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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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四)差异性原则。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第五条公司在选择第三方基金募集机构时,为确保适当性的贯彻实施,应当对基金募集机构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募集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选择基金募集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对销售人员的考核、监督问责、培训等机制,规范销售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

销售人员的考核、监督问责、培训等制度,遵守公司目前相关制度或者由公司销售部门与合规风控部门另行制定。

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其各部门不得采取鼓励其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私募基金产品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销售人员建立管理档案,对销售人员行为、诚信、奖惩等方面进行记录。

具体档案制度由公司销售部门与合规风控部门制定。

第八条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销售人员,要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否则,应当赔偿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的全部损失。

公司应当和全体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密责任及违约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设置专门回访人员,对购买私募基金产品的普通投资者每【半年】抽取不低于【10】%进行回访;

对持有R5等级私募基金产品的普通投资者每【季度】抽取不低于【20】%进行回访。

回访人员对回访时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风险隐患的及时排查,并定期整理总结,并向公司风控合规负责人报告,公司风控合规部门对反馈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方案,以不断完善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条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已知晓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公司及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准确记录投资者投诉内容并留痕。

公司根据投资者投诉内容,及时妥善处理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引起的投资者投诉,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

自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及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

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资料。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信息资料、告知警示投资者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至少保存20年。

第三章投资者分类

第十四条公司要根据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各自特点,向投资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公司销售人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准确完整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五条投资者除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投资者类型

证明资料

自然人

有效身份证件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一)项所述机构作为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二)项所述产品作为投资者的

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所述产品作为投资者的

基金会登记证明、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备案证明、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五)项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除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专业投资者申请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十七条公司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

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九条公司暂不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

如果以后公司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的,要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专业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并得出相对应的风险等级。

第二十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私募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公司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分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稳健型、C3平衡型、C4成长型、C5进取型五种类型。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按照《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评分结果确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普通投资者风险评分标准(自然人)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分值区间

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0≤C1<30分

C2稳健型

30≤C2<45分

C3平衡型

45≤C3<60分

C4成长型

60≤C4<72分

C5进取型

72≤C5<100分

普通投资者风险评分标准(机构和产品)

C1保守型

0≤C1<20分

20≤C2<40分

40≤C3<60分

60≤C4<75分

75≤C5<100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要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专业投资者申请书》,要求其填写相关信息和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二)根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提供相应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三)核查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或者代表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工作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如实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四)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及投资者类型告知投资者。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所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公司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

同时,向其出具《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并由其签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销售人员应当在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同时,向普通投资者(包括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五)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条件,但未提出专业投资者认定申请的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供《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核查参加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

(二)销售人员在测试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

(三)《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要在填写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评分表》得出相应评估分数。

第二十三条公司要根据《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评估分数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参照《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等级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表》对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并在评估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资者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向其出具《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并由其签章确认。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将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可以进行转化。

第二十六条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符合转化条件的专业投资者,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交《投资者转化表》;

(二)公司在收到《投资者转化表》5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

(三)公司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核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符合转化条件的普通投资者,要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向公司提交《投资者转化表》,同时还要向公司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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