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经济法13章考点汇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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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修房子

人身

不是自然人,而是人体及组织器官 

表二、法律事实:

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或消灭的情况

分类

内容

标准

法律

事实

法律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地震、台风等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战争、政策变更等

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等)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省;

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

属于国际法范畴

特别行政区的法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法是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备案,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平等主体:

经济仲裁,民事诉讼。

或裁或审制原则

不平等主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

表五、经济仲裁

特征:

a自愿协商为基础,b、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第三方仲裁机构,c、仲裁裁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的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有关)

行政争议

原则

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公平、独立仲裁(仲裁机构独立)、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主任1人,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仲裁庭3人或1人

仲裁协议(自愿的结果)

必须书面!

效力

(1)有效的必须具备仲裁意愿表达、仲裁内容、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全的可以补充,否则无效。

(2)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不受合同的变更、解除的影响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出示,法院驳回起诉,若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仲裁协议约定内容有争议,提交仲裁庭

回避制度

利害关系人、本案当事人关系人,私自会客及送礼

是否开庭

应当开庭,可以不开

是否公开

不公开进行,可以公开

和解

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和解后可以撤回,后悔的仍可申请仲裁。

和解协议无法律效果,仲裁庭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调解

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即生效,生效前仍可反悔,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

先按照多数意见,后按照首席仲裁员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表六、民事诉讼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几乎所有平等主体之间都适用,包含仲裁不适用的劳动、人身等都可以民事诉讼

审判制度

A、合议制度,三人以上的单数

B、审判相关人员的回避制度,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C、公开审判制度。

特殊情况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以及离婚案件、涉及商业机密的可以不公开审,但是必须公开宣判

D、两审终审制,不得再上诉,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特殊情况下一审终身制,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经常居住地;

找不到人的,按原告住所地

特殊管辖(两个以上的法院)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4)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特定法院管辖)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2)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

(3)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

期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强制义务人履行),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普通

2年

特别

1年:

“身体、质量”“寄存、租金”

最长

20年

【注意】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中止

(暂停)天灾人祸,“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恢复日继续计算

中断

(复位)人为的做了事情,比如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调节

民事案件可以调解,离婚案件应先调解,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得调解

判决生效

一审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

“送达”之日起生效

强制执行

判决、裁定

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审判员移交

强制执行地:

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一审的法院

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对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所在地院

表7、行政复议

复议范围

排除事项

(1)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2)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

(3)抽象行政行为

复议程序

申请

60日内,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参加人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

一个婆婆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安全机关,垂直管理机构

俩婆婆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

本级复议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不服的可以人民法院诉讼,也可以国务院仲裁

【链接】税务行政复议: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注意1】不得收费,诉讼收费。

【注意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4种情况可停止,申请被认可的,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

复议决定

(1)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一般60日内答复

(2)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决定种类包括维持;

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决定种类

决定维持:

原行政机关或法院强制执行

不履行的要求其履行

变更、撤销:

事实不清、依据错误、违反程序、超越职权、明显不当变更的行政机关或法院强制执行

表八、行政诉讼

诉讼范围

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后的3月内,行政复议后15日内,提出。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受理

(1)国家行为;

⑵内部行政奖惩任免;

⑶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⑷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

【注意】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与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同(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依然可以起诉)

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县级以上政府,海关,重大、复杂案件

一般情况

原告就被告: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所在地。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

特殊情况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诉讼程序

选择复议和必经复议。

诉讼时效不动产行政行为后的20年,普通5年

起诉书:

可书面,可口头,

公开(特殊情况不公开)、开庭、合议庭(3人以上单数)、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补偿、自由裁量权除外)

判决

6个月内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决,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不上诉

行政处罚:

针对法人而言。

行政处分:

针对自然人说的

主刑可以带附加刑,附加刑不单独存在。

行政责任:

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产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

拘役,罚金,没收财产

经济仲裁

调解书

签收

作出或签收

仲裁书

作出

劳动仲裁

终极裁决,裁决书

非终极裁决

送达15日内

送达

民事诉讼

送达之日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送达15日10日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表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关系的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内容较强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合同时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法:

适用范围:

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基金会

依照执行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聘用制、编外人员。

公务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使用公务员法

订立主体

劳动者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

义务:

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

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无执照有委托书也可以,都没有不行。

如实说明不得扣押证件(限期归还并处罚)和收取财物、提供担保(限期归还,罚款500—2000,赔偿责任)

建立关系

“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

签订劳动合同

书面(例外:

非全日制用工口头)

订立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不签的后果

一个月内劳动者不愿意签:

“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

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不愿意签:

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支付经济补偿

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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