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法律法规1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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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建设监理是我国建设领域中的一项制度,给予了一个法定地位。
《建筑法》中,建设监理独立成章,并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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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该法还对承包、发包、设计、管理等各方面的建筑活动均根据各方在建筑活动中所处的不同地位、不同角色、不同职能作出了不同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应承担的责任,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保证工程质量。
(二)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ppt4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建筑法》中所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规定,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建设的各方主体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保证建筑材料合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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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笫八条)
2、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十四条)
3、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进场试验报告。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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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二条)。
2、除有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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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2、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
(第三十条)
4、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一条)
该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活动必须在第三方的监督之下进行的概念。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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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与承包商、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笫三十五条)
2、未经签字,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第三十七条)
3、应当按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三十八条)
(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ppt9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1年5月1日建设部以建标[2000]277号文正式颁布了我国建设领域第一部管理性国家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颁布与实施顺应了监理行业发展的要求,符合新生事物"
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的成长规律.它的颁布与实施使监理行业在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都赋予了专业的术语定义,并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应该由谁写、写什么内容等也有明确规定;
以及工地例会由谁主持,哪些人员参加等等。
比如见证,规范的定义是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旁站是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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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强调的是现场监督和全过程,所以我们见证员切不可不参与现场监督而草率签字了事,要有法律意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涉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检测、见证取样的规定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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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3.2.5条9款)
2、监理员要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作好检查记录。
同时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第3.2.6条2款和4款)
3、在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ppt12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进行审核签认。
(5.4.2条)
2)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除承包单位应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外,要组织专题论证,审定签认(5.4.3条)。
3)从资质等级、计量证明、管理制度、试验人员、试验项目和试验范围等方面考核承包单位的实验室。
(5.4.5条)
4)对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其质量证明进行审核,并对进场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验。
(5.4.6条)
5)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拒绝签认,并通知承包单位将其撤离现场。
(5.4.6条)。
当前,建设部正在组织修订新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出台以后我们大家都要重新认真学习,予以贯彻。
(四)建建(2000)211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P187)ppt13
这是建设部建筑司于2000年9月26日发布并实施的,适用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
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定义(p187)ppt14
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监管部门(p187)ppt15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暨建设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暨各建设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明确了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p188)也就是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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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引气剂等);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各种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增强和密封材料、止水带和膨胀橡胶);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工作要求(p188)ppt17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统一标识式样ppt18
企业名称
工程名称
试样名称
强度等级或钢材直径、级别
取样部位
取样人
取样日期
送检日期
见证人
签字、盖章
标识
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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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表述我们不难理解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具有下列特征:
法制性:
以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确定的一项活动。
科学性:
在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一项活动。
制约性:
监督管理、检测机构的资质、见证取样送检人员的资格等相互制约。
公正性:
第三方的介入,保证了这一活动的相对公正性。
代表性:
所取试块、试件和材料在工程中具有代表性。
真实性:
由于第三方的对现场取样和送检过程的见证,使各种检测资料的真实程度有了一个衡量标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P189)ppt20
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以部令第141号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并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制定,共计三十六条及两个附件。
这个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和强化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检测活动起到积极的推动和法制作用。
意味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是可有可无或随意而为的行为,是一个法定的建设行为,必须强制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保证检测的结果能真实反映工程和原材料的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Ppt21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Ppt22,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P189)
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