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_精品文档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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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山西省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山西省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省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山西保监局、新华社山西分社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省供水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导、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部署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水事故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发布供水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组织成员单位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
2.2山西省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山西省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及城市建设处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省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处理、传递等信息汇总工作;
负责接收和传达、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省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负责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发布、实施和修订,供水预警信息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指导城市供水事故的处置,承担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省委宣传部:
协助配合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城市供水应急中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
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警戒、治安管理;
协助事件区域人员疏散;
打击事件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
省民政厅:
负责城市供水应急中受灾群众临时基本生活救助,组织对事故遇难人员遗体火化。
省财政厅:
负责城市供水应急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需要和省供水应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做好供水生产物资运输车辆的组织,及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茶凉快速通行。
省水利厅:
负责保障大型调水等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做好城市自备水源的供水、水质等应急管理工作。
省商务厅:
负责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测,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卫生厅:
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供水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调动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省环境保护厅:
负责监督当地政府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
根据省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对水源地水质污染情况进行水质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进一步扩散,使污染损失降到最低。
省广播电视局:
根据省供水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群众发布供水预警信息,进行安全用水知识宣传教育,及时组织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报道。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指导、监督城市供水相关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参与城市供水系统运行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牵头组织城市供水系统运行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省公安厅交管局:
负责协调指挥交警部门做好城市供水应急的交通保障工作,保证应急队伍和物资能及时抵达所需地点。
省气象局:
负责提供及时的气象服务,对特殊天气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警意见,发布预警信息。
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对承担城市供水企业的供电保障工作。
山西保监局:
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新华社山西分社:
配合省应急领导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
2.4应急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省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设立应急工作组,下设抢先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综合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工作组、专家咨询等应急工作组,负责相关抢险救援机应急保障工作。
(1)抢险救援组
组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人
组员:
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交管局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
协助事故发生地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监测、分析和处置工作;
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治安管理,协助事件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件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
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卫生和装备等资源调配;
负责强化水质监测措施,加密监测频次,及时对水源污染事件做出反应,合理处置;
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做好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等工作;
及时向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反馈事故发展和处置情况,并按省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落实工作措施。
(2)医疗救护组
省卫生厅分管负责人
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赴现场开展事故伤病员转运、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3)综合保障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分管负责人。
负责保障大型调水等水利工作安全运行,做好城市自备水源的供水、水质等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供水应急集中电力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城市供水应集中公路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城市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瓶装水)、设备的保障工作;
负责实施跟踪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对水源污染地采取有效措施;
负责特殊天气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警意见,发布预警信息。
(4)新闻报道组
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广播电视剧、新华社山西分社等中央主要媒体、省直主要媒体分管负责人。
负责组织协调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善后工作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保监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发地供水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事发地供水企事业单位分管负责人。
负责在应急救援时所搭建的临时性房屋、设备等设施的拆除恢复工作;
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发生故障的机械设备及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负责对被污染水质的跟踪监测,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负责依法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后续物资和资金的保障工作;
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和遗体火化;
负责家属接待以及赔偿、抚慰、抚恤、理赔等工作。
(6)专家咨询组
专家组由省供水应急指挥部聘请供水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等的有关专家组成。
开展城市供水事故预防和处置专题研究;
应急响应时,为省供水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或建议;
受省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事故发生地给予技术支持;
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5市县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比照本预案,成立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供水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城市供水运行监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交流和预测制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提高监测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2预防行动
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要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情况属实的,迅速上报,同时分析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3.3预警级别
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供水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供水系统事故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分别用红色(可能造成城市大面积停水或水质污染)、橙色(可能造成城市局部地区停水或水质污染)、黄色(可能造成城市个别区域停水或水质污染)和蓝色(可能造成城市个别小区和单位停水或水质污染)表示。
3.4预警信息系统
3.4.1接警
省、市、县(市、区)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公布值班电话。
3.4.2预警信息通报
相关部门在发布防汛、环境污染、交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5预警信息处理
3.5.1接警处理
设区市、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事态严重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报警信息上报上一级供水应急领导机构。
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组织专家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报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3.5.2预警信息处理
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相关部门提供的预警预报信息后,组织专家组,结合预警地区的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城市供水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Ⅰ级)供水事故
①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
②大中城市供水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事故。
(2)重大(Ⅱ级)供水事故
①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
②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
(3)较大(Ⅲ级)供水事故
①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
②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
(4)较大(Ⅳ级)供水事故
①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含失踪);
②由县(市、区)城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的供水事故。
(本条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信息报告
4.2.1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实施城市供水事故的监测工作。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供水企业或产权单位应立即报告同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地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对收集到的供水事故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供水应急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