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的若干问题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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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都应当符合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这“三工原则”。
本案例中对于老孙是在工作时间内摔伤,双方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老孙摔伤的地点是否在“工作场所”范围内?
2、老孙是否“因工作原因”摔伤?
3、老孙本人行走当中不够谨慎的过失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
(1)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本案中,位于办公楼八楼的公司办公室,是老孙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工作需驾驶的汽车,是老孙的另一处工作场所。
汽车停放在办公楼一楼门外,老孙要完成开车任务,势必要从位于八楼的办公室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八楼到停车处是老孙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应当认定为老孙的工作场所。
公司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之路排除在工作场所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
关于老孙是否“因工作原因”摔伤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
老孙是为完成开车接送人的工作任务,才从位于办公楼八楼的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并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
老孙下楼过程中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
最后,老孙本人在行走当中不够谨慎的过失是否会影响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老孙受伤显然排除在这三种情形之外。
《工伤保险条例》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不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不影响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因果关系的成立。
而且在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一般均具有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等过失。
如果将职工主观上的过失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本意,也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
所以,即使老孙在行走之中确实有失谨慎,亦不影响本次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这正是《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去理解其中的具体规定。
虽然文义解释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首选方法,但是通过理解立法目的,不难看出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应当做宽泛的理解,这样才更有助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北京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险
本市的工伤保险实现了全覆盖,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本市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开始缴纳工伤保险费。
昨天上午,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市政府近日印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等也制定了配套文件,调整和完善了本市工伤保险现行政策。
工伤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
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务院于2010年底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我市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已经涵盖了除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外的全部用人单位,此次,我市将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内,降低公务员的职业风险。
从今年1月1日起,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将与本市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实现了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的统一。
工伤认定政策进行六项调整
调整一解决劳动争议不算在申请时限内
依照《条例》规定,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242号令明确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先解决劳动争议,该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调整二上下班途中受伤应附相关证明
根据《条例》对工伤认定情形的修改,重新梳理了申请工伤认定的不同情形,规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附具相关司法、执法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调整三首次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
本次调整首次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及时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调整四规定了工伤认定终止程序
本次调整规定了工伤认定终止程序,对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程序终止,但申请人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调整五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
本次调整明确了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行调查取得的或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调整六明确工伤认定程序相应时限
根据《条例》和《若干规定》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申请、延长申请、指定管辖、受理、认定、中止、终止、送达等具体程序以及相应的时限。
五六级伤残津贴单位负责
依照《条例》,市人保局、财政局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标准。
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同时明确了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医疗机构增加至79家
按照《条例》和242号令的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可以在全市79家已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因病情治疗需要到北京市以外的工伤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所在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转至医院的建议和诊断证明,经工伤职工所在区、县医保中心同意,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后,可到外省市基本医疗定点机构治疗。
骗工伤险最高可罚2万元
此次工伤政策的调整,对用人单位及骗保行为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同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职工未做鉴定用人单位可不付护理费
工伤维权理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但是职工张先生在因工负伤之后,并未依据该条例寻求法律保护,而是依据《民法通则》提起诉讼。
记者昨日从某法院获悉,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未获法律支持。
在此记者提醒大家:
维权一定要遵循法律并选对法律。
工伤导致抑郁症诉讼谋求护理费
今年32岁的张先生,2005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
2006年6月研究所安排张先生参加中科院组织的足球联赛,结果比赛中张先生不慎腿部骨折,后被鉴定为工伤伤残8级。
2007年研究所向张先生发出终止聘用关系通知。
结果张先生受刺激后精神失常。
2008年4月,海淀区劳动部门确认张先生骨折后导致抑郁症。
今年7月,张先生父母作为张先生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研究所支付张先生的生活护理费。
仲裁机关审查后认为不属于其受案范围,未予受理。
张先生父母不服起诉至海淀区法院。
选错法律难讨说法
庭审中,张先生父母称,张先生因工伤导致抑郁症,已被工伤部门认定,现张先生因病存在自杀和伤害他人倾向,需有人严加监护,请求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判决研究所支付其发病后至2011年9月间的护理费,标准为每月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张先生因工伤导致抑郁症,工伤护理费争议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
现张先生法定代理人提出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工亡职工家属无权诉求精神赔偿
李某是某公司职工,今年4月的一天,李某上班工作时,由于操作不慎,被高速运转的机器卷入履带内,当场死亡。
因该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的家属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仲裁委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李某家属要求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
驳回了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
评析:
工伤保险赔偿是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当然,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遭受工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从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可见,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民事侵权,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
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所以工伤案件中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仲裁委驳回李某家属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工伤保险的特点六点谈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
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
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空间上的广度。
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