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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前,将相应的涉外汇款基础信息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二)涉外收支申报信息

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将审核无误的境外汇款申报信息,于款项汇出的第二个工作日(T+1)日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核查方法

为督促各家银行及时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满足数据及时性的要求,河北省分局充分利用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系统及时性核查模块,以周为单位及时向银行反馈基础信息迟入库和涉外收支数据逾期申报情况。

同时在月度考核中设定了,基础信息迟入库、涉外支出逾期申报两个指标,逐笔反馈以上数据。

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准确性要求

目前,河北省分局主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34号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文)及总局近2年下发的各类错误数据核查简报等相关要求,对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错误、申报主体类型错误、交易对方为中国、JN/JW标示错误等14种类型错误,以周为频率展开日常核查工作。

(一)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

1、货物贸易

交易附言应明确表述贸易方式和交易商品的具体名称。

贸易方式可选用:

一般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易货贸易、对外承包工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出料加工等(一般贸易方式可省略不填)。

商品名称表述如:

布料、鞋、铁矿石等。

例:

102030进料加工出口玻璃收汇

注意:

不得将特殊商品交易(如水、电、煤气、天然气等)作为一般商品申报,如出口上述商品,则应申报在101080项下。

申报常见问题:

(1)交易附言未明确贸易方式:

如交易附言填写为出口口罩收汇,交易编码选用102030,没有注明“进料加工”字样。

(2)交易附言未包括货物具体名称:

如交易附言填写为出口收汇、货物。

(3)交易附言只填写贸易方式,如交易附言填写一般贸易。

(4)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不匹配,如来料加工申报在进料加工项下。

(5)涉外收付款申报错配,收入申报中包含进料加工进口货款;

支出申报中包括进料加工成品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

较为清晰描述服务贸易背景,正确选择交易编码,其中运输、佣金、咨询、技术等对应多个交易编码的服务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具体注明那种形式。

例如:

法律咨询费、管理咨询费、技术服务咨询费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费等。

(1)运输项下的交易附言未区分出口还是进口,以及采取何种运输方式。

(2)佣金未明确表述为:

运输佣金、保险佣金、贸易佣金等,仅填写佣金字样。

(3)咨询管理费不区分,无论是法律咨询费、管理咨询费、技术服务咨询费等统一申报在“211033管理咨询服务收入”项下。

(4)技术费混用,交易附言不区分工业技术、理论科学技术或建筑工程技术等,造成交易编码的判别困难。

(5)交易附言简单的填写为佣金、咨询费、技术服务等。

3、经常项目申报常见问题

(1)交易附言照抄交易编码名称

(2)是“401000接受/提供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与“501020接受/提供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混淆,将援建校舍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转移申报为401000。

(3)申报信息归入“408000其它收支”时不够谨慎。

“经常转移-其它收支”本意是如不能明确归入其他子项目的经常转移交易则归入该项目下,例如奖励、回扣等。

但核查发现存在将赡家款、网购及生活费等交易误归入408000的情况。

4、资本和金融账户

资产应区分政府资产、非政府资产还是其他资产;

负债应明确对方是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外国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国外企业及个人。

交易附言照抄交易编码名称,不能准确表明交易主体。

例如交易附言填写为投资资本金汇入、获得国外企业及个人借款本金等。

5、具体某项交易编码申报

(1)205020人身险收入/支出

保险费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保险赔偿是指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产生的保险金的给付。

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应申报在“服务—保险”相应项目下,而保险赔偿则应申报在“402010-保险赔偿”项下。

在205020项下收入中,若境内居民收到来自境外的保险费,则境内居民一般为境内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公司,而非对私个人(退款申报例外)。

(2)301010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支出

①交易附言填写不规范。

交易附言仅写为“薪酬”、“工资”或“职工报酬”,但对重要的时间期限“一年以下”未明确界定,一年以上雇员收入/支出应归入交易编码“406000”。

②是服务及转移类交易错申报在此项下。

交易附言中出现教育培训、咨询和赡家款等表述,明显与交易编码不匹配,教育培训、咨询应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而赡家款属于经常转移项目。

③国别申报错误。

对于涉外收付款中对方收款人或付款人的国别,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支出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不应申报为“中国”。

④交易对方名称申报错误。

境内居民向境外非居民支付一年以下雇员报酬,应准确填报交易对方,不能以境外收付款银行代替交易对方名称。

⑤收付款人名称与申报主体类型不符。

收付款人为非居民,而申报主体类型写为对私居民。

(3)302013对母/子公司、附属及关联方贷款利息收入/支出

交易附言与交易编码不符。

①此项交易明确为“对母/子公司、附属及关联方贷款利息收入/支出”,而部分申报的交易附言简单写成“利息”或“偿还外债利息”。

②境内居民拥有对境外其他债权产生的利息收入或向非居民拥有的对境内居民其他债权产生的利息支出应申报在“302031其他投资收益-贷款及其它债权利息收入”项下。

(4)302021股票投资收益收入

常见申报问题:

①母子公司间的投资收益应申报直接投资收益项下,即“302011利润汇回”,而非302021项下。

该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具有明显的母子公司特征,此类问题多见于大型跨国公司。

②卖出股票收入应申报在“701011卖出境外企业股票或其他形式股本证券”项下,而非302021项下。

例如,卖出香港企业股票的股本收入、境内公司代员工出售境外股票的收入均应申报在701011项下。

③企业的雇员期权中,员工行使权利卖出股票所得应申报在701011项下,而非302021项下。

④交易附言填写为“股票投资收益收入”、“股票期权收益”、“股票收入”等与交易编码名称近似的字样,但含义模糊,不能准确界定收入性质。

(5)801031居民收回或存放境外存款本金

根据汇发[2011]34号文件规定,境内居民收到境外居民汇入的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

境内居民向境外居民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因此,除QDII项下托管账户资金流出入等应按照规定申报在该交易编码外,职工报酬、赡家款和服务费等其他境内居民收付款均不申报在此交易项下。

同时,801031交易对方名称前不应标注“(JN)”。

(6)802031非居民境外存入款项或境外存入款项调出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交易对方名称前标注明“(JW)”。

若交易发生在境内非居民之间,则无需申报。

国际收支申报常见问题:

①交易对方收付款人名称前错误标注“(JN)”。

②交易国别错误地申报为中国,或申报为交易对方的国家。

③交易附言与交易编码不符。

旅游、生活费等交易数据错误申报在此交易项下。

④未按规定在交易附言中精确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⑤申报主体类型有误,申报主体类型显然不是对私居民。

(7)模具费的申报

应根据具体交易方式,区分模具费的性质选择正确的交易编码,不能简单的放入109000项下。

如模具跨境的根据生产模具原材料的来源申报在“101010、102010、102030”项下;

模具不出境应区分收货人和付款人关系申报,非关联企业的申报在“109000”项下交易附言应明确“无关联、不出境”,关联企业的应选择资本项目相应交易编码;

模具加工费申报在 

“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其他”(211090)。

(8)差旅费申报

国际收支申报要求:

①差旅费是基于旅游者主体,即因公短暂(不足一年)来到我国境内的境外非居民或因公短暂(不足一年)去往境外的我国居民。

因此,为境外机构工作,但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务活动的我国居民不是旅游者,其相关的涉外收支不能申报在公务及商务差旅项下,而应该根据双方是否有雇用关系区别对待。

如双方有雇用关系,则申报为“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如无雇用关系,则按实际交易性质(在境内从事何种商务活动)申报。

②差旅费是与因公旅游者个人的衣食住行相关的消费(例外,与国际运输相关的申报在运输项下,通过海关报关的大宗货物申报在货物项下)。

因此,其从事的商务活动应申报在服务相应的子项下,而不能笼统申报为差旅费。

例如,参加国际会议而缴纳的会费应申报在“会费211070”项下,代公司租用办公场所的费用通常应申报在“驻华/外办事处办公经费211060”项下。

(二)国际收入、支出类型混淆

在日常非现场核查过程中,时常发现存在收入、支出交易类型混淆,方向相反的问题。

例如“102010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出口”本是单向交易收入项下,却错申报在涉外支出项下;

另外申报收入项下交易编码错配进口XX货物付汇的情况时候发生。

(三)交易对方为中国

1、对于涉外收付款中对方收款人或付款人的国别,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支出的实际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

2、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暂申报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3、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为反映我国对外负债的变动情况,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四)申报主体类型错误

1、非特殊赋码对公申报主体和对私居民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选择“802031”,均为错误申报。

2、特殊赋码对公申报主体和对私非居民,选择非“802031境外存入款项/调出”交易性质为错误申报。

(五)交易对方前“JN/JW”标注错误

1-涉外付款:

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如果境内申报主体向境外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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