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共30页word资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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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幼儿当众说话时显得胆怯:
有的结巴重复,面红耳赤;
有的声音极低,自讲自听;
有的低头不语,扯衣服,扭身子。
总之,说话时外部表现不自然。
我抓住练胆这个关键,面向全体,偏向差生。
一是和幼儿建立和谐的语言交流关系。
每当和幼儿讲话时,我总是笑脸相迎,声音亲切,动作亲昵,消除幼儿畏惧心理,让他能主动的、无拘无束地和我交谈。
二是注重培养幼儿敢于当众说话的习惯。
或在课堂教学中,改变过去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取消了先举手后发言的约束,多采取自由讨论和谈话的形式,给每个幼儿较多的当众说话的机会,培养幼儿爱说话敢说话的兴趣,对一些说话有困难的幼儿,我总是认真地耐心地听,热情地帮助和鼓励他把话说完、说好,增强其说话的勇气和把话说好的信心。
三是要提明确的说话要求,在说话训练中不断提高,我要求每个幼儿在说话时要仪态大方,口齿清楚,声音响亮,学会用眼神。
对说得好的幼儿,即使是某一方面,我都抓住教育,提出表扬,并要其他幼儿模仿。
长期坚持,不断训练,幼儿说话胆量也在不断提高。
一、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这个工作可让学生分组负责收集整理,登在小黑板上,每周一换。
要求学生抽空抄录并且阅读成诵。
其目的在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热爱生活,所以内容要尽量广泛一些,可以分为人生、价值、理想、学习、成长、责任、友谊、爱心、探索、环保等多方面。
如此下去,除假期外,一年便可以积累40多则材料。
如果学生的脑海里有了众多的鲜活生动的材料,写起文章来还用乱翻参考书吗?
二、收入确认
三、税前扣除
四、亏损弥补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六、税收优惠
七、申报表填写
一、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1.哪些纳税人需办理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2019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应以什么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201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11张附表,其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还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201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201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门户网站(szgs.gov)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同时,通过我局门户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4.申报有误如何处理?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
在原申报表上涂改进行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更正后的申报表(整套、一式两份)由征收前台交纳税人和数据处理中心。
5.办理汇算清缴应准备哪些资料?
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
(1)至(3)项资料,(4)至(7)项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
6.是否必须报送中介机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在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
二、收入确认
1.企业销售商品时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或者销售折让行为,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4.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5.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在租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9号)规定: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6.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9〕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7.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规定:
(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1.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还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