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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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JT/T947)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监督检查人员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

3.2 隐患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不利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3.3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4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5 综合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及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活动。

3.6 专项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的一类或几类特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3.7 重大危险源

按GB18218和《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监督检查机构

4.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参照本指南提出的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参见附录1),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4.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监督检查结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参见附录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4.3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通过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台及时曝光。

5 监督检查人员

5.1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正确行使安全监督检查权限。

5.2 监督检查人员应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掌握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参加并通过安全监督检查岗前培训。

5.3 监督检查人员应保守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执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应急预案。

6 监督检查方式和频次

6.1 监督检查方式

6.1.1 监督检查按检查内容可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方式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明查或者暗访。

6.1.2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用现场检查,也可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非现场检查。

6.1.3 监督检查可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联合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参与检查,专家宜从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选。

6.2 监督检查频次

6.2.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储存和装卸能力、危险货物的火灾危险性、毒性和重大危险源级别等因素,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根据确定的安全风险类别确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的频次。

按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将高风险类别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并相应提高检查频次。

6.2.2 本年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较大事故(含)以上或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最高安全风险类别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本年度发生一般事故(不含人员死亡)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按安全风险类别调升一级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恢复至原定安全风险类别。

7 监督检查方法

根据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等,可分别采用资料、档案、记录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查看和查证等方法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8 监督检查程序

8.1 监督检查准备

8.1.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成立监督检查组,熟悉被检查单位的情况,编制现场检查表,准备检查装备。

8.1.2 监督检查组应配备不少于2名持有执法证件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参与检查。

8.2 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8.2.1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按照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表,如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保存提取的证据。

8.2.2 监督检查人员应会同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予以确认,现场检查表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8.3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8.3.1 监督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检查记录编写、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提出隐患整改和行政处罚意见建议。

8.3.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8.3.3 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参见附录2)。

8.3.4 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装卸、储存的危险货物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装卸、储存、经营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8.3.5 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8.4 跟踪督查

8.4.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上报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报告。

8.4.2 对整改不到位的事故隐患再次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整改,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要进行通报;

对拒不执行整改措施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进行处罚。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8.4.3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暂时停产停业或者相关设施、设备停止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9 监督检查内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开展安全监督综合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9.1 经营资质与文件

9.1.1 经营资质: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仅限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等相关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经营品种和数量应在许可范围之内。

9.1.2 安全评价:

按规定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危险源等相关安全评价,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报告书在有效期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应落实到位,报告书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应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1.3 剧毒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备案: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按规定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1.4 港口经营出租与承包: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港口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港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9.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资质

9.2.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2 人员资质: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9.3 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9.3.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和考核记录、奖惩记录,对各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

9.3.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符合实际,按规定进行修订,发生重大变更及时修订。

9.3.3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工艺、设备设施的特点和装卸储存货物的种类及危险特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的结果等,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按规定进行修订,发生重大变更及时修订。

9.3.4 制度和规程执行: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9.4 教育培训

9.4.1 培训与管理:

按规定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9.4.2 持证上岗人员培训:

依法应持证上岗的人员,应按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9.4.3 相关方培训:

相关方进港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了解进港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9.5 设备设施

9.5.1 工艺与工艺设备设施:

根据总平面布置、装卸储存货种、吞吐量、储存方式等情况选择符合规范要求的装卸储运工艺,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建立设备设施台账、档案,制定检维修计划,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9.5.2 工艺控制:

按规范要求设置装卸储存工艺控制系统,具备超限报警、紧急制动、防止误操作等安全防护功能。

9.5.3 安全设备设施、强检设备、特种设备: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强检设备、特种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验检定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并注册登记。

9.5.4 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

9.5.5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等安全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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