调整应充分论证,慎重研究,避免随意性,杜绝因人增设机构编制,防止机构和编制膨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处室、机关附属、直属部门、所属单位,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编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是公司机构编制的归口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规定和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公司机构编制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二)审议公司机构编制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和办法。

(三)审议公司机关职能部门、机关附属机构、公司直属单位、公司二级单位的机构设置(合并、撤销、更名)及人员编制,报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批准。

(四)审议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职数编制、增加科级职数(含二级单位副总师级职数)编制等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五)审议需上报的机构改革(重组)方案或意见,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上报。

(六)审议其他需经编委会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六条编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编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编委会的决定。

具体如下:

(一)负责拟定公司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报公司编委会审议。

(二)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管理定位,负责拟定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编制定员指导方案,并报公司编委会审议。

(三)负责拟定所属单位机关科室、机关附属、科研室所,以及基层站队(车间)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调整和名称的变更方案,以及编制调整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方案。

(四)负责拟定公司及所属单位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临时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调整以及名称的变更方案。

(五)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公司机关处室、机关附属、直属部门、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七条所属单位管理权限与职责:

(一)负责落实公司核定的机构编制。

(二)负责所属单位基层班组(岗位)的设立、撤销、合并,以及岗位职能和编制的调整。

第三章机构编制审批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确因单位内外部生产经营条件变化需调整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一)公司机关处室、机关附属、直属部门、所属单位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处级以上的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名称变更、编制的调整和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职数的核定,以及新增二级机构,需上报中油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批。

1.编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机构、编制调整的建议方案,并形成意见。

2.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提交公司编委会审议。

3.公司编委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审核。

4.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审核通过后,以公司文件形式报请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批。

5.集团公司人事部行文批复实施。

(二)公司机关处室、机关附属、直属部门内设机构编制的调整,由各部门提出意见,经公司编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三)所属单位机关、附属、科研室所、基层站队(车间)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以及编制的调整,经本单位审核后,报公司编委会办公室,由编委会办公室拟定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1.所属单位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在组织相关部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机构、编制调整的建议方案,并形成意见。

2.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3.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通过后,以文件形式报公司编委会办公室。

4.公司编委会办公室对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并形成意见。

5.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由公司编委会办公室下发批复文件。

二、三款属于公司内部重大或系统性机构改革和编制调整的,应报公司编委会讨论通过。

(四)所属单位基层站队(车间)的班组(岗位)设立、撤销、合并、更名以及编制的调整,由基层站队(车间)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提出意见,报本单位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审批,其中,一线专业队伍的班组(岗位)设立、撤销、合并、名称变更,以及编制调整需报公司编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单位机构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编制每半年或一年集中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机构设立后,需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指导规范》要求,结合管理模式、生产和技术特点、地域分布以及生产经营规模等因素,合理设置公司及所属单位组织机构,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对组织机构进行撤销、合并和调整。

第十三条根据职能定位、业务性质和工作管理需要,公司机构原则上划分为机关职能处室、机关附属、直属部门、所属单位及议事协调机构。

机关附属机构是指归口职能部门,为其管理提供服务和支持,承担具体操作执行职能的行政和技术组织。

直属部门机构是指从事某方面专项业务,行政上由公司直接管理,主要具有操作执行职能,同时,承担专项业务的专业管理协调职能的生产和技术组织。

议事协调机构主要承担跨职能部门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议事协调机构为非常设机构,其中为组织协调某项特定任务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领导小组”;

为组织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委员会”。

第十四条公司下设的机关职能处室、直属部门及所属单位规格为处级;

机关附属机构规格原则上较其机关职能部门低半格。

第十五条机构名称应当明确、规范,并与该机构的性质、职能相匹配。

机构名称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经营性机构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审批的为准。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项目需要设置管理机构的单位,要采取过渡的办法,随着生产发展,逐步完善,待形成一定生产与管理规模后,再按照有关程序设置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两级机关、机关附属机构的设置数量,属于职能相同的业务应归口统一管理,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职能重叠交叉的机构。

所属单位实施厂(公司)、站队(车间)、班组三级管理模式,实行扁平化管理。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

凡常设机构可以承担的任务,不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议事机构,不专设办事机构,不配编制,所需人员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通过内部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设立各种临时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临时性机构,不单列编制,临时抽调人员完成任务后,临时机构即行撤销,人员回到原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根据机构性质和职能,明确机构数量,规范机构名称。

公司机关处室、机关附属、直属部门、所属单位机构依据中油集团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指导规范设置;

所属单位及内设机构数量和名称由公司负责确定。

第二十一条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调整,两级人事劳资管理部门要事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和论证,提出详细的方案。

(一)设立机构的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2.增设机构的名称、职能、人员编制,以及岗位说明书。

3.与业务相近的原有机构的职能划分。

(二)撤销、合并、调整机构的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撤销、合并、调整机构的理由。

2.撤销、合并、调整机构后职能的变化和转移情况。

3.撤销机构后人员分流方案或合并、调整机构后的编制方案。

第五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编制定员要以生产规模,工艺设备状况,生产特点和生产发展规划、行业(企业)标准、经济效益为依据,并考虑一定时期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劳动组织改革等各种因素的变化,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人员编制。

第二十三条编制定员要始终保持科学性、先进性,凡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高于企业自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低于企业自定标准的,执行企业自定标准;

当生产工艺、设备发生变化时,要根据新工艺、新设备使用情况修订定员标准,再核定编制定员。

第二十四条公司机关处室、机关附属、直属部门人员编制,根据《中油集团公司组织结构设置指导规范》确定,并在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公司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机关处室、机关附属、直属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2-3人,其中:

勘探、开发等主体业务部门可以增至4-5人。

公司机关处室的科室数量一般为3-5个,其中:

勘探、开发等主体业务部门的科室数量一般为6-8个,对科级职数要从严从紧控制。

第二十五条所属单位机关人员编制根据生产规模、经济效益、管理幅度、员工总量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基层站队(车间)编制,以工作量和生产任务为前提,以科学先进的定员定额标准为依据进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所属单位机关、机关附属、基层站队(车间)编制按公司核定的机构编制批复执行。

公司宏观控制各单位的编制总量,以及管理、专业技术、操作人员比例、机关人员数量等。

各单位在不超过编制总量和保持管理、专业技术、操作人员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可结合生产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人员编制确定后,因职能、生产(工作)任务或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变化的,由公司根据需要重新核定人员编制。

调整编制要制定调整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整编制的理由或依据。

(二)编制调整具体意见,如:

岗位设置及岗位说明书、岗位定员、增加或减少人数及领导职数的相应调整情况等。

(三)增加编制的,应包括增加人员的素质要求、录用方式、补充来源。

减少编制的,应包括超编人员安置办法等。

第二十九条严格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管理,不得超过核定编制配备、使用人员,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两级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定期对组织机构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分析,监督检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机构编制有效运行。

所属单位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应当每年1月份向公司编委会办公室报告机构编制调整情况或调整建议。

公司每年9月份将根据股份公司下达的年度用工总量调整计划情况,结合各单位业务发展实际,核定各单位编制定员。

第三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不应以强调业务对口为由,干预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决定或下达有关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确定机构规格、人员配备系数等事宜。

对非机构编制归口管理部门下发的有关机构编制文件不予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机构编制或职能调整后,各级机构应结合岗位与职能变化情况,制定或修订机构职责范围、岗位说明书,并对应完善健康安全环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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