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小垭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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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建始县小垭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细则和分图图则的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本细则和分图图则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湖北省、以及恩施州建始县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土地使用控制规定

第十条本片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商住混合用地;

(三)公共设施用地;

(四)工业用地;

(五)仓储用地;

(六)工业兼容仓储用地

(七)对外交通用地;

(八)道路广场用地;

(九)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十)绿地;

(十一)林地。

第十一条居住用地(R),指各类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7m的道路用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四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宅间路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一到三层的村民自建住宅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宅间路、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商住混合用地(RC),指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混合用地。

第十三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各类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管理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居住兼容用地(C2),指各类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和居住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五)教育机构用地(C6),指小学和中学用地。

第十四条工业用地(M),指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一)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二)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矿、冶金、建材、造纸、制革、化工等工业用地。

(四)本规划区工业均为一类工业用地(M1)。

第十五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等用地。

(一)普通仓储用地(W1),指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储用地。

(二)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第十六条工业兼容仓储用地(M/W),指规划区内根据实际发展需要确定其用地性质为仓储用途或工业用途的用地。

第十七条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二)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连接线和及长途客运站用地。

第十八条道路广场用地(S),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社会停车场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中的单位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地。

(一)道路用地(S1),指规划用地范围内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7m的各种道路、交叉口等用地。

(二)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第十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规划区内所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如清水池、变电站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如加油站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四)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第二十条绿地(G),指各类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附属绿化用地。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山体公园、路旁绿地。

(二)防护绿地(G3),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绿地。

第二十一条林地(E4),指规划范围内保留的山体林地。

第二十二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在开发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求,的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类用地兼容性参照“表一”执行。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用地性质

居住兼容用地

商业金融兼容用地

工业兼容用地

低层居住建筑

×

多层居住建筑

商业服务设施

文化设施

办公

储运仓库及堆场

注:

√适建×

不适建○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设开发控制规定

第一节建筑容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限高)应按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类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参照“表二”执行。

表二各类用地建筑容量开发控制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建筑限高

(米)

代号

名称

R1

一类居住

2.0-3.0

35—40

14

R2

二类居住

0.7—0.8

20—30

10—14

RC

商住

3.0

30

25

C1

行政办公用地

1.5—2.0

36—40

22—33

C2

商业金融用地

0.7—1.8

40—55

10—18

C3

文化娱乐用地

1.8

55

18

C5

医疗卫生用地

1.0—1.6

30—43

15—30

C6

教育用地

1.2—1.5

M

工业用地

1.6

12

W

仓储用地

1.5

60

W/M

工业仓储兼容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0.2—1.1

10—33

4—25

G1

公共绿地

0.1

5

7

G3

防护绿地

E4

林地

第二十六条原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七条公共绿地及休闲用地内不得建设与绿化休闲无关的建筑及设施。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八条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公用基础设施(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规划区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的规定:

住宅建筑应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度-南偏西15度),避免西向布置,住宅间距以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计不少于3h。

不同形式的住宅建筑,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综合因素,其间距参照值如下:

(一)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不少于0.6倍(南向坡)和1.0倍(北向坡);

(二)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三)多层住宅建筑侧间距不小于6m,两侧为高层建筑时,其侧间距不小于13m。

第三十条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房间冬至日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连续2小时。

第三十一条公共建筑的间距,在参照同类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要求,且满足专业规划及消防要求的同时可酌减10-20%。

高层公共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侧间距不小于9m,侧面开窗时其间距不小于13m。

第三十二条厂房和仓库建筑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要求,同时应考虑货物运输和装卸的要求。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沿基地边界和沿高速公路连接线和片区主要道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建筑后退相邻地块分界线距离:

(一)多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5倍,最小6m。

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3倍,最小4m;

(二)高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3倍,最小12m。

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15倍,最小6m;

(三)毗邻地块为文、教、卫建筑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m。

(四)毗邻地块为绿地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2-3m。

第三十五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沿景观大道、高速公路连接线、城市次干道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均为5米;

沿城市支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为3米。

第三十六条建筑后退其它用地距离:

(一)后退防护绿地距离为不小于3米;

(二)后退铁路干线距离不小于20m;

(三)后退架空电力线每侧距离(考虑最大计算风偏):

35KV后退8m、110KV后退10m。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m(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和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雨篷、招牌、灯饰等可外挑,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第三十九条防护绿带内不得建设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

第四章绿地控制规定

第四十条高压线两侧各控制10米的绿化防护带;

工业区、仓储区控制5米的绿化防护带。

第四十一条各类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参照“表三”执行:

表三各类用地绿地率控制

用地代码

绿地率(%)

一类居住用地

35

二类居住用地

商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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