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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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Word文件下载.doc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8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 8

1、历史成本原则上的差异 8

2、权责发生制的差异 9

3、谨慎性原则的差异 9

三、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 9

1、二者的职能不同 9

2、二者规范的内容不同 10

3、二者遵循的应计基础不同 10

4、市场经济对二者的要求不同 11

四、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影响 11

1、增加企业负担,有失公平 11

2、增加工作难度 12

3、不符合效率原则 12

五、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的措施 12

1、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相协调 13

2、税法主动与会计准则相协调 13

3、规范差异、明确调整范围 14

六、总结 14

参考文献 14

写作提纲

2013年11月11日

姓名

刘佳

专业和年级

会计电算化

学制

三年

毕业设计

(论文)题目

一、毕业论文课题综述或毕业设计说明书

(毕业论文课题从“研究背景及意义”、“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其原因”、“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产生的问题”,“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产生的问题”四个方面进行综述;

毕业设计说明书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影响”,“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的措施”、“结论”等个方面撰写。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税法与会计准则不断完善,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程度越来越明显,而国内外实务经验和理论研究表明:

过度的税会分离可能带来高昂的制度摩擦成本。

而削弱税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护和监督,会为企业偷逃税款和会计舞弊提供空间。

如果过度增加税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护和监督,会导致企业的盈利空间大大的减少。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其原因: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产生的差异种类繁多,表现形式各异。

本文主要从会计实务中的收入、扣除项目和资产的方面对其差异的表现形式进行分析。

并对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的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说明两者产生差异的原因。

 

1、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表现形式 

1.1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 

1.2扣除项目的差异分析 

1.3资产的确认与计量的差异 

2、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差异的形成原因 

2.1两者具有不同的目的 

2.2两者的服务对象不同

2.3其他原因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产生的问题:

主要从税法的角度、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方面的角度的角度考虑税法产生的问题,并且分析产生问题的具体原因。

1、企业的工作难度增加 

2、由于两者之间的差异造成税款的流失以及导致征税的难度增加

3、其他问题

(四)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产生的问题

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是无法避免与消除的,只能够尽最大的努力来减少因两者之间的差异产生的问题。

主要从会计工作人员的方面寻找减少问题的方法和会计准则与税法相互协调来减少其差异产生的影响。

1、两者相互协调

2、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3、提高会计人员工作水平 

4、加强会计人员对税法的了解

本题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

1.历史成本原则上的差异

2.权责发生制的差异

3.谨慎性原则的差异

(三)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

1.二者的职能不同

2.二者规范的内容不同

3.二者遵循的应计基础不同

4.市场经济对二者的要求不同

(四)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影响

1.增加企业负担,有失公平

2.增加工作难度

3.不符合效率原则

(五)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的措施

1.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相协调

2.税法主动与会计准则相协调

3.规范差异、明确调整范围

(六)结论

二、完成期限和采取主要措施

完成日期:

2013年11月11日

采取主要措施:

上网查找资料,查阅经济类期刊,查阅会计报和计算机报,到企业实地调查,指导老师的指导,与同学的探讨。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不同的使命决定了二者在企业的税务处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

二者之间的差异以及税务部门对差异的处理方式给企业、会计行业的发展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也增加了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为此本文认为,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法规时,各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促进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互协调、和谐共处。

会计准则税法税务处理差异

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

1、历史成本原则上的差异

  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撑,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的相关性较弱,但可靠性很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因此,税法对历史成本最为肯定,甚至当会计制度在某些情况下放弃历史成本原则时,税法仍然采取恪守政策。

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竞争的加剧,价格变动明显扩大且频繁,历史成本的有用性在很多方面受到质疑。

而公允价值倍受关注,越来越多地被引入会计准则,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一种趋势。

我国近年发布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准则,频繁使用公允价值概念,然而几乎均未得到税法的认可,二者对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不同观点、不同态度,必然会带来大量的差异,进而要进行大量的纳税调整工作。

  2、权责发生制的差异

  权责发生制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作为确认计量的依据,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确认的时间基础,它涉及到一切会计事项。

会计准则强调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目的在于使各个会计单位、各个核算对象的赢利状况得到正确反映,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公允。

企业在经济业务中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以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核算,这与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权责发生制带来的大量会计估计税法则不予承认。

通常税法在收入的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在费用的扣除方面则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

  3、谨慎性原则的差异

  首先,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

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

其次,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八项减值准备。

企业可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比较期末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

但税法仅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做了规定,而没有对其它七项减值准备做出相应的规定。

总之,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谨慎原则已成为所得税差异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三、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

  1、二者的职能不同

  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职能是筹集财政资金、调节经济、监督管理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纳税义务。

同时,税收监督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并主要是通过会计记录进行的监督。

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是国家根据经济现状和国家惯例制定的,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记录和反映的依据,其职能是反映、监督。

  2、二者规范的内容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属于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

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税法遵循国家征税机关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财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分配的问题,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

而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从让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出发,以相关性、可靠性作为规范的目标。

虽说二者都由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但是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

简单地说,税法是维护国家税收的,会计准则是维护企业资本的。

由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制度建设发展迅速,而税法的规定更多地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进行,其发展速度不如会计制度,二者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

  3、二者遵循的应计基础不同

  会计核算强调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而税法要求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因在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各自服务的对象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要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税法要求满足国家税收收入。

如二者均要求费用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扣除,但是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对进项税的抵扣采取购进扣除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只有在验收入库后才能抵扣,商业企业在付款后才能抵扣,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处理并非完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而是把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加以结合,这样有利于控制抵减税收的支出。

  4、市场经济对二者的要求不同

  首先,利润取代产值成为财务会计的核心指标,而要取得真实的利润数据必须严格执行配比原则,为此需要递延某些纳税影响,这就造成与税法规定的冲突。

其次,所有制形式多样化造成会计信息使用者多样化,对于许多使用者而言,根据税法计算出来的利润并不能使他们对企业的获利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

虽然如此,但税法不能抛弃会计原则而另行构造一个税法核算系统,在具体的问题上,税法对会计原则采取“有利则用,不利则弃”的态度,于是差异就难免了。

四、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影响

  1、增加企业负担,有失公平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税务处理中的矛盾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多交税金,有失公平原则,也不利于新会计制度的推广。

例如,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用应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摊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开办费在不短于5年内分期摊入。

举个例子,某单位60万元的开办费一次计入了损益,但税法规定必须按5年摊销,每年应摊12万元,会计上当期多摊的48万元要作纳税调整,补交当期所得税48×

33%=15.84万元。

按道理说,在以后的4年中每年可以调整所得额12万元,调减所得税12×

33%=3.96万元。

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根本不会再转回以前已交的税款,这样企业为了执行会计制度不得不多交所得税3.96万元。

  2、增加工作难度

  不断细化规范、变革发展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使得二者的差异日益明显,给会计工作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增加了会计和管理工作成本。

同时,不法企业趁机弄虚作假也给税务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

会计核算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快速变化,为符合税法的要求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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