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规程完整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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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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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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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健康开展,有效防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2009年版)》、《银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2009年版)》和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以应收账款的预期收益作为授信偿还的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开展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与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是指与借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人,是所质押应收账款的最终付款人。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模式

我行可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和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

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是我行根据借款申请人产生的单笔应收账款确定授信额度,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授信。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率较小,单笔金额较大的情况;

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是根据借款申请人一段时间连续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为其核定应受账款质押最高授信额度。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密、回款期短、周转快,特别是连续发生的小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存量余额保持较为稳定的情况。

第六条应收账款的选择

(一)应收账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收账款权属清晰,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存在法律瑕疵;

2.原则上应明确应收账款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等;

3.应收账款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以下应收账款原则上不得办理质押融资业务

1.已设定其他担保,且在前的抵(质)押权人未放弃抵(质)押权或抵(质)押权的顺位,包括:

(1)该应收账款已经设定质押,且其所担保的债权额度并非远小于应收账款额度;

(2)该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动产(存货)已经办理抵(质)押;

(3)产生该应收账款的不动产(如房屋)已经设定抵押;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设立抵(质)押担保的应收账款;

3.医院、学校等因公益事业而产生的收费权等应收账款;

4.集团部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

5.总行与各分行认定的不宜办理质押融资的其他应收账款。

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

(二)原则上要求评级不低于B级(调整后新评级标准);

(三)已经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五)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规程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并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有完整的交易记录,且未发生过重大违约和经济纠纷;

(七)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债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

(二)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应收账款的能力,原则上要求评级不低于BB+(调整后的新评级标准);

在我行无评级但是我行总分行级战略客户与分行认可的其他债务人;

(三)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人有完整的交易记录,且未发生过重大违约和经济纠纷,有预期持续经营能力;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收费权质押融资业务不受该条款约束。

第九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利率与质押率

(一)授信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的还款期限、货物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由融资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我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利率依据我行贷款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参照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的定价方式,根据应收账款债务人和借款人的信用资质评估确定。

(三)应收账款质押率依据被质押的应收账款质量与借款人的经营、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若应收账款作为主要风险缓释手段的,应收账款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80%,若应收账款作为补充或辅助风险缓释手段的,应收账款质押率由各分行自行决定,分行当地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有特殊要求的,各分行需到当地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金额/应收账款金额(发票金额))×

100%。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总行公司银行部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会同总行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系统营销和组织推动工作,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营销指导意见;

(三)对分行发起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提出业务指导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和指导分行做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管理、重要客户关系维护工作;

(五)负责组织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有关考核办法;

(六)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全行进行通报;

(七)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授权与授信政策管理,对超分行权限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进行审查,并按照权限报有权机构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放款的管理与贷后管理的督导和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相关合同标准文本的制订,受理并解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涉与的法律问题。

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出现不良时,应统一组织专职清收人员单独或与经办分行一同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业务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与管理。

第十四条分行公司银行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落实总行有关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分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营销推动和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分行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产品设计、组织营销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分行发起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进行审查,超分行权限的业务按照我行相关规定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第十六条分行放款中心负责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授信条件落实情况进行独立审核,根据我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进行放款前审核和放款工作。

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贷后管理的组织、督促和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分行法律保全部根据相关规定对协议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受理并解答业务机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涉与的法律问题。

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生不良时,应负责安排专职清收人员单独或与经办部门一同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业务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与管理。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授信调查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受理后,贷前调查人员除应按照《银行贷前调查规》对授信申请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外,还应特别针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付款计划和获得支付的可能性等进行深入调查,审查材料除《银行贷前调查规》所要求的容外,还应包括:

1.借款申请人纳税的资料,包括完税证明等;

2.借款申请人法人代表与主要股东个人的个人信用记录;

3.以往的交易合同等资料;

4.以往交易的销售回款凭证等资料;

5.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6.债务人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如可以取得);

7.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相关发票、发货证明等;

8.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9.收费权质押融资业务原则上不受该条款约束。

(二)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拟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质押的风险,授信审批资料应包括查询证明。

第十九条授信审查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审查中,应重点审查以下容:

(一)借款申请人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现金流量是否与报表销售收入相符;

(二)应收账款贸易背景是否真实,买卖双方以往的交易合作记录,买方的付款情况是否规律,以往是否存在合同纠纷,申请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为正常的应收账款,合同付款期限是否合理,有无争议事项;

(三)买卖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债务人对借款申请人有无其他需要或可以行使抵消权的债权;

(四)借款申请人经营持续性分析;

(五)债务人是否具有应收账款的偿还能力

第二十条开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回款账户

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回款账户,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账户至少应是一般结算账户,账户收到的资金作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第二还款来源,单笔授信时,我行应按照约定直接扣划账户资金归还我行信贷资金。

第二十一条通知债务人

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应逐一落实授信审批意见和有关要求,我行可遵照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将相关事宜通知债务人: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回款账户开立在我行的情况下,若应收账款作为主要风险缓释手段的,原则上要求通知债务人,即由我行与借款人共同将《应收账款回款付款通知书》(附件)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要求其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划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账户中,同时取得回执;

若应收账款作为补充或辅助风险缓释手段的,原则上可以不通知债务人(具体授信审批意见中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回款账户开立在他行的情况下,原则上应采取以下任意一种方式通知债务人:

1.由我行与借款人共同将《应收账款回款付款通知书》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要求其必须将回款账户更改为借款人在我行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账户,并在约定的时间划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账户中,同时取得回执。

2.由借款人向他行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他行在收到借款人应收账款时应与时将相关款项转账至我行。

3.收费权质押融资业务原则上不受该条款约束。

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

在满足第二十一条相关要求后,经办机构与借款人签订有关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以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第二十三条购买保险

授信审批附加意见明确要求对应收账款须按约支付购买保险的,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向我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如国贸易信用险)。

第二十四条质押登记

落实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要求后,由客户经理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遵照以下要求登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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