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贷款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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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贷款合同Word格式.docx

住所:

 

借款人:

BBBB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或者“BBBB”)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借款人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因【】地块后续开发建设需要,向贷款人申请信托贷款。

2AA信托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公司,其拟发起设立“【】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信托计划项下募集的信托资金向借款人提供信托贷款。

AA信托拟于信托计划成立后向借款人分笔发放信托贷款。

为明确双方在贷款项下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定义

1.1.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

系指“【】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信托计划成立日/后续信托资金募集成功日:

系指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与AA信托签署的《【】号之信托合同》约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后续募集成功之日。

1.3.贷款发放日:

系指贷款人按本合同第4条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各笔信托贷款之日,包括首笔贷款发放之日和后续各笔贷款发放之日。

1.4.结息日:

系指用于核算贷款利息的日期。

各笔贷款的结息日单独核算。

就某笔贷款而言,系指自该笔贷款发放日后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即对应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及该笔贷款的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下同)。

结息日不因非工作日顺延。

1.5.付息日:

系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日期。

若结息日非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则付息日与结息日为同一日;

若付息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非工作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1.6.提前还款日:

系指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第5.5条的约定,应提前偿还某笔贷款对应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之日。

1.7.贷款到期日:

系指本合同项下各笔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贷款到期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计算利息。

如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偿还某笔全部贷款本息的,则该笔贷款到期日计算至该笔贷款的提前还款日。

1.8.《信托合同》:

系指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与AA信托签署的《【】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1.9.本合同/《贷款合同》:

系指双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AA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BBBB置业有限公司之贷款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1.10.《保证合同》:

系指本信托计划保证人与AA信托签署的编号为【2019S0343–保证】的《AA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证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1.11.交易文件:

系指《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有)的统称。

1.12.保证人:

系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权利义务合法承继人。

1.13.月/贷款月度:

就各笔贷款而言,系指该笔贷款发放日,或每月该笔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日期(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该笔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日期(不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贷款月度。

1.14.年/贷款年度:

就各笔贷款而言,自该笔贷款发放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贷款月度为一个贷款年度。

1.15.贷款本金余额:

就某一日期而言,针对任一笔贷款的贷款本金余额,系指A减去B所得的差额。

A系指各笔信托贷款发放日,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该笔信托贷款时对应的贷款本金金额;

B系指各笔贷款发放日后,贷款人已经收到的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就该笔贷款本金已经支付的金额。

1.16.借款人账户:

指借款人在商业银行处,以自身名义开立的,并在借款借据中写明的用于提取信托贷款的资金专用账户。

1.17.归集期间:

指根据本合同第5.3款的约定,借款人应在各个不同的期间,持续保证借款人账户内有相应的资金余额。

1.18.法律: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贷款基本要素

2.1.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人民币信托贷款,贷款拟分笔发放,各笔贷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亿元整(小写:

¥2,000,000,000.00元)。

本合同项下贷款可分笔发放,按照贷款发放的前后顺序,依次命名为第1笔信托贷款、第2笔信托贷款……以此类推,第i笔信托贷款(各笔贷款简称为“第i笔信托贷款”)。

根据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第i笔信托贷款资金来源为AA信托管理的“【】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第i类信托单位募集的第i类信托资金,AA信托仅以实际募集的第i类信托资金为限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

i=1,2,3,4……,下同。

其中,第1类信托资金对应第1笔信托贷款,第2类信托资金对应第2笔信托贷款,……,以此类推。

每笔贷款的实际贷款金额以各笔贷款借(贷)款凭证借据(样本见本合同附件一,下简称“《第i笔信托贷款借款借据》”或“借款借据”)实际记载贷款金额为准。

2.2.本合同项下各笔贷款单独计算期限,每笔贷款的期限均为【2】年,具体以借款借据记载期限为准,自各笔贷款发放日(含该日)起算至该笔贷款到期日。

如果借款借据记载的贷款发放日与实际贷款发放日不一致的,贷款期限的起始日应自实际贷款发放日起算,贷款到期日以《第i笔信托贷款借款借据》实际记载的贷款到期日为准。

2.3.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用于向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并最终用于【】地块(土地证号:

【】,以下简称“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本条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风险投资等投资,不得用于除目标项目之外的其他房地产土地及项目开发以及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土地储备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缴付土地出让金,不得将贷款用于保障性住房或其他公益类项目,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贷款资金用于向被认定为高污染、高耗能或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全部或部分支付给政府或其部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或股权投资,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以及禁止以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

2.4.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不得进行债转股操作且不允许无还本续贷。

3利息的计算与支付

3.1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各笔贷款年利率具体以双方盖章确认的该笔贷款对应的《第i笔信托贷款借款借据》中记载的利率为准。

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3.2计息与结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含增值税及附加)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贷款发放日(含该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

贷款日利率=年利率/360。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日计息,各笔贷款分别计息,于各笔贷款发放日后的结息日结息。

就某笔贷款而言,其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为:

(1)每个结息日,借款人应付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该笔贷款存续本金余额×

该笔贷款年利率×

自上一结息日(含)至本结息日(不含)经过的实际天数/360。

其中,就该笔贷款的贷款发放日后第一个结息日而言,“上一结息日”为该笔贷款的贷款发放日(含)。

该笔贷款的最后一个结息日,是指该笔贷款到期日(不含)。

(2)借款人应在每个付息日、提前还款日、贷款到期日将当期应付利息、应偿还本金(如有)以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如有)划入贷款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账户信息详见本合同5.2条)。

(3)任何情况下,贷款人已收取的利息均不再返还。

4贷款的发放

4.1.除非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下述放款条件,只有下述放款条件全部且持续满足后,贷款人方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首笔贷款:

(1)信托计划已成立,首笔贷款对应的该类信托资金已经募集成功;

(2)《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已签署生效;

(3)借款人及保证人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签署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文件以及完成拟议交易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其中,贷款人已取得借款人同意本次融资事项的有效股东决定,贷款人已取得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有效董事会决议,且就本次担保已经发布相应公告;

(4)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做出的任何声明与承诺均保持真实、准确、有效;

(5)借款人、保证人均没有发生本合同、《保证合同》项下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借款人、保证人的财务、经营状况及资产均与其签署本合同、《保证合同》时基本相同,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6)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首笔贷款对应的不可撤销且符合贷款人要求的《第1笔信托贷款借款借据》;

(7)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8)其他本合同规定的放款条件均已满足。

4.2.下述放款条件全部且持续满足后,贷款人方可向借款人发放后续各笔贷款:

(1)信托计划项下用于发放后续各笔贷款的各类信托资金已募集成功;

(2)本合同4.1条(除第

(1)项外)所载各项放款条件持续满足;

(3)借款人、保证人均未出现本合同、《保证合同》项下所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

(4)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该笔贷款对应的不可撤销且符合贷款人要求的《第i笔信托贷款借款借据》;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放款条件均已满足。

4.3.贷款人应将信托贷款从信托财产专户划入借款人指定的以下账户(下称“借款人指定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贷款人向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划付贷款资金即视为借款人提款,各笔贷款发放日以贷款人向借款人指定账户划付贷款资金之日为准。

4.4.借款人充分理解,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用于发放信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实际募集的各类信托资金。

因此,本合同生效后,如果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未能及时将信托资金划付至贷款人信托财产专户,致使本信托计划无法成立、某类信托单位无法成立、贷款人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的,则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放款日期相应顺延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如果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实际交付的各类信托资金与本合同项下拟发放的各笔信托贷款金额不一致的,贷款人仅以本信托计划项下实际募集的各类信托资金为限向借款人相应发放各笔信托贷款,贷款人不承担由此给借款人造成的任何损失。

5还款

5.1.各笔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将该笔贷款本金清偿完毕,利随本清。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各笔贷款不得提前归还。

否则借款人应承担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提前还款而造成的各笔贷款全部预期利息损失以及与此有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预期利息损失按日计收,天数按该笔贷款发放日(含该日)至该笔贷款对应的借款借据记载的贷款到期日(含该日,如贷款人、借款人此前根据本合同第5.5.3条、第5.5.4条约定选择提前到期的,则选择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部分计算至该笔贷款的提前还款日)之间的实际天数计算,利率按该笔贷款借据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5.2.借款人所偿还之各笔贷款本息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付息日汇至贷款人所指定的以下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

【AA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5.3.贷款本金的提前归集及监管

1、借款人应确保借款人账户内资金余额在如下归集期间,进行提前归集:

(1)在第i笔贷款到期日前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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