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对法律服务合同书_精品文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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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诉讼代理:
(以委托书为准)
三、承办律师及助理: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为本合同事务的承办律师。
甲方同意乙方及他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它律师协助完成:
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公证等)更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
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四、律师费:
双方商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元。
(2)计时收费方式,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空白元。
最小计时单位为0.1小时,完成本事务预计约需空白小时.。
(3)分阶段或成果收费方式,具体约定如下:
五、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承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律师费中:
(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六、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4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方式支付与结算:
a)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b)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首付空白元,余款于付清。
七、其它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各项费用,由甲方于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空白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尽后凭票据按实报销。
乙方代理事务过程中垫付的超过以上的各项费用,甲方应立即按实单独结算付清。
八、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应当向甲方出具发票,支付的其它费用,应当向甲方开具预收凭证。
九、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
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无权在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十、甲方的义务:
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
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十一、证据和财物:
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已由其归卷的外,应由律师归还甲方。
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提供证据时向律师作出书面特别声明并经律师签字承诺。
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甲方。
十二、保管和留置:
双方特别约定:
本合同第11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
保管期限不超过60天。
(1)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
(2)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
或者虽予响应但一直未来领取的;
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信息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
乙方代方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3)保管期限届满(自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算)后,乙方对所保管的证据和财物可作任意处分而不再负任何责任。
但所保管的财物是人民币现款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张权利时,归还本金金额,不计利息。
(4)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的,乙方有权对所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
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财物中的现款抵付。
十三、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十四、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
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
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十五、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
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十六、完成受托事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
A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
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销诉讼、驳回起诉、执行终止裁定书;
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
双方约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出现:
B属非诉讼事务的:
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
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
其它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十七:
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
一旦收取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事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能力之情形,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5)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约定以计件方式收费的,按解除时的实际工作小时结律师费;
以分阶段/成果方式收费的,按实际所处的阶段或成果结算律师费。
十八、违约和赔偿:
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律师费或经乙方书面提示而超过30天未给予律师报销其它费用(约定包干使用的除外)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另行支付滞纳金给予乙方。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十九、不保证:
乙方和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二十、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十一、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果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二十二、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
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二十三、争议的解决:
双方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四、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如遇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乙方律师有权拒绝出庭代理。
二十五、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由甲方实际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托在本合同内。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事务完成时止。
二十六、其他: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并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
委托人:
代表:
电话:
传真:
E-amil:
邮编:
网址:
乙方:
受托人:
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
李国祥电话:
传真:
E-mail:
anji@邮编:
313300
网址:
收据
甲方于年月日与乙方代表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并收到双方签字生效的合同书一份(共5页)。
甲方律师已充分宣读解释了合同条款内容的表达意思,本人已充分理解。
现自愿签订合同委托甲方办理法律事务。
收件人:
年月日
底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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