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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付金比例指标

(5)拆借资金比例指标(仅对人民币考核)

(6)境外资金运用比例指标(仅对外汇考核)

(7)国际商业借款指标(仅对外汇考核)

(8)存贷款比例指标(一般性存款和协议存款计入存款指标,同业存款不计入存款指标)

(9)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10)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

(二)2004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三)2005年11月1日: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

(1)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2)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3)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4)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5)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

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6)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7)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四)2008年10月:

人民银行调整协议存款统计口径调整

将邮储资金计入同业存款。

致使邮储资金收益大降,多家银行存贷比吃紧。

(五)2010年7月,中国银监会全面叫停银信理财产品合作,并将存量银信合作产品从表外转入表内。

(六)2011年6月1日:

中国银监会要求对商业银行存贷比考核从月末改为月度日均考核

为防止银行月末季末高息揽存现象愈演愈烈,2011年6月1日起,存贷比考核从月末改为月度日均考核,银行每月初要向银监会报送上月日均存贷款额,并要求日均存贷比不得高于75%;

(七)2011年9月30日:

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不得通过发行短期和超短期、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在月末、季末变相调节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商业银行不得故意拖延理财产品的清算期,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完成清算;

对本行资金所投资的理财产品中包含的信贷资产(包括贷款和票据融资)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信贷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计算相应的存贷比等监管指标;

(八)2011年10月,银监会发文《加强理财产品销售风险控制的通知》,并口头叫停1个月以下的理财产品。

(九)2012年9月,银监会发文《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进行真实会计处理。

当代付行为境内外银行同业机构时,委托行应将委托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

代付行应将代付款项直接确认为对委托行的拆出资金,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

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体现真实受托支付。

委托行应真实委托代付行向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代为支付款项,代付行应将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受益人账户,不得将资金拆给委托行后由委托行“自付”,以确保“受托支付”。

(十)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2)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3)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4)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5)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

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6)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

(1)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2)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前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十一)2013年3月《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直接约束银行理财产品,对银行理财资金的投向、风险拨备提出明确要求。

同时通过以下针对性条款来对通道类业务进行规范:

(1)通过计提拨备和资本,设立风险基金来覆盖风险;

(2)比照自营贷款管理,强迫商业银行利用其信用风险管理优势去管理融资项目;

(3)限额,希望这类业务盘子不要太大,不要出现系统性风险,不要出现信用风险失控的局面。

 

三、业务模式发展历程

回顾商业银行的发展史,近些年的产品创新主要就是围绕资产周转率和财务杠杆在做文章。

前几年,银信合作被鼓励,而且贷款需求十分旺盛,所以资产表外化大行其道。

尔后,经济下滑,同业代付等新模式发展,商业银行同业资产大规模膨胀。

总结来看:

(1)商业银行的各种创新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把表内贷款转移到表外,另一类是把表内贷款伪装成表内非贷款资产。

而这两种方式都变相的增加了实际贷款规模。

(2)信用扩张是商业银行最原始冲动,当存贷比的约束越来越紧时,寻找新的创新途径放贷将一直是主线。

而这种变相放贷规模的变化将主要取决于与监管的博弈。

(3)信贷资产证券化(CDO),实际上是信贷资产表外化的标准化工具。

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在进行。

(一)阶段1:

表内信贷资产表外化-银信合作

银行表内信贷资产表外化主要借助于理财和信托。

在这个过程中,核心要素是银行把一部分负债通过理财产品转移至表外,同时通过信托这个通道转移表内资产。

图1和图2是最简单的运作模式,也是最初发展的主要模式。

图1:

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图

图2:

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图

(二)阶段2:

银信合作模式的改进

随着银信合作的井喷发展,大量的银行表内资产表外化,脱离监管层视野。

为了加强监管,2009年末开始,一系列的规范文件出台,包括《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等。

监管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规定某些形式不得继续进行,比如本行的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于本行的信贷资产、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等;

另一类是规定融资类银信合作的比例,要求银信合作进表。

面对第一类监管政策,商业银行往往直接在银信合作模式上略微改进,典型的就是引入“过桥银行”和“过桥企业”,如图3、4和5。

图3:

引入另一家银行

图4:

引入过桥企业(信托受益权)

图5:

财产权信托受益权

但是在面对另一类监管政策时,商业银行的周旋余地不大,银信合作业务发展受到真正限制。

尔后,又出现利用一家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的形式来替代银信合作,如图6。

在这种模式中,过桥企业B发放的委托贷款也不计入银行表内。

图6:

引入过桥企业(委托贷款)

在这些复杂的金融链条中,原来的存贷款业务链衍生成:

理财——信托资产(委托贷款)——企业贷款,信托业(委托贷款)相当于另一个银行,而这个过程就提高了银行的资产周转率。

信贷资产伪装成非贷款业务——提高杠杆率

(三)阶段3:

信贷资产伪装成非贷款业务-提高杠杆率

由于同业业务资本耗用少,而且不占用贷款额度,所以把信贷业务伪装成同业业务对银行来说也可以提高ROE。

另外,随着监管层对变相同业业务监管的趋严,投资项也成为新的信贷隐藏途径。

图7:

信贷资产伪装成表内非贷款业务的几种模式

1.信贷变道同业拆放-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又称代理同业委托付款业务。

指的是,当客户申请融资时,该家银行(称“委托行”)以自身的名义委托他行(称“代付行”)提供融资,他行在规定的对外付款日,根据委托行的指示,将款项划转至委托行账户上。

日后约定还款日,委托行偿还代付行此次代付款项的本息。

其类别包括国内信用证结算项下、国内保理项下以及票据类的代付。

典型流程如下,我们以图8信用证结算项下同业代付为例。

企业A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把信用证寄给通知行,同时委托通知行兑付该信用证。

通知行通知企业B,企业B向通知行交单议付。

图8:

信用证结算项下同业代付业务流程

图9:

银行承兑汇票下同业代付业务流程

会计上,对于代付行来说,资产方借记同业拆放,负债方借记企业存款。

对于委托行来说,开立信用证属于表外业务,不记入表内(对应的表外风险资产计算的权重为20%)。

于是,同业代付实现贷款业务向同业业务转变。

在整个流程中,委托行和代付行的好处分别是:

(1)委托行:

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增加保证金存款。

(2)代付行:

不占用信贷额度的情况下获取利息收入。

2011年,信贷规模收紧,同业代付变相放贷被银行广泛使用,规模井喷。

2012年9月,银监会出台相关文件规范同业代付。

《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在会计处理上,当代付行为境内外银行同业机构时,委托行应当将委托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

代付行应当将代付款项直接确认为对委托行的拆出资金。

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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