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经济法13章考点汇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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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修房子
人身
不是自然人,而是人体及组织器官
表二、法律事实:
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或消灭的情况
分类
内容
标准
法律
事实
法律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地震、台风等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战争、政策变更等
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等)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省;
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
属于国际法范畴
特别行政区的法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法是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备案,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平等主体:
经济仲裁,民事诉讼。
或裁或审制原则
不平等主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
表五、经济仲裁
特征:
a自愿协商为基础,b、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第三方仲裁机构,c、仲裁裁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的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有关)
行政争议
原则
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公平、独立仲裁(仲裁机构独立)、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主任1人,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仲裁庭3人或1人
仲裁协议(自愿的结果)
必须书面!
效力
(1)有效的必须具备仲裁意愿表达、仲裁内容、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全的可以补充,否则无效。
(2)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不受合同的变更、解除的影响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出示,法院驳回起诉,若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仲裁协议约定内容有争议,提交仲裁庭
回避制度
利害关系人、本案当事人关系人,私自会客及送礼
是否开庭
应当开庭,可以不开
是否公开
不公开进行,可以公开
和解
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和解后可以撤回,后悔的仍可申请仲裁。
和解协议无法律效果,仲裁庭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
调解
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即生效,生效前仍可反悔,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
先按照多数意见,后按照首席仲裁员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表六、民事诉讼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几乎所有平等主体之间都适用,包含仲裁不适用的劳动、人身等都可以民事诉讼
审判制度
A、合议制度,三人以上的单数
B、审判相关人员的回避制度,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C、公开审判制度。
特殊情况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以及离婚案件、涉及商业机密的可以不公开审,但是必须公开宣判
D、两审终审制,不得再上诉,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特殊情况下一审终身制,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经常居住地;
找不到人的,按原告住所地
特殊管辖(两个以上的法院)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4)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特定法院管辖)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2)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
(3)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
期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强制义务人履行),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普通
2年
特别
1年:
“身体、质量”“寄存、租金”
最长
20年
【注意】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中止
(暂停)天灾人祸,“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恢复日继续计算
中断
(复位)人为的做了事情,比如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调节
民事案件可以调解,离婚案件应先调解,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得调解
判决生效
一审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
“送达”之日起生效
强制执行
判决、裁定
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审判员移交
强制执行地:
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一审的法院
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对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所在地院
表7、行政复议
复议范围
排除事项
(1)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2)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
(3)抽象行政行为
复议程序
申请
60日内,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参加人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
一个婆婆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安全机关,垂直管理机构
俩婆婆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
本级复议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不服的可以人民法院诉讼,也可以国务院仲裁
【链接】税务行政复议: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注意1】不得收费,诉讼收费。
【注意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4种情况可停止,申请被认可的,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
复议决定
(1)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一般60日内答复
(2)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决定种类包括维持;
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决定种类
决定维持:
原行政机关或法院强制执行
不履行的要求其履行
变更、撤销:
事实不清、依据错误、违反程序、超越职权、明显不当变更的行政机关或法院强制执行
表八、行政诉讼
诉讼范围
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后的3月内,行政复议后15日内,提出。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受理
(1)国家行为;
⑵内部行政奖惩任免;
⑶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⑷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
【注意】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与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同(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依然可以起诉)
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县级以上政府,海关,重大、复杂案件
一般情况
原告就被告: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所在地。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
特殊情况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诉讼程序
选择复议和必经复议。
诉讼时效不动产行政行为后的20年,普通5年
起诉书:
可书面,可口头,
公开(特殊情况不公开)、开庭、合议庭(3人以上单数)、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补偿、自由裁量权除外)
判决
6个月内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决,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不上诉
行政处罚:
针对法人而言。
行政处分:
针对自然人说的
主刑可以带附加刑,附加刑不单独存在。
行政责任:
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产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
拘役,罚金,没收财产
经济仲裁
调解书
签收
作出或签收
仲裁书
作出
劳动仲裁
终极裁决,裁决书
非终极裁决
送达15日内
送达
民事诉讼
送达之日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送达15日10日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表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关系的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内容较强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合同时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法:
适用范围:
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基金会
依照执行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聘用制、编外人员。
公务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使用公务员法
订立主体
劳动者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
义务:
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
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无执照有委托书也可以,都没有不行。
如实说明不得扣押证件(限期归还并处罚)和收取财物、提供担保(限期归还,罚款500—2000,赔偿责任)
建立关系
“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
签订劳动合同
书面(例外:
非全日制用工口头)
订立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不签的后果
一个月内劳动者不愿意签:
“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
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不愿意签:
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支付经济补偿
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