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正式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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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修任务书,由生产部下达。

  第三条:

计划外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与计划检修同样处理。

  检修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经批准的检修计划,应该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

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第五条:

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负责人等,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并对参加检修的人员交好任务,交好安全措施。

  第六条:

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器具准备,做到器具齐全、安全可靠。

  第七条:

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槽罐、罐车、装置、塔釜、管道、沟道);

清洗置换、分析检验、办理动火证手续等,由设备所属厂(车间)、部门负责进行,具体工作程序、标准、审批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交接制度

  第八条:

生产车间大、中修,必须将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原料、中间体、成品清除并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存放。

  第九条:

设备必须由设备所属车间负责进行清洗、置换,直到达到动火要求为上。

  第十条:

上述(八、九)条任务完成后,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将设备交给检修人员,并派熟悉情况的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第十一条:

检修完毕,负责检修的部门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要清点人员,检查检修工具、器材有否遗留在设备、管道内,有没漏掉的检修项目、设备上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以及盖板、栅栏、栏杆等是否按要求复原,场地是否已清理等。

  第十二条:

在具备试车的条件下,由生产部组织生产车间及检修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试车和验收。

根据生产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试运转、负荷试车等。

如情况正常、合格,由生产车间接收,转入正常生产。

  焊接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焊接动火,必须按本制度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焊接动火,看火人由设备所属车间指派。

在槽罐内、潮湿的地沟内,金属构架天车上焊接作业,由检修单位指派监护人。

  第十五条:

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压力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MPa(20大气压),乙炔软管需耐压0.5MPa(5大气压)。

  第十六条:

使用溶解乙炔钢瓶,应按安全生产基本规程“溶解乙炔钢瓶安全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1)电焊机电源要按设独立电闸;

  

(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善,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

  (4)焊夹绝缘要好,必要时要有护手挡板。

  第十八条:

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第十九条:

电焊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在绝缘处;

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在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第二十条:

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防护用具,必要时应备好防毒面具或口罩。

  第二十一条:

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进入容器(槽罐、罐车、反应釜、塔釜、沟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不通风处作业,要报请安技处检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在进入罐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

检修人员在进入罐内检修前,要全面进行一次检查,做到以下四不进:

  

(1)清洗、置换分析不合格,不进;

  

(2)电源及物料管道不切断,不进;

  (3)安全设施、工具、行灯不合格,不进;

  (4)没有监护人,不进。

  第二十五条:

对一般罐内检修,必须由检修单位指派专人监护,重要危险性作业,安技处要派人到现场检查、监护。

  第二十六条:

罐内作业要根据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架台,配备救护绳索,以保证应急撤离。

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业。

  第二十七条:

罐内作业中,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

对通风不良的以及容口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禁止向罐内输灌纯氧气。

  第二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禁止进入罐内清理有毒及有腐蚀性残留物,如确有必要,需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罐外必须有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

作业因故中断,安全条件业已改变,需继续入罐作业,应重新补办“入罐作业证。

  第三十条:

罐内动火作业,要办理好动火证及入罐作业证。

动火人离开时,不得将乙炔枪放入罐内,以防乙炔泄漏,

  第三十一条:

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及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在确认无疑时,方可封闭各入孔。

  第三十二条:

在不通风处及较深的池、坑、沟、井内作业,必须防止人员中毒及窒息,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风或排毒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电器检修

  第三十三条:

电器检修,要按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1)供电单位供电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指定签定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2)厂(车间)所属电气检修,工作票由车间电工办理,厂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

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把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专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第三十六条: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认无电方可接线。

  第三十七条:

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三十八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三十九条:

禁止带电检修作业。

  第四十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1)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事故。

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攀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高处作业

  第四十一条:

下述作业属于高处作业均应执行高处作业制度。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含两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2)在两米以下作业,但有下述情况者,应视为高处作业。

作业地段附近有洞、坑、井、升降口、沟的;

作业地段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

受风雪袭击,机械震动或设备、管道易泄漏即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溶融物的场所。

在有转动机械及其它易伤人的物体。

  (3)凡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场所的作业。

  (4)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上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

对高处作业人员的要求

  

(1)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作业时应按规定栓好安全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未定期检验的安全带。

  (3)严禁酒后登高作业,严禁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乘吊笼上下。

需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人监护。

  第四十三条:

对高处作业场所的安全规定

  

(1)高处作业场所的洞、坑、井、孔、池等危险地段,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坚固和盖板盖严,并要悬挂明显标志。

  

(2)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塑料屋项作业前,必须戴好安全帽,设置安全网,护防栅或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3)在化工危险品生产区内或化工危险部位作业时,应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建立联系信号,并有专人监护。

  (4)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代,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上下抛丢物件,需要时应使用绳索捆扎牢吊运。

上下大型物件,必须采取可靠的起吊措施。

  (5)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件、零星材料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

  (6)冬天及雪雨天登高作业,要有防滑措施,六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室外高空作业,如抢修抢险需要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亲监现场指挥。

  (7)登高作业严禁接电线。

作业范围应距离低压线一米以上,距离高压线二点五米以上。

  第四十四条:

审批程序

  

(1)由各生产单位,根据作业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作业防护措施,然后向生产部部申请高处作业许可证。

  

(2)高处作业及监护人员,对有关防护措施业已确认,并经厂委会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检查,主管副总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

以下作业属动土作业,应遵守动土制度

  

(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浪风桩等,入地一定深度,有可能触及地下电缆,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2)绿化植树,设置大型标准牌,宣传画廊,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地下设施安全的作业。

  (3)除正规道路以外的厂内地上,堆放物料荷重在5吨/米2以上,或包括运输工具在内物件运载总重在3吨以上的作业。

  第四十六条:

  

(1)动土作业负责人,在动土前要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手续,写明作业地点、时间、内容、范围、施工方法、挖土堆放场所和参加作业的人员,安全负责人及安全措施。

  

(2)动力设备部负责审批一般动土作业许可证,应会同基建部门,仔细审核,并提出补充的安全措施。

  (3)重大动土作业,由生产部提出意见,主管副总批准。

  (4)动土作业中如要超出审批范围,或延长作业期限,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动土制度

  第四十七条:

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1)动土作业中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用铁镐铁撬棍、铁楔子等工具进行作业,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2)在挖掘地区内发现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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