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_精品文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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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_精品文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三)体现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基本目标。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整合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五)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用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

  二、改革的主要方式

  

(一)可以完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可以在其他管理环节中解决的事项,取消审批。

涉及互为前置审批的,原则上应实行告知承诺。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二)将建设工程审批管理流程整合归并为“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4个主要环节。

  (三)每个环节实施并联审批,一家牵头、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级征询、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每一环节并联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领取相关审批文件。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核环节由规划土地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环节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部分原由各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操作,但法律主体关系不变,该出具审批意见的出具、该备案的备案。

  (五)加强行政审批中部门之间协调和上下道流程的衔接,提高信息技术运用和资源共享水平。

  (六)加快落实告知承诺制度,加强审批过程监督制约。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对符合规划且没有重大公共安全危害的项目,加快推进告知承诺制度。

对审批申报和实施建设中不诚信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联合查处,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限制其房地产或设计市场准入。

  三、改革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与本市投资立项管理改革同步实施,主要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建设工程中施行。

审批制项目建设工程有条件的,也可参照实施。

  四、改革的主要流程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

  该环节重点明确建设用地和相关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包括规划、土地、资金、环保、地质等各项参数。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属审批制项目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步受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的申请;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的申请。

  属核准制项目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步受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的申请,并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在项目核准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的申请。

  属备案制项目的,在取得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意见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步受理核定规划条件、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的申请;

在核定规划条件和土地预审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的申请。

  对同步办理事项,建设单位在同时递交不同事项的申请表时,相同的申请材料(如资质证明材料等)可只提交1份。

办理结果可依照法定程序分别作出,也可待同步审批通过后,一并送达申请人。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按照“分部门、分步骤、同级询、格式化”的原则,市、区(县)招拍挂办公室或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向同级相关管理部门征询出让条件,以及是否参与下一环节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意见。

各部门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作同意土地出让且不参加设计方案并联审批。

但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延长反馈时间。

  取得出让条件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公示等事务。

程序完备后,组织土地招拍挂出让或协议出让。

  签订出让合同后,受让人向投资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属核准类项目,在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后,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核准或备案通过后,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自有土地建设

  属审批制和备案制项目的,在取得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意见后,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办理期间,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属核准制项目的,先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受理核定规划条件的申请,办理期间,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该环节完成后,如项目用地上有拆迁的,向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并开展工程报建、勘察设计招标、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和项目环评等工作。

  

(二)设计方案审核

  该环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咨询。

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协调,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时,可向市或区(县)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咨询,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2.受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并按照事先告知须后续审查的有关部门要求,将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查的材料分袋包装,送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到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预审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3.审核意见。

相关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专业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汇总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可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会审,综合协调,并根据协调情况,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统一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

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及相关管理部门提出需在设计文件阶段完善落实的意见抄送建设管理部门。

  4.设计方案公示。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关内容向公众公开展示,听取公众意见。

  5.简易建设项目免予设计方案审核。

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构)筑物项目(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工业区内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大修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除外)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或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时,应告知建设单位规划条件、后续仍需审查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其他应尽事项,并注明“本项目在签定告知承诺书后,免于设计方案审核”。

建设单位签署承诺遵守的,免于审核设计方案,直接进入后续审批环节。

  (三)设计文件审查

为确保设计文件编制质量,加强前期服务,根据设计方案审批中提出要在本阶段落实的意见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前,可向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咨询机构提出专业技术咨询,也可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直接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或区(县)相应机构(以下统称审查部门)提出设计文件审查申请。

  2.申报。

项目符合受理范围要求且已通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单位按照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分类,向审查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审查申请。

同时,建设单位当天在电子信息平台上从符合条件的审图公司中随机抽取两家,从中选取一家审图公司承担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3.受理。

审查部门一门式受理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4.设计文件审查。

  征询: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审查部门组织投资、规划国土、卫生、交通、交警、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相关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总体设计文件征询。

需要时,可由审查部门召开相关征询协调会。

征询意见通知审图公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落实。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图公司、民防、气象部门接到审查部门审图通知和转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图公司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审查通过的,向建设单位出具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向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审查未获通过,则向建设单位出具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意见,并报建设管理部门,同时终止审查。

  5.备案管理。

对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管理,并出具备案意见。

  6.领取相关批准文件和办理相关手续。

施工图审查备案通过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备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使用墙体材料核定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四)竣工验收

  该环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服务范围。

建设工程中涉及质量、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交警、交通、水务、卫生、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档案、绿化市容、民防、防雷竣工验收以及其他特定领域验收事项。

  2.验收方式。

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管理部门也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全部或者部分专业的竣工验收并联服务。

  3.提供指导。

建设单位需要征询竣工验收法定条件具体内容的,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4.服务流程。

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平台,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并联实施专业竣工验收。

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提供咨询服务。

  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

  

(1)网上申请。

建设工程具备法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验收需要,网上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市安质监总站、特定地区管委会或者区(县)建设交通委指定的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并联服务。

  

(2)现场踏勘。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核对《申请表》内容,3个工作日内确定首次现场踏勘时间,随后组织专业验收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和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预审。

  (3)一口受理。

相关专业验收部门现场踏勘后,1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反馈同意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

由受理机构根据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反馈的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受理单》或者补正材料的意见。

  (4)现场验收。

受理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受理单》后,消防、绿化、环保、卫生、交警部门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论意见反馈受理机构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并将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反馈受理机构。

其他参与并联验收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论意见反馈受理机构。

必要时,也可由受理机构组织会审。

  (5)统一反馈。

受理机构汇总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反馈意见,3个工作日内统一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

  对符合相关专业验收部门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凭受理机构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领取审批意见以及相应的批准文件。

  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在向受理机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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