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工作细则样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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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工作细则样本文档格式.docx

食品原料的索证台帐及记录情况、食品原料存放的安全情况;

(2)加工场所食品安全状况:

冷藏冷冻设施,清洗、消毒及保洁设施、凉菜间设施及空气降温设施可正常使用且运行良好;

所有功能水池上下水齐全可正常使用;

垃圾存放桶、箱数量足量且密闭;

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能正常使用;

(3)工具、容器食品安全状况:

加工、存放成品、半成品、原料的工具、容器从材质或规格上有明显区分;

(4)餐、饮具食品安全状况:

消毒后的餐饮具数量满足每餐用餐人员使用。

3、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1)活动开始5天前,对供餐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二次便检。

(2)每日对原料油、蔬菜进行快速检测;

对凉菜间、分餐间紫外线灯的照度检测、对凉菜间加工用具及操作人员手部进行涂抹检测;

对消毒后的熟食用具、餐饮具的涂抹检测。

如出现不合格情况:

立即更换原料、更换紫外线灯;

立即对不合格蔬菜进行浸泡、清洗;

立即对加工工具、餐饮具、人员手部进行再次消毒。

(3)对加工场所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指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卫生监督意见书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按规定由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接待单位处理;

如不能及时落实整改要求,指导供餐单位在保障食品安全前提下落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或大会组委会。

(4)供餐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且在工作期间不得有与岗位工作无关的行为;

凉菜间、分发餐工作人员上岗时佩戴一次性口罩。

(5)一日三餐所有主副食品均应留样,数量不少于250克,并留置于专用且有明显标识的冷藏设施中保存48小时,作好记录。

(6)食物要烧熟煮透,菜品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不得提供隔夜剩饭菜。

熟卤菜应自行在凉菜间内加工,不得外购,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凉菜间温度不得高于25℃;

若为配餐,供餐单位不得提供凉菜,送餐容器、车辆应专用、密闭,每餐后应消毒,用餐地应设有专用的发餐场所。

所有提供菜品从熟制到食用不得超过2小时。

(7)每日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提前核定三餐的菜单。

菜单中供应的菜肴品种、数量应与加工制作场所、加工条件相适应;

不得供应违禁生食水产品和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如发生突发事件,紧急处理简易流程

1、报告

遇有食源性疾患的突发事件,监督员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负责人,并报告卫生局及大会组委会。

2、处理

(1)遇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及公共场所中毒事件,监督员首先应保护好现场;

(2)按要求报告市卫生局,卫生防病部门负责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

中毒食品的卫生学调查)采集样品、出具检验报告、中毒诊断报告等;

(3)监督员负责违法事实的现场调查取证,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主管所长。

二、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工作程序(宾馆、美容美发、浴池、娱乐场所、游泳池)

1、掌握会期时间、饮用水情况、住宿情况(地点、人员、接待单位的饮用水情况)

对从业人员,从重点环节的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要求内容进行培训。

住宿场所卫生安全状况,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

2、对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内容:

(1)客房

卫生间排风扇正常运转,便器是否清洁消毒,化妆品标识是否合格,并索证齐全。

杯具是否消毒(一次性杯具应索证齐全),独立空调过虑网表面有无灰尘,集中空调送、出口有无灰尘。

(2)美容美发

毛巾、工具做到一客一消并备有皮肤病专用工具。

(3)游泳池

浸脚池有效氯达标,游泳池池水余氯达标

(4)娱乐场所

室内空气质量达标

3、快检项目:

1、室内空气质量指标;

2、游泳池水质检测

三、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

1、重大活动前期:

对涉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按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要点进行检查并索要近期卫生部门的水质监测报告备案。

对涉及的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按二次供水设施监督检查要点进行检查并索要近期的水箱清洗报告和卫生部门的水质监测报告备案。

注:

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消毒器或采用其它消毒方式正常运转,且具有有效地卫生部门批件。

2、重大活动期间:

每日对涉及的有二次供水设施单位的水箱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3、对重大活动期间涉及接待单位和活动场所提供的桶装水和瓶装水,按定型包装食品索证要求进行索证备案,桶装水的饮水机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卫生间内水源不可直接饮用,应提供漱口水(瓶装水)。

附件5

禁、慎用的食品类别(品种)名单

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会议期间所有接待单位还必须注意以下要求:

一、禁止食用(使用)的食品(原料)类别(品种)名单

1、非本单位加工的直接入口食品,如熟卤菜、凉拌菜、蛋糕等;

2、直接入口的生海产品、水产品,包括海蛰、海带、海产贝类、深海鱼、虾、蟹及其始制、酱制、腌制、冰制品。

已死的甲鱼、黄鳝、虾、蟹等不得用作食品的加工原料;

3、生的围边菜、雕花菜、剩余饭菜;

4、硝酸盐、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

5、河豚鱼、鲸鱼、青条鱼、金枪鱼、毛虫甘、织纹螺、荔枝螺、泥螺、狗肝、整鱼肝、青鱼胆、野生蘑菇、杏仁、枇杷仁、木薯、发芽马铃薯、牲畜甲状腺及其它不明动物的器官、组织和腺体。

二、慎重食用、使用的食品(原料)类别(晶种)名单

1、需强调烧熟、煮透的:

白果、豆浆、四季豆、扁豆、鲜黄花菜,较大的肉以及整鸡、整鸭。

2、需强调洗净或消毒的:

新鲜叶菜、水果、果盘。

3、需注意存放温度和存放时间的:

熟肉制品、凉拌菜、色拉、鲜奶制品、鲜奶油被画食品、改刀装盘食品、生鲜啤酒、鲜榨果汁。

4、需特别注意防止加工过程工具、用具、操作人员手交叉污染的生家禽及其内脏、鲜蛋、海产品、水产品。

 

附件6

接待任务的宾馆、饭店基本卫生要求

一、卫生管理

1、持有效合法的卫生许可证;

2、内部的卫生管理有序,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专职卫生管理人员;

3、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人员等)均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

4、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单位,须达到A级(或相当于A级)等级。

二、食品采购与贮存、加工过程和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所有食品采购与贮存、加工过程和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食品留样的保存设备:

一日三餐所有主副食品均应留样,数量不少于250克,并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1、二次供水的水箱或蓄水池应加盖、密封,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的水质必须进行检验,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其检验报告书备查;

2、承担接待任务前一周,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全面的清洗消毒,所供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管道直供饮水和大桶装饮用水,其所用的材料均应有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件。

水质应经过检测合格;

4、水处理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有卫生部或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件,并根据产品特点,及时更换有关滤料,并经当地卫生监督所确认安装或使用符合卫生要求。

四、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

1、各接待单位所设的理发美容店、桑拿浴室、娱乐场所、游泳池等(下简称:

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以及有关的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2、公共场所及其公用物品的主要卫生指标经卫生监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提供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

3、公用杯具等要有专用的消毒间,并严格按卫生操作规范清洗消毒。

公用杯具应数量充分,每日清洗消毒。

消毒间应布局、流程合理,通风良好,并配置公用杯具保洁柜;

4、公共场所空调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其冷却水、冷凝水、送风、风管、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它相关系统部件定期进行检测、评价、清洁与消毒。

5、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预防空调系统传播疾病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6、各接待单位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周围无污染源、无露天堆放的垃圾,明暗沟下水排放畅通,室内外无蚊、蝇孽生场所。

其蚊子、蝇、蟑螂、鼠密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餐饮具清洗消毒的要求

餐饮具消毒前须洗净,消毒时间要足够,煮沸、蒸汽消毒温度必须达到100℃,煮沸消毒时间应在10分钟以上、蒸汽消毒时间不少于15分钟,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清洗消毒好的餐饮具应存放在保洁橱内,餐饮具摆台控制在开餐前30分钟之内。

必要时,负责实施卫生监督保障工作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对餐饮具进行抽检。

小厅餐具必须集中清洗消毒,不得在小厅简单清洗。

六、配合驻点卫生监督员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驻点卫生监督员的食宿,由组委会统一安排、各接待单位负责提供。

附件7

食物中毒、食品(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处理预案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两节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物中毒、食品(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故)处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本预案的具体实施,区级卫生监督机构积极配合,并根据要求接受统一调度。

二、成立相应的食物中毒、食品(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处理所需资料和器材

(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封条等。

(二)调查取证器材:

经消毒处理的干试管、培养基、经消毒处理的棉签、生理盐水管、无菌采样瓶、酒精灯、银子、吸管、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电筒等。

(三)有关法律文本及参阅资料:

《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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