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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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性空气调节

 

舒适性

空气调节

室温允许波动

±

0.1~0.2

0。

5

〉=±

屋 

 

—-—

-—-

0.8(0。

7)

1。

0(0。

9)

 顶 

 棚

5(0。

4)

0.8(0。

0.9(0.8)

2(1.0)

外 

—-—

0。

8(0。

7) 

0(0.9)

1.5(1.3)

内墙和楼板

0.7(0。

6)

0.9(0.8)

1.2(1.0)

2.0(1.7)

注:

1:

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

C时.

2:

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

4条的规定.

6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

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

6的规定.

 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 

表2。

6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

C)

0.1~0。

2

 ±

外墙

-——

 4

屋盖和顶棚

4

5

7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

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1.7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

C)

外墙朝向

层次

>

=±

1.0

宜减少外墙

宜北向

宜避免顶层

不宜有外墙

如有外墙壁时,宜北向

宜底层

0.1~0.2

不应有外墙

--—-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

0.5º

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2:

本条和本规范第2。

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º

以北的地区;

北纬23.5º

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

第2.1.8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

1.0º

c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部分窗扇宜能开启。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外窗宜采用双层玻璃窗;

舒适性空所调节器房间,有条件时,外窗亦可采用双层玻璃窗。

第2。

9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

C时,外窗应尽量北向;

C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

C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

第2.1.10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2。

1.10的要求。

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六斗必要时,可设置空气幕。

ﻫﻫ门和门斗 

 表2。

1.10

外门和门斗

内门和门斗

〉=±

不宜有外门,如有经常开启的外门时,应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等于7º

C时,宜设门斗

0.5

不应有外门,如有外门时,必须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3º

0.1~0.2

-—

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是±

1.0º

C的邻室

注:

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度大于或等于7º

时,应采用保温门.

负 荷计算

2。

1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

一、通过围护结构传入室内的热量;

ﻫ二、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

ﻫ三、人体散热量;

四、照明散热量;

五、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室内热源的散热量;

ﻫ六、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

七、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热量;

ﻫ八、伴随各种散湿过和产生的潜热量。

ﻫ第2。

2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和性质以及房间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

通过围护结构进入室内的不稳定传热量、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人体散热量以及非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的散热量等形成的冷负荷,宜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计算确定;

不宜把上述得热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

2.3条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时,室外或邻室计算温度,宜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ﻫ一、对于外窗,采用室外计算逐时温度按本规范第2。

10条式(2。

10)计算;

二、对于外墙和屋顶,采用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

tzs=tsh+(ρJ/αW)(2。

2.3-1)ﻫ式中tZS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º

C)ﻫtsh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º

C),按本规范第2.2.10条式的规定采用;

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

ﻫJ——围护结构所在朝向的逐时太阳能总辐射照度(W/m²

),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

ﻫ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²

C]。

ﻫ注:

舒适性空气调节屋间和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或等于±

C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其非轻型外墙,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

ﻫtzp=twp+ρJP/αW 

(2。

2.3。

—2)

式中 

tz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º

C);

ﻫJP——围护结构所在朝向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温度(º

C),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º

C),按本规范第2.2。

9条的规定采用;

ρ、αW 

—-同式(2。

2.3—1).

三、对于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当邻室为非空气调节房间时,采用邻室计算平均温度,按下式计算:

ﻫtls=twp+Δtls(2.2。

3—2)ﻫ式中tl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º

C)ﻫtwp——同式(2.2。

3—2)

Δtls—-邻邦室计算平均温度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差值(º

C),宜按表2。

3采用。

温度的差值 表2。

邻室散热量

a

很少(如办公室和走廊)

1~2

<

23W/m²

23~116W/m²

[20~100kcal/m²

.h)]

2.4条 

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

ﻫCL=KF(twl-tn) 

 (2.2.4—1)

式中CL——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K-—外墙壁或屋顶的传热系数[W/m²

º

C];

F--外墙或屋顶的面积(m²

);

ﻫtwl-—外墙可屋顶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º

C),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朝向和构造、外表面颜色和粗糙程度以及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5.2。

3条确定的T值通过计算确定;

tn——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º

C)ﻫ注: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

0º

C的房间,其非轻型外墙传热形成的泠负荷,可近似接下式计算:

ﻫCL=KF(tzp—tn 

)(2。

2.4-2)ﻫ式中CL--个墙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

ﻫK,F,tn--同式(2.2。

4-1);

tzp—-同式(2。

2.3—2)。

2.5条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

ﻫCL=KF(twl—tn 

)(2.2。

5)

CL-—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ﻫtwl—-外窗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和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2。

2.10条确定的T值,通过计算确定;

ﻫK,F,tn 

——同式(2。

4-1)。

第2.2。

6条 空气调节房间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 

 时,宜按下式计算通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ﻫCL=KF(tls—tn)(2。

2.6)

式中CL-——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

ﻫK,F,tn 

——同式(2。

2.4)

tls-——同式(2.2.3-3).

2.7条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夏季不可计算通过地面传达室热形成的冷负荷。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有外墙壁时,宜计算距墙壁2M范围内的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2.8条 计算透过玻璃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时,应考虑空气调节房间内、外遮阳设施以及附近高大建筑物或遮挡物的影响。

9条透过下班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形成的冷负荷,宜按遮阳设施的类型和空气调节房间蓄热特性等因素,分别计算确定。

第2.2.10条确定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产冷负荷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用适宜的群集系数、负荷系数和同时使用系数,有条件时,应有要用实测数值。

ﻫ当上述散热形成的冷负荷占室内冷负荷的比率较小时,可不考虑房间蓄热特性的影响.

11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ﻫ一、人体散湿量;

二、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湿量;

三、化学反应过程的散湿量;

四、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

五、食品或其他料的散湿量;

六、设备散湿量。

2。

13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ﻫ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房间逐时冷负荷的综合值或各房间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水泵、冷水管和水箱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2.14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宜按本规范采暖第二节计算;

但室外计算中心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2。

5条的规定采用.

系 统设计

第2.3。

1条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就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和参数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2.3.2条 建筑物内负荷特性相差较大的内区与周区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3。

3条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浊允许波动范围大于±

C和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

0.5%的各房间相互邻近,且室内温湿度基数、单位送风量的热扰量、班次和运行时间接近时,宜划为同一系统;

ﻫ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

0.1~0.2º

C的房间,宜设单独的系统,当 ±

1~0。

C的房间较小,且附近有温湿度基数和使用班次相同的空气调节房间时,可划为同一系统。

ﻫ三、有消声要求的房间,不宜和产生噪声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

室内温度左数不同或热湿扰量相差较大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局部处理装置。

第2.3。

4条 

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单风管式的,当房间负荷变化较大,采用变风量系统能满足要求时,不宜采用定风量再热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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