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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

 

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拟以部分资产对

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150吨/天电子信息显示超薄基板

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14]第997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拟以部分资产对

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150吨/天电子信息显示超薄基板

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14]第997号

摘要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委托,就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拟以部分资产对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增资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范围和对象为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拟投资及相关资产的进项税,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一宗位于蚌埠市东海大道北侧、老山路西侧的工业用地,其中机器设备中应包含进项税。

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8月31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成本法对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拟投资的资产进行了评估。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对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值为59,251.64万元。

评估报告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1.由于本次的评估目的为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以实物资产对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投资,该实物资产涉及设备类资产,本次评估目的经济行为的实施视同销售,故该设备类资产及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应作为投资方的投资资产,故本次评估的设备类资产均为含税价。

2.委托方在出资时应向被增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以出资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准。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其他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资产评估报告须经备案(或核准)后使用,经备案(或核准)后的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

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拟以部分资产对

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150吨/天电子信息显示超薄基板

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14]第997号

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拟对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增资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8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均为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一)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公司名称:

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蚌埠玻璃”)

公司地址:

安微蚌埠市涂山路1047号

法定代表人:

彭寿

注册资本:

542,088,567.56元

实收资本:

542,088,567.56元

公司类型:

全民所有制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340300000014876

1、历史沿革

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原名“国家建材局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成立于1953年,是原国家建材局直属的全国综合性甲级设计研究单位,20世纪70年代初由北京迁至蚌埠。

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中国建行、物资部(89)建设字第122号文以及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89)建材综计字402号文,蚌埠玻璃于1990年2月22日在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4986307-4),注册资本为1,310万元,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为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筑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蚌埠玻璃与国家建材局脱钩,进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2003年,更名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

2005年12月28日,建材集团以中建材财发【2005】610号《关于将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等八户单位的股权划转至中国建筑材料科技研究院的决定》将蚌埠玻璃无偿划转到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后经多次增资,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蚌埠玻璃注册资本变更为542,088,567.50万元。

企业设有院长办公会,对公司重大决策和日常工作实施管理和控制。

2、经营范围

企业主要从事:

建材、轻工产品、市政建筑工程、非金属矿山采选的研究开发、规划可行性研究、环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及有关技术、设备、材料、供货;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情报咨询、物化分析、热工测定、外文翻译及技术服务;住宿服务等。

(二)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经济行为相关的当事方以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报送备案的相关监管机构。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根据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院办公会《关于对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决议》,会议决定拟以150t/d电子信息显示超薄基板项目对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增资。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反映蚌埠玻璃拟投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和对象是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拟对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的资产及相关税费。

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一宗位于蚌埠市东海大道北侧、老山路西侧的工业用地。

上述拟投资的资产均为蚌埠玻璃在2011年投资建设的150吨/天全氧燃烧电子信息显示超薄基板项目。

由于该资产虽然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但部分尚未结算。

其中房屋建筑物类的账面价值为15,937.54万元,设备类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5,329.72万元。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为3,465.04万元。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本次评估范围中的主要资产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类资产和设备类资产,房屋建筑物从生产工艺的角度,原料系统主要包括硅砂均化库、袋装库、原料车间(配料及混合)、碎玻璃堆场、配合料输送走廊及碎玻璃系统等原料设施;主线房产是由熔化工段、成形工段、退火工段、切裁工段、成品工段辅助设施组合形成的浮法联合车间;辅助生产系统包括了氮气站、压缩空气站、氧气站、氢气站(含氢气罐)、循环、消防水系统(含水塔)、总变电站、油站、天然气调压站等公用设施;其他生产辅助设施包括了烟囱、余热锅炉房、烟气脱硫、脱硝系统等设施。

由于厂房工艺要求较高,厂房全部采用框架、钢混以及轻钢结构。

截止出报告日大部分房产证已办理到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名下,尚有一处房产未取得房产证。

机器设备主要为150吨超薄玻璃生产线及相关附属设施,主要资产包括了原料系总成、玻璃熔窑系统总成、锡槽系统总成、退火窑总系统成,附属设备包括了氮气站、氢气站、总变电站、溴冷站、退火窑电加热系统、天然气燃烧系统、锡槽通风系统等。

设备从2011年陆续采购,2013年开始试生产,2013年10月16日引板成功。

整体来看设备精度较高,建设标准较高,加工效率较高。

企业申报评估的范围内的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蚌国用(2011)第012333号,证载权利人为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无任何他项权利。

资产的相关税费为机器设备的进项税。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2014年8月31日

此基准日是委托方在综合考虑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小、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院办公会《关于对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决议》(2014年第10次)。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年8月25日);

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2004年2月1日);

5、《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订);

8、《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

9、《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9]941号);

10、《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5、《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

6、《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

7、《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

8、《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号);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

10、《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

11、《房地产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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