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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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需对公司企业标准进行全面制订。

本标准是遵照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劳险[1995]231号《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和关于贯彻《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宁波市2000年2月1日起实行)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对公司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工作作出了规定。

通过本标准的实施,使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工作更加完善、规范。

本标准属首次制订

本标准由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

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江敏

本标准初审人:

郑迴

本标准审定人:

戚亮、张治华

本标准批准人:

欧柯祥

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工作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全体职工,但部分条款根据注明的相关内容执行。

(全体职工指包括中科集团、镇电公司派驻本公司的职工、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劳务公司输入到本公司工作的职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1994年7月5日发布,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浙劳险[1995]231号《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浙政发[2003]52号)

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宁波市2000年2月1日起实行)

镇电公司Q/ZFD202023<

<

职工奖惩管理办法>

>

3管理机构及职责

3.1公司成立劳动纪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工作检查,并对违反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的职工按本标准规定进行考核。

3.1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的管理,坚持齐抓共管,实行三部一室领导对本部门主管的原则;

各部门负责人应对其所属职工进行劳动纪律的教育,落实职工请假、考勤制度,并加强对劳动纪律的检查与考核,做到全面负责,层层落实。

3.2公司综合办公室职责

3.2.1负责制定公司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的有关规章制度;

按月汇总公司劳动纪律检查情况及全公司的考勤统计工作;

落实后予以公布和进行必要的考核。

3.2.2审核各部门的出勤情况、请假手续、考勤方法的正确性,并把不同性质的职工考勤情况报送到相关单位。

3.2.3有权对迟到、早退、中途溜号、执行出入门单、佩戴岗位证(出入门)等情况进行督促与劝阻并及时进行登记,并对从中发生妨碍公务的事端有裁决权,对违反制度强行进入者应及时查明身份,给予必要的处理。

3.3各部门的兼职考勤员应负责做好本部门的考勤统计,并有权经常督促检查各班组的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情况。

3.4各部门及班组应设专人负责考勤,考勤表要公开放在明显的地方,考勤员必须每天准确、及时并用规定的符号做好考勤记录,认真做好考勤统计、整理保存考勤资料,如:

请假条、调休单、病假条等一切原始资料。

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4管理内容与办法

4.1考勤起讫时间为上月26日起至当月25日止,考勤员必须将当月考勤结算清楚,由部门领导签字后,于27日前送综合部。

4.2工作时间及工资范围规定

4.2.1上下班作息时间由公司制订,各部门不得随意改变和违反。

凡到了上班时间未到工作岗位者,为迟到;

未到下班时间而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论处。

4.2.2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在工作时间内就餐,应轮流进行,不得在监控盘上用餐,不得回家或以其他离岗的形式就餐,具体由运行部制定。

严禁任意调班和买班。

4.2.3对保安、炊事等人员的上下班,由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4.2.4本标准涉及的工资均指标准工资。

(不包括奖金、津贴等。

4.3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具体办法

4.3.1劳动纪律以各部门自查为主,公司劳动纪律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抽查。

各部门的自查每月不少于二次。

4.3.2每个职工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班员服从班长的工作分配及调动,班长和专职服从主任的工作分配及调动。

4.3.3班长(值长)在上级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班组(值)的工作安排和分配,保证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4.3.4公司每个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期间遵守劳动纪律;

4.3.5严格考勤制度,考勤员对职工当天的出勤情况,如实反映在考勤表上;

并按规定日期交公司综合办公室;

4.3.6严格执行值班制度,班组职工如遇有事,必须向班长请假,必须得到班长的同意,同时班长须另外安排其他人员做好值班工作;

班长(值长)、专职向主任请假;

主任向公司分管领导请假;

做到逐级向上级请假制度;

4.3.7职工上班期间如有事外出,必须向上级请假;

班组职工有事外出,必须向班长(值长)请假,必须得到班长(值长)的同意,并做好班组请销假记录;

职工请假休息超过二天的,必须取得部门领导同意,三天以上必须获得公司领导的批准;

4.3.8职工上班期间必须座姿端正,须穿厂发工作服和佩戴岗位证并着装整齐(主要是生产区域并有公司配发工作服的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4.3.9职工上班期间不准串岗影响他人工作,不准打瞌睡,不准玩电脑游戏,不准玩扑克以及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

4.3.10做到行为有规范,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行为;

4.4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具体考核。

4.4.1职工违反本劳动纪律规定的,视情节扣奖金50-500元;

4.4.2部门主任不服从公司工作任务布置或班长、职工不服从部门主任工作任务布置,视情节轻重扣主任或班长、职工100-200元;

4.4.3班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班长工作任务安排的,视情节轻重扣奖金100-200元,并按旷工论处;

4.4.4考勤工作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考勤的,扣班长100元,扣考勤员50元;

4.4.5职工上班期间有事外出,每月请假规定为4小时,累计超时4小时,超时时间按调休处理。

4.4.6班组上报考勤不及时,每推迟一天扣班组100元;

4.4.7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100元;

a)上班迟到一次的;

b)工作时间干私活的;

c)工作时间打瞌睡或看与工作无关书籍;

或将与值班无关的物品带至工作场所的;

d)上班期间吃早饭的;

e)在厂区内游动吸烟或在生产场所及指定不能吸烟的地方吸烟的;

f)运行值班监盘人员坐姿不端正,与他人谈天,不正视控制盘、表,伏、睡、靠控制台、盘等;

g)在上班期间着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上班期间未戴岗位证的(主要是生产区域并有公司配发工作服的人员)。

4.4.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150元:

a)在有禁火禁烟标志的地方吸烟的;

b)上班早退一次的;

c)工作时间内脱离岗位未办请销假手续的;

d)不服从工作分配又不听劝告的,或无故拖延执行生产任务的;

e)工作时间与他人吵架的;

f)工作时间利用计算机玩游戏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g)对履行检查、考核的同志进行谩骂、恐吓、报复的。

4.4.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部门内待岗处罚或给予辞退:

a)三个月内二次违纪的;

b)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产任务的;

c)强行索取假期及无理取闹的;

d)工作时间打架影响大、性质严重的;

e)在公司任一区域赌博的。

4.4.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公司内待岗处罚或给予辞退:

a)工作时间内玩牌、下棋、赌博的;

b)一个月内二次违纪的;

c)无故拒不执行生产命令,造成一定后果的;

d)对履行检查、考核的同志进行报复造成一定后果的;

e)在公司内赌博二次以上的;

f)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博、嫖娼者。

4.4.11职工每旷工一天扣罚300元。

4.4.12工作时间打架扣罚300-500元,性质严重,加倍考核。

4.5假期管理。

(此条款针对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镇电职工按镇电公司Q/ZFD202023<

有关规定处理;

劳务公司输入到本公司工作的职工不执行此条款,具体由本人与相关签订劳务协议的劳务公司协商,本公司视作事假处理,一律不支付工资。

4.5.1年休假

4.5.1.1各部门应在确保生产、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结合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并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经职工本人和所在部门双方认可的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4.5.1.2年休假原则上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如有特殊情况,经部门领导同意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能跨年度安排。

4.5.1.3各部门领导应重视职工休年休假,并按年休假计划督促执行。

职工应服从组织安排,按计划休年休假,并将具体休假时间提前告知本班组和本部门领导。

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4.5.1.4如无特殊情况,年休假应先取得班组和部门领导同意后再休息。

否则,休息的天数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旷工处理。

4.5.1.5年休假的假期为:

职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假期为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假期为10天;

已满20年的,假期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6.11.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如当年享受的,在下一年度扣回:

a)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b)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事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5.2病假

4.5.2.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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